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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怒批:看人下菜碟式问责”应该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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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6-17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洗澡迟接巡查组电话访谈,被给予警告处分;教师假期自费聚餐,被纪委通报批评……
      一些执纪简单化、问责粗线条甚至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的现象冒头,虽然事后相关处理被撤销,却也造成了一些不良影响。
      哪些问责乱象最常见?背后暴露了什么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聊聊问责这件事。
      1、“凑数式”问责
      问责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也是解决管党治党问题的现实需要。然而,少数地方或部门为了完成年度问责指标,搞起了“凑数式”问责,把问责泛化、扩大化。
      一位县级干部介绍,在中部某区城区一个拆迁项目中,有个别区干部工作方法粗暴简单,在群众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命令强行拆掉房屋。事后被拆迁群众在某重要会议期间越级上访,结果上访群众所在镇、村两级相关负责人也被问责通报。
      这名干部说,被问责的干部辩解也没用,“毕竟是你辖区的人嘛!”他不禁感慨:缺乏全面分析的笼统问责,最后容易变成“找背锅人易,找负责人难”。
      而有的部门扩大问责范围,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统计在内,对“八项规定”执行采取“沾边政策”,不管问题大小都往问责方向去靠,导致人人惶恐。可见,“凑数式”问责,不仅让问责逐步走形变味,甚至影响整个地区或部门的向心力。
      我们不禁要问,是不是办案数量越多、处罚越多,就等于工作越有力?
      就问责本身而言,其实际上是一种权力运行越轨后的纠偏机制。通俗地说,只有出现了问题,才会有跟进的问责。如果一个地方党风政风优良,领导干部遵纪守法,问责案件数量低原本是合情合理之事,这与执纪者因为不作为而导致“零办案”的现象,应该区别看待。
      但是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把“问责数量”视作管党治党的成效,动辄下达指标,靠“走量”来彰显“积极作为”,没把重点放在问责的质量和效果上,这本身就是形式主义、做表面功夫,值得警惕。
      2、“看人下菜式”问责
      还有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在实施问责过程中避重就轻,对真正的问题或强势部门退避三舍,以“捏软柿子”的心态“以大压小”,拿基层干部的小错误小问题“开刀”。
      “上班喝牛奶被问责”事件,曾引发网友热议。2017年2月8日,一份问责通知单显示,在湖南省郴州技术产业开发区园,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喝牛奶,被园区纪工委暗访时候查到,随后该名办公室人员收到了一份问责通知单。
      事件一经报道,网友纷纷表示不理解,认为严格要求可以,但不是喝牛奶这个方面,这不是实事求是地客观看待工作和生活的关系。
      还有人表示,问责也需要有实质内容,不能没事找事,这样会适得其反。
      “看人下菜式”问责在基层并不少见。比如贵阳一护士下班打麻将被扣发绩效工资;福建两名教师因在占道经营的摊点买菜被通报;武汉4名政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因上班时间与同事用武汉话交流被罚款;山西某学校教师放假后到酒店AA制聚餐,被通报批评……
      如此问责,再严厉也无益于问题的解决,只会让被问责干部内心有结,更让群众感到疑惑。
      这种小题大做,问题到底出在哪里?自行立规对员工进行问责,是否影射出一些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我们常说好经不能念歪,现在看来,一些地方和单位自行立规,算不算好经也得打个问号。不念歪好经,更不能出台劣经,如何在与民意的共振中寻求平衡点,才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3、“一刀切式”问责
      谈起“一刀切”,脑海中很容易想到的一个形容词就是:简单粗暴。
      在环境整治的过程中,尤其是一些基层或落后地区的环境整治,还存在着治理手段单一、方法简单粗暴的问题,不分青红皂白、不论具体是非、眉毛胡子一把抓。
      比如有些明明合规合法的企业,却因为地方以产业划线、以区域设界,搞“一刀切”,在督察组到来之后被断电停产,以表明地方治污的“坚决”态度。新华社曾报道,某省不论企业是否环保达标,一律实行错峰停产,有的达标企业因此被关停4个月。
      地方治污“一刀切”看似令行禁止、从严从快,好像是在积极落实中央环保政策,实则仍是一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化思维,看似雷厉风行实则是懒政,暴露出了权力的任性。当今之计,首先是要进一步强化精准治理。既要下猛药治沉疴,也要以“绣花”的精细讲究方式方法。
      不可否认的是,基层实际是纷繁复杂的,干部面临的情况是千变万化的。比如严禁秸秆焚烧工作,要求干部主动把责任担起来,但要做到每个角落都能24小时盯得住,时时刻刻万无一失,并不现实,而且还有自然原因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此时,就应多看看干部具体做了什么,有没有主动付出应有的努力、及时担起该担的责任,不要陷入“本本主义”。
      中纪委机关报: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对于“乱问责”怪象,《中国纪检监察报》刊文指出,要严肃问责,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
      问责是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党章和监察法有原则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明确具体的规范要求。这些原则规定和要求是做好问责工作的重要法规依据,一定要认真掌握好运用好,绝不可忽视或偏离。
      实际工作中,问责不严肃、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简单地把问责当成一种工具,工作推动中的问题、管理上的问题等,不分青红皂白都拿问责来处理,问责成了个别人领导能力和领导方式的遮羞布;
      有的问责泛化扩大化,凡是不合要求甚至不合领导的意图,随意就问责,以至于有的基层干部多数被问责、反复被问责;
      有的基层单位为了应付上级的多种问责、多次问责,不管谁的责任、什么责任,班子成员轮流“分担”……
      凡此种种,都偏离了问责制度安排的初衷,也极大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影响力,在一定范围造成了干部群众的不解或误解,长期下去、积累起来形成的危害不可小觑。
      严肃问责,起码要从两个方面讲。一个是要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规,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不能含糊;另一个是要依据事实,严格依规依纪、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把握政策,不能随意、随性。
      不能什么问题都问责处理。问责条例对问责的总体要求和原则作出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应当予以问责的六种情形。问责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实事求是。什么情况该问责、什么情况不用问责,一定要依据事实、依照纪律规定和法规分清楚、把握好。
      有的问题到不了问责的程度,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批评的就批评,不能简单地用问责处理、一问了之,伤害同志的感情和积极性。
      当然,对于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的问题,也不能简单地用通报等问责方式“降格以求”,那样做看似“爱护同志”“保护同志”,实则达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损害组织的威信和纪律工作的严肃性。
      不能谁说问责就问责,想怎么问责就怎么问责。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对于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明确要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时,可以听取各方面意见,但不能为其他因素所影响、干扰或左右,更不能因为上级领导或部门要求问责,就不讲程序不依事实简单地“执行”。要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程序提出意见、做出处理。
      问责最终还要注重效果、达到问责的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这样问责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
      问责最终还要注重效果、达到问责的目的。针对不同问题,从政治、纪法、政策、社会等各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精准问责,真正做到问责一个,教育一片,影响大多数,这样问责才更有意义、更能发挥作用

发表于 2025-6-18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现在的“问责”,它表现的是一种党政监督行为,也就是说,是官方自我监督行为;由于受官员们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影响,五花八门的“问责”就出现了。
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问责,才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问责,并据此启动行政、司法程序的问责;可惜,如今这一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权利被淡化了,因此,目前盛行的“问责风”其实是一种本末倒置的问责。
就这一现象的根源,显然是权力的授予、权力究竟是为人民服务、是对人民负责,或是仅仅对上级负责而产生的理念错乱认知而出现的。

点评

问责不是人民群众的事。'问责条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看双开和移送案例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的”。说明其他问责从轻。  发表于 2025-6-22 15:56
问责共27条,重点在抓违规。有的地方避重就轻,抓一点违规吃喝。有的省略掉违规二字抓吃喝。八项规定的第一项内容很多,有的解读“不安排宴请”认为是吃喝。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忽略掉了。  发表于 2025-6-22 15:38
Jiang跟帖“按照宪法的规定,人民群众对官员的监督问责,才是最具现实意义的问责”。《宪法》没有具体的问责条款,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追究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发表于 2025-6-22 15:21
根据《章程》有《问责条例》三·(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Ye主题“干部工作方法粗暴简单,在群众未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命令强行拆掉房屋。”工作粗暴强拆民居不仅违反了法律,也违背了党的政策和纪律。必须问责。  发表于 2025-6-22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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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4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6-18 07:46
其实,现在的“问责”,它表现的是一种党政监督行为,也就是说,是官方自我监督行为;由于受官员们官僚主义 ...

《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有检举、控告、申诉的权利,并且,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就是有关国家机关启动问责的钥匙,而现实中的问责启动,几乎全是由当事人、知情人的检举、控告引起;即使是纪检部门、巡视组的问责,多是如此,所以,你说“《宪法》没有具体的问责条款”,只能说明你没有理会《宪法》的总体精神。
而目前的问责五花八门,其实,多数并没有体现出刑法所规定的量刑标准;相比之下,我们邻国的法度,则要严厉得多;可能,这就是腐败屡禁不止的原因吧?

点评

江:宪法上没有具体的问责条款,不容你不信。宪法与其他法关于问责条款,只有简介关系,没有直接关系。普通公民连问责条款的解释权都没有,哪来的问责启动由当事人举报呢?问责是针对失责的追究。是否失责,单凭举报不行.  发表于 2025-7-11 09:27
江: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控告权,属于监督权,没有制约权,没有问责权。制约权赋予检察机关,问责权赋予政府以及司法机关。党内问责,赋予纪检监察部门。普通公民是没有问责权的。你说的人民群众对官员的...问责,不存在。  发表于 2025-7-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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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4 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6-18 07:46
其实,现在的“问责”,它表现的是一种党政监督行为,也就是说,是官方自我监督行为;由于受官员们官僚主义 ...

我们有《刑法》,而《刑法》既有针对百姓行为规范禁止和许可,同时也有针对官员行为规范的禁止和许可,而那些纪检法规、纪律法规,貌似“扎篱笆”,其实是法外开恩,“仁政”之举,因而使内外有别,网开一面;例如:公款吃喝,收受价值不菲的烟酒、高档礼品,如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是“集体贪污”、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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