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楼主的贴文和所附照片,完全证实了所反映的宿松重残五保户的真实悲惨生活,以及被政府供养机构近乎抛弃的事实!作为负有主导责任的有关政府部门供养机构,严重地违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章第四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 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更严重地违犯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根据(皖政【2015】25号)和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残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度残疾人长效护理补贴政策机制,缓解和改善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困难,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家庭增收加快实现小康步伐的意见》(皖办发〔2014〕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度残疾人是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坚持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重度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二章 实施内容 第四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残疾人,不分城乡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从上述《重残护理补贴》不难看出,农村重残五保户完全在该护理补贴范围!而宿松民政局发言人的回复,居然把一个与农村五保户毫不相干的一句话题拦腰切断,偷取后半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退一万步讲,就依照民政局发言人讲的:你强加的那后半句是指农村五保户,那我可要问你:你既然把五保户纳入了“特困人员残疾保障体系”又为何对年近九旬老人和无儿无女的的重残五保户,还有更需要护理的,在贫困的死亡线上挣扎者都不闻不问呢?这就是你说的“纳入了特困残疾保障”吗?你不觉得你这不光是在欺骗这些可怜的五保户,更是把宿松的网民都当成一级重残弱智了吗?难怪激起民愤,民怨沸腾!别人说你们是“电讯诈骗犯”“非法传销”不知你们可曾想过:由于你们玩忽职守,非法克扣这些可怜人的护理费、护理补贴和紧急救助,有多少无辜死在你们无声的坑杀之中,他们死不瞑目啊!更难怪别人说你们是灭绝人性,比二战纳碎分子屠杀犹太人没有区别!这就是你们机关算尽,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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