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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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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1 14: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日,县残联两官员在本本社区干部的陪同下,来我家就要求当事人陈帮珍去安庆评残一事,与本人进行了对话(简述):    县残联:

    “虽然,我们对太湖法院的判决有异议,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并不正确,但考虑到最后还是需要由安庆残联作出评定,所以,我们没有提出上诉;因此,今天我们明确表达请你直接去安庆重新评定的意见”。
     本人:
     “现在以《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25条,由安庆残联重新对当事人作评定已经超越了法定时效;而太湖法院的判决要求你们对当事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其权威性、严肃性,你们不应当漠视;因此,如果你们坚持己见,那你们就承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
     并且,当事人因偏瘫,日大小便数次、坐车会发生呕吐,因此去安庆存在极大困难,因此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事实、法律的依据。
     就你们仅根据国家标准二级中的第6项作出评定,且这一评定也并不符合你们专家作出的临床医学鉴定,而无视该标准中的第一项:“偏瘫、肢体尚存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县残联:
   “具体评定结果我不懂,但我们已经对当事人做过3次评定,如今再次要求我们作评定,已无实际意义;况且,我们的评残专家没有多余,所以,我们只能要求你去安庆评定”。
    本人:
    “你说的问题应当向太湖法院说明;虽然已经过了上诉期,但你们可以提起申诉,请求法院改判。如今法院责令你们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提醒:即使你们作出维持原来的评定,也算是履行了判决(按语:需要另行安排评定人,否则,那就是程序违法)。
    从你们的答辩状和今天与你们的对话看,你们显然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行政法规、行政行为高于法律;提醒你们: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例,现实中并不乏见······。
    县残联:
    “今有县残联的要求你去安庆残联的书面意见,请你签收;我们向领导汇报后,再作回复”。本人依求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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