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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两商户被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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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4-19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宿松市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宿松县白崖寨商店、宿松县鑫烨商贸商行购进食品时未查验食品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同时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宿松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发表于 2025-4-20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格证”、“标签”不符合规定,应当算是轻微违规;如果该违规是首次,是不是应当从人性化的角度从轻处罚?当然,如果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则另当别论了,因为,质量问题才可能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结果,而程序上的违规基本上是当事人无知、忽视了程序规定,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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