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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踏雪寻梅MM

物业收钱不办事,业主是维权还是忍气吞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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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物权法》相关条款,在小区公共区域里的任何广告活动所产生的收益,都应属于小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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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要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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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因此,所有占用小区公共空间设置广告牌(位)的行为都需要经过小区业委会的同意或授权。如果未经业主许可,物业公司擅自经营所取得收益,业主可以通过业委会向物业提出异议和追讨,以业委会的名义对广告进行拆除,或起诉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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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取得业主委员会或是业主大会授权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才可以在小区内设置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广告牌(位)。如果物业公司自行设置了广告牌(位),并将获得的收益当作物业公司所得,就是侵犯业主的所有权,侵占业主的公共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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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2-11 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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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小区又进小偷了,中央城连个大门都没有,安全真成问题!开发商装的入户门质量真差,双手一拉就能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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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3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昨晚小区又进小偷了,中央城连个大门都没有,安全真成问题!开发商装的入户门质量真差,双手一拉就能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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