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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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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9 2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事人陈某诉宿松县残联的行政诉讼案已经太湖法院作出了判决;结果鄙人已经公布:被告宿松残联黄某败诉。之所以如此,鄙人认为,原因如下:     1,被告无视法律大于行政法规,显示其因官僚主义而成为法盲:
      从被告的答辩状看,首先,其以《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否定太湖法院受理本案的合法性,但太湖法院并不买账,依法受理了本案。
      并且,恰恰是其举证的《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反而证明其残疾评定程序违法。
    2,其举证的省残联、计生委联合发布的【2018】73号文,恰恰证明其以目测评残而显示其事实违法。
    3,其举证的“会议记录”,不但进一步证明其事实违法,而且,也证明其伪造证据。
    4,其聘用的鉴定人员的鉴定意见,显然不符合其格式鉴定级别,因此证明其鉴定人员并不专业;而这一情形,显然是因当事人的实际残疾情形完全符合二级标准,但其为了迎合被告先入为主的错误认定,而不得不作出如此所谓“近似”鉴定意见。
    所以,鄙人认为:被告黄某的律师代理人,其实是一个令人嘲笑的、瘪足的律师:使其败诉的,恰恰是其书写的答辩状、其提供的证据。
    有“利令智昏”的成语,而本案被告据此也显示其“权令智昏”的德性,因此,这也算是一个典故吧。



发表于 2021-12-11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诉讼据理力争。判决以法律为准绳。二者都离不开围绕事实说话。一个为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设立的鉴定单位,应是专业的,具有证明技术级别和手段的单位,控辩法三方都能信得过的单位。其次要有职业责任心的人来鉴别。在法治逐步健全的环境下,是多一些诉讼呢还是少一些诉讼呢?多一些。也简单一些。因为明镜高悬。
一个残疾人,本身很不容易。获得的照顾性补贴,是残疾人受国家社会的照顾,是体现国家的爱心,又不是第三方的施舍。更何况,谁也不情愿自己残疾到某一种程度。国家给付的爱心,为何出现了第三方来阻拦呢?真实岂有此理。尤其是辩方用控方的证据答辩,于理,翻船是预料中的事。于情,翻船是预料中的事,于法,我没有研究,只能是等看下文。

点评

{接前}经验、以追求、彰显司法的公平正义究竟能不能在百姓中得到体现。当然,这也是鄙人的一贯德性:老了,最后一搏否。  发表于 2021-12-12 12:43
下一步,静待被告如何对我妻的残疾评定。如果其沟通上级鉴定人继续作出维持三级残疾,那我将以超过《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的行政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拟议外地评定,以练练诉讼  发表于 2021-12-12 12:39
关于残疾补助:感谢你发出“真是岂有此理”的怒斥;但是,我并不十分在意二级残疾的每月60元补助,更在于对被告黄某自以为是、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霸气的愤怒;更在于对那些拍马屁的鉴定人违反其职业道德、良心的鄙视  发表于 2021-12-12 12:33
路遥:你说“因为明镜高悬”,我只能说你幼稚。虽然我们号称是“法治社会”,其实,也不乏“人情社会”的特色;而审判长庭审结束时,提议我以撤诉换取被告认可原告的诉求,显然这就是“人情关系”的原因。  发表于 2021-12-12 12:25
张学久:你的观点值得商榷:打官司,其实就是打证据;不可能仅仅是“法学理论知识基础”,更不是“立法精神导航”。本案中,恰恰是被告提供的证据,使审判长不得不判令被告败诉;而我自己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发表于 2021-12-12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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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2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明镜高悬,可不是“秦镜高悬”。也不是物理意义上的明镜,如果是秦镜,则可以看见照进人的肝胆心肺和他的想法。比X光透视还好使。简直就是魔镜。物理上的明镜,挂的越是高,距离真相就越是远,视觉效果就越是模糊。用来作为案情审理,则适得其反。其实这明镜高悬,是一个摄像头类似的东西,早先当座右铭,用来自我检查当官的办事公道不。这样的明镜正面是抛光的铜质平面。背后中间是一个太极图,周围是十二生肖。
再后来官场用来标榜自己办事公道的,则是一块横放着的长方形匾额。
如今我讲的明镜高悬是公示过的,并继续有效的法律法条。只要是真的走向了法治。就有用。也许太理想化了。被先生认为是幼稚。如此说来距离真相还不止一步之遥。还在幼稚阶段。换句话说,指望依法获得还不够。这就不好理解了。晚安。

点评

关于“明镜”,你路遥前段文字可以说是离题万里,而后一段文字则是偷换话题;人们常说的“明镜高悬”,实际上是指裁判者借以显示自己公正执法;犹如有人在现实中犹如标榜的“法治”;可惜,“人治”倒不乏少见···   发表于 2021-12-13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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