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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鸭子上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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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7-2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朋友与城管就强拆房屋发生冲突,致朋友腿部淤青、某城管口腔被朋友一巴掌打出血,朋友被公安机关以“结伙殴打他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朋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委托我提供法律咨询、写好申辩材料。
      我原以为仅此而已,不料朋友以“事务太忙”,委托我作为特别代理,独自出席行政复议会。
      虽然,我并不怯场,但我从来都没有以案外人身份参加过这样的行政复议会,特别是城管部门本就是和公安机关一家人的行政复议会,但出于对法律的信仰、对朋友的友谊,我只得按“赶鸭子上架”,奉命而为了。根据朋友的意思,如果此次行政复议败诉,他将上访,我告诫他:上访不能解决问题,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将以我浅薄的法律知识,再次为此提供帮助,最好是我不作为代理人出庭代理,因为我没有律师证,但经社区推荐是可以的;朋友同意了。
       记得有人曾说:“一个洋律师也搞不过你一个土律师”,回想起检察院聘请的那几个律师曾与我的舌战,我顿感有点信心:“事实胜于雄辩”,是一切诡辩家都无法逃脱的梦魇,即使是权力可以一时掩盖真相,但不可能永远掩盖真相。
       鸭子上架,鸭子站得也高;凤凰飞得再高,但它总要落地。

 楼主| 发表于 2025-7-3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据以作出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事实依据是:
某城管人员被当事人一巴掌打破口腔内膜出血,因而构成司法鉴定意义上的“轻微伤”;
其援用的法规依据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
“结伙殴打他人,致人轻微伤···”。
我作为特别代理人申辩的理由是:
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城管人员在执行强制拆除时,未依法出示生效行政裁定文书,因而构成程序违法;并据此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利。
    该行政处罚事实认定错误
1,   当时当事人及亲属共四人,而城管人员却有四十多人,该裁定将四人认定为“结伙(预谋)”,却无视城管人员有四十多之众,明显有颠倒黑白的故意。
2,城管队长在双方并未发生激烈冲突时,高喊“哪个打的,照打”,暗示城管人员可以武力制服当事人,继而发生城管人员四次将当事人推倒,这一变相武力侵害当事人的行为,致当事人小腿出现超过15平方厘米的软组织挫伤,因而构成司法鉴定意义上的“轻微伤”。
    行政处罚援用法规错误:
    如上所述:
    城管人员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认定当事人“结伙殴打他人”颠倒黑白;
   只字不提当事人同样受到轻微伤,
  根据已经生效的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当事人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所采取的自卫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可以认定:其援用的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显属于适用法规错误。
   顺便说,如果当事人年迈体弱,其在四次被城管人员推倒时极有可能产生严重后果;恰恰是当事人年轻力壮,才避免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可能,因此,城管人员的这一变相伤害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而没有产生严重后果,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

点评

凭你肤浅的学识,自已和亲哥及与前儿媳的官司都败下阵来,还怪名级法官,真好笑。除HJANX几句奉承外,还有谁为你正义助阵。  发表于 2025-7-7 20:14
一定要有所准备。如果有证明材料属于依法维权更好。即使没有,如你所说,40人强拆喊打,性质恶劣,不符合执法拆除的规定,仍然需要证明所说属实。江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反腐斗士辛苦了!  发表于 2025-7-4 15:58
城管就强拆房屋发生冲突。立刻调取监控证明属实,特别是有证明材料能证明是维护合法财产权的产生冲突,如此,维权诉讼,就更加主动了。证据你可以不随便公开,作为诉讼材料,收集和保留证据相当重要。一点要有所...  发表于 2025-7-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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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4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3 10:02
说明: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据以作出拘留5天、罚款200元的事实依据是:
某城管人员被当事人一巴掌打破口腔内 ...

用不着你路遥提醒,山人以上陈述,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也有当事人拍的照片为证。如果你感兴趣,届时行政复议会举行时,你可以来旁听;当然这要行政机关容许,也好让山人目睹你的尊容,以解山人多年“不识庐山真面”之困。

点评

江,你所指持有证据,要看是否真实有效。城管既是执法,不可能像你说那样执法。你敢把城管强拆.打人.喊打,录像.录音.照片发到论坛,证明你的主张吗?这回可不像偷南瓜摄像无具体人啊!你既无下文,无结果,不了了之,很可笑  发表于 2025-7-21 13:37
你主张“城管人员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你依据是,城管执法人员佩戴有执法记录仪。只说明你认可城管规范执法流程,和执法素质。正好像你搬起来的石头,打到了你的脚背上一样。帮城管说出了真相~“暖暖的很贴心”。  发表于 2025-7-8 19:45
你多次作为诉讼代理人,皆因证据不支持你的主张而结束。你的代理没有反腐内容,则算不得反腐斗士,只算他的另一个代名词—250。反腐斗士辛苦了,不是奉承你的。一个洋律师搞不过你一个土律师。也不是奉承你的。你懂不?  发表于 2025-7-8 11:55
江,你所谓的证据是拍的照片,拿不出强拆喊打的声音记录,则你的强拆喊打描述不符。说你作秀出风头,尚且不能轻放。判你唆讼,扰乱城管执法,会被拘留的。执法记录仪不显示你主张的“城管人员强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发表于 2025-7-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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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1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4 16:01
用不着你路遥提醒,山人以上陈述,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也有当事人拍的照片为证。如果你感兴趣 ...

路遥:你说“城管不可能····”,这只是你的想象;至于你称“无下文···”,那是盟主之所为;而你至今仍然记着之前你污蔑山人偷瓜的事,只能说明你“痴心不改”,一副顽固不化、凭空捏造的嘴脸。

点评

人家种的南瓜,你说被旁人偷了,说贼不主动赔偿道歉,你有摄像为据到时公布出来,可是你自始至终,没有拿出证据,被网民认为你就是偷瓜的贼。如今又说有当事人拍的照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不愿公布,等于你说空话.  发表于 2025-7-22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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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4 16:01
用不着你路遥提醒,山人以上陈述,均有城管拍摄的执法记录仪为证,也有当事人拍的照片为证。如果你感兴趣 ...

不给你看、或者没有发在论坛上,你路遥就认为不存在;但山人认为,对你这样的刁钻、无耻之徒,山人认为没有必要向你展示;而最重要的,是向被申请人的上级:宿松县人民政府所辖的司法局提供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申辩意见;所以,正告你:不要一而再再而三、自以为是地伪造、篡改山人举证的事实和陈述;而此,也是曾经那个“他乡”先生曾一针见血地指出过你的如此惯技之邪恶;对此,也就是人们鄙视你的原因;而张学久先生虽然与山人在某些事件上看法不同,但张学久先生从不否定山人所陈述、举证的事实;这就是你与张学久先生最大的区别;或许,这就是“人各有志”吧!

点评

城管既是执法,不可能出现像江礼平说的喊打场面,类似像大街嚎冤,发起众议,相关部门会做出回应的,而江礼平此一篇作文,泥牛入海无消息,没有回应,也没有发帖人对事件进展的续文。网民没有支持贴,对事件的真实性表示怀疑.  发表于 2025-7-22 08:36
江,数多次发攻伐性作文于论坛,向全县网民告知有凭据,不公开具有证明力度的证据,没有下文,不仅显得空话连篇,也暴露了你无端生事的嘴脸。这里不是向政府,司法起诉,由政府或司法采信证据。你许多攻伐性作文,成了杨白劳.  发表于 2025-7-22 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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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5-7-22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25-7-21 22:24
不给你看、或者没有发在论坛上,你路遥就认为不存在;但山人认为,对你这样的刁钻、无耻之徒,山人认为没 ...

可能全县百姓都知道山人犬子官司所体现出的法院、检察院的无耻与背叛法律的基本事实,而你匹夫也曾知道一二,但是,出于你对山人的嫉妒、夙愿,一而再再而三与山人扯淡,甚至在被山人屡屡痛批,你却仍然厚颜无耻地继续你那小丑般的表演,可见你邪恶至极。
   至于山人所披露的、基本上是由法律文书证明的事实没有被发表,显然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所致:强权强奸新闻自由;这就是新时代下的“法治”。
   如果你有种,那你就邀约法院、检察院那帮人,来与山人较量一番;我想:你不敢,那些人也不敢。若非如此,算你有种,山人也可高看你匹夫一眼。

点评

你回复确认庭审陈述黄惠国,到底是笔录还是陈述,你随便说说,出让同一地皮有四个人,还说不错。张学久说你的确错了,你又说张学久帮路遥唱和,晚节不保。网民只评说网帖,没有参予犬子官司,你坚持不利的证据怪谁?  发表于 2025-7-26 20:26
比如你的作文(上诉状)关于孚玉沙河宅基地证明人,你举证是三个人共同出让宅基地,何惠国、何慧国、黄慧国。支持了庭审作出“对黄慧国的证言不予采纳”。我点评过,至今在你的发帖《上诉书》上还能看到。是你不听。  发表于 2025-7-26 19:49
比如你的作文(上诉状),我点评你的证据关于21号房,你的证据支持了法官沈默升“即使一方一分钱都没有出,那房产也是共有房产”。而且你证据写在婚后房屋交易才成功。又支持院审不采信1996年8月购买。我提醒是你不听.  发表于 2025-7-26 19:32
你列举的证据不利于你的诉求,你如果觉悟到了,纠正了。我仅此善意表达,就有点意义。一个农民帮不了你的大忙,如果你信我点评才败诉的,挨你骂不冤枉。如果你坚持负能量的证据不纠正,败诉了,你就活该,与我无干。你说呢?  发表于 2025-7-26 18:54
我说的是要重证据。你又结合“犬子官司”。我没有参与“犬子官司”,不知道你在说什么。但是我点评了你的贴子《上诉书》,我点评了你的作文《上诉状》的证据,对你的诉求不利。也不知你看了我的点评,也没有觉悟到?  发表于 2025-7-26 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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