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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市监回应:网友群体投诉皖美公司欺骗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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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9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大网友:大家好!
       近日,我局接到网民投诉宿松皖美商业有限公司有欺骗消费者行为,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班进行核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宿松县皖美商业有限公司与2020年7月20日在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设立核准,法人代表:熊剑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W19H5E,地址:宿松县孚玉镇孚玉中路485号1栋,经营范围详见信息查询单。
      1、2020年9月21日我局受理了由12315平台转来的高先生的投诉后电话联系皖美健身房(也就是宿松皖美商业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曹先生(13822265637)及曹称的公司经理石磊(19159180888)后,反复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要求其退回消费者的预付消费款。据了解前期共退回消费者预付消费款20人次。但近期我们有陆续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我局用上述两个电话联系该公司均无法接通。我执法人员赶到登记地址据调查了解情况时,发现人去楼空,无法找到当事人。我局正在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尽快找到当事人,妥善处理该投诉。
      2、根据上述情况我局将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四)项之规定,已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
      3、借此,我局郑重提醒广大消费者要科学消费,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慎重预付费消费,谨防上当受骗。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0.19      

发表于 2020-10-20 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难道不该对该涉事者罚款吗?而仅仅是“列入异常名单”;不是其中有故事吧?显然,该涉事者从轻讲,已经违约;而“违约”的处罚是双倍退还违约金;而从重讲,则涉嫌欺诈,也应当承担惩罚性双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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