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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慕名而来

行长醉驾撞伤人 事故两个月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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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人都残废了,20万能赔付算行长幸运,还告什么敲诈呢?早点垫付费用把伤者治好吧,事故责任认定与伤害后果是两回事,伤害后果只作为判刑或行政处罚的依据,药费都没保证,事情没处理,肇事车辆怎么就满街飞了,莫不是关系太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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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都是有背景的,没背景的老百姓跟他拼得赢么。交警队也是欺软怕硬的主,好象到现在也只刑拘两个醉驾的吧?一个是骑摩托车的,一个是开低档车的。鬼都不信会只有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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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8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付文超显然需要做法医伤情鉴定,这个要视伤者治疗和康复情况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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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9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看走人,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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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1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说一个支行的副行长也算不了什么,但交警为什么就那么为其庇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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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3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位行长兼老总有些扣门....撞人了医药费都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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