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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浪花魂

请民政局挽救弱势群体被“政策”坑杀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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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6-10-13 10:04
宿松民政局对需要救助的残疾人五保户,只不过拖死吊命。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浪花魂先生9月17号的呼吁帖 ...

           感谢先生的持续关注和声援!也感谢众多网友发出震耳发聩的呐喊!由于民政局对老百姓的合理诉求、正义呼声置若罔闻,不但对其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毫无悔过之心,却继续坚持其歪曲国家政策,变相屠杀残民的暴行!我们别无选择,只好被迫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正式拉开了维权的序幕!相信上级政府一定会替老百姓伸张正义,不会忍心抛弃这世间最可怜的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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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3 20:1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6-10-13 10:04
宿松民政局对需要救助的残疾人五保户,只不过拖死吊命。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浪花魂先生9月17号的呼吁帖 ...

                   向路遥先生和一如既往地给予本帖热情关注的众多网友,奉告最新维权消息!我们的诉求自发出后立刻得到党中央政府、省委督察办、省政府各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上部门都受理了我们的诉求,现正在调查之中!弱势群体的春天虽还遥远,但终将到来!我们虽然还要历经坎坷曲折的艰辛维权之路,但坚信正义终归属于守法善良的宿松老百姓!坚信在以习总为党中央的英明领导下,体恤残民的政策一定会更加完善!也一定会落到实处,让这个社会最极端的弱势群体不会再受到歧视,真正感受到人间的大爱!让我们一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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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波漾月 + 10 + 10 + 10 + 10 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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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 浪花楼主 的帖子,很 “感动”   浪花很是用心,为了弱势群体发言,也为了政府完善服务,建言献策, 在此我再发表下浅见。我 觉得只要有晚辈在,不管是 女儿或孙辈或亲侄系有人在都有照顾的义务并且应该是有主体责任的,当然当地 基层政府也有义务做出很多关心过问。在中国农村地方的传统,要是村组上有五保户有难那是全村民小组的邻里相帮的事情。如果真正的没有任何亲侄系晚辈,基层政府当然应该出面组织村组邻里相帮来处理好此事的。

点评

其实,所有的责任都在宿松政府不作为,草菅人命,上不正下必歪!民政局连一点护理费都敢篡改政策不给人家,你说下面基层政府还会把那些没有一点影响力的人放在眼里吗?更不要说没有赡养义务者去承担赡养责任,实...  发表于 2016-10-15 14:52
感谢先生继续关注本帖!先生的意见是好的,只可惜您太天真一点也不现实了!因为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和责任,而并没有说非子女有赡养的责任和义务啊!更何况法律规定的政府责任都没有履行,又何...  发表于 2016-10-14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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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浪花魂 发表于 2016-10-13 18:22
正如先生所言,从民政局的回复文表面来看,是非常的慈善关爱,但稍微一看、一想,就完全明白其是多 ...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甩手供养开始不被指责。福利院养老院开始有利可图。
如果有政府扶植,又有人民监督条件下办好民营养老院。同时有竞争地,配备护理、餐厨、医生、营养师。不失一个美丽的传说。
作为一个理想状态方程。只当一个理想来进行规模的研究,距离落实到村村寨寨还相当遥远。
如果采用隔离瘟疫一样,建立一个活体太平间式的孤人院。是相当容易的事。
如果要显示文明,将社会福利提升一下,由大富户以纳税的形式,(当然大富户也乐意用这种形式)建设一个完备的福利院。也是相当容易的事。
接下来,儿女们,缴费托老就可以实现。民政付费托孤就可以实现了。
有人认为托孤,是基层群众组织的事,是村民具有继承权人,而不是供养义务人的事。或者是基层政府乡镇的供养的事。这就错了。既然是他们的事,而不是县民政的事,为何县民政要统一发放五保供养呢?为何国务院,省政府要下文增加补贴呢?
为何宪法第四十五条说,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为何不直接推向乡镇村和邻居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浪花魂先生说:“正如先生所言,从民政局的回复文表面来看,是非常的慈善关爱,但稍微一看、一想,就完全明白其是多么的伪善!多么的可怕险恶!多么的残酷无情!”
浪花魂先生点中了他们的哑穴,力度大了些,点哑巴了。先生只是没有揭露“是多么的伪善!多么的可怕险恶!多么的残酷无情!”的背后原因,以致不能使之跳将出来。
县政大挥霍,搞土木建筑。而民政从重残疾五保户供养上克斤克两。他们以为九牛一毛的民政救济用费低,就可以对上表示节俭的政绩。这才是令人最可怕的背后原因,令人最作呕的献媚讨好。那种最不可救药的丧心病症状。与旧社会官僚没有两样。所以不值得昧良心说他们是父母官,如果硬说是父母官,那是虐婴的父母?如果硬说是供养,那是甩手供养。
既然是虐婴父母,就不能指望他们,既然是甩手供养,就不能指望他们。指望国家残联出来说话,要他们知道不供养就不行。
指望君子集资建福利院,是要另行文研究的。天无绝人之路,希望还是有的。

点评

为先生的坦率、真诚、一针见血地指出那些不管弱者的死活的父母官,一心只想着如何把老天洒下的甘露吞到肚里,而不管那些枯死的草木望眼欲穿,更为可恨的是,还装出是上苍不给苍生而自己无奈,真比狼心还歹毒啊...  发表于 2016-10-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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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波漾月 + 10 + 10 + 10 + 10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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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草 + 10 + 15 + 15 + 15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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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904375471 发表于 2016-10-14 10:12
看了 浪花楼主 的帖子,很 “感动”   浪花很是用心,为了弱势群体发言,也为了政府完善服务,建言献策,  ...

      我觉得这位网友的话是有一定的道理,也很有人性化!但遗憾的是,您还没有看懂楼主浪花魂先生的贴文是指五保户中的“重残”群体,也对五保户的认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在楼主贴中的他们,或因各种特殊因素致残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果离开了别人的照料,也就意味着死亡的威胁,这是必然的道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供养五保对象:“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对在家分散供养的重残者供养机构必须提供照料,或委托其亲邻照料,并付给不低于当地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从以上国家政策不难看出,被纳入五保对象的都是些孤力无援者,而五保“重残”群体则又是完全靠别人的援助才能生存下来的一个特殊人群!一天没有援助就意味着一天活不下去!

      您提出这些人的侄子,侄女或其他远亲辈应有主体供养责任,这意见想法是和谐美好的,由此也看出您是一位很有品德修养的贤者,但这想法很不现实啊,俗话说,长病无孝子,更何况这些下辈、远亲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是没有法定的责任赡养义务啊!再说,现在的年轻人都要为自己的生活奔波在外,好多人自己顾不到自己,又怎么会抛弃自己的家庭不顾,而去日夜守着一个半死不活还要帮干吃喝拉撒的事,且又得不到一分钱的报酬,您愿意干嘛?
      话又说回头,那些重残五保户如果不是得到其亲邻、晚辈或多或少的救助,在政府没有提供一分钱的护理救助,甚至像民政发言人,偷梁换柱、断章起义,横着良心就连一点护理补贴都说国家政策不能享受,这些可怜的人还能活得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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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的话非常诚恳务实!  发表于 2016-10-14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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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4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904375471 发表于 2016-10-14 10:12
看了 浪花楼主 的帖子,很 “感动”   浪花很是用心,为了弱势群体发言,也为了政府完善服务,建言献策,  ...

      我觉得这位网友的话是有一定的道理,也很有人性化!但遗憾的是,您还没有看懂楼主浪花魂先生的贴文是指五保户中的“重残”群体,也对五保户的认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够了解。在楼主贴中的他们,或因各种特殊因素致残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如果离开了别人的照料,也就意味着死亡的威胁,这是必然的道理!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九条 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供养五保对象:“第六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第四章 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对在家分散供养的重残者供养机构必须提供照料,或委托其亲邻照料,并付给不低于当地的工资水平。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从以上国家政策不难看出,被纳入五保对象的都是些孤力无援者,而五保“重残”群体则又是完全靠别人的援助才能生存下来的一个特殊人群!一天没有援助就意味着一天活不下去!

      您提出这些人的侄子,侄女或其他远亲辈应有主体供养责任,这意见想法是和谐美好的,由此也看出您是一位很有品德修养的贤者,但这想法很不现实啊,俗话说,长病无孝子,更何况这些下辈、远亲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他们是没有法定的责任赡养义务啊!再说,现在的年轻人都要为自己的生活奔波在外,好多人自己顾不到自己,又怎么会抛弃自己的家庭不顾,而去日夜守着一个半死不活还要帮干吃喝拉撒的事,且又得不到一分钱的报酬,您愿意干嘛?
      话又说回头,那些重残五保户如果不是得到其亲邻、晚辈或多或少的救助,在政府没有提供一分钱的护理救助,甚至像民政发言人,偷梁换柱、断章起义,横着良心就连一点护理补贴都说国家政策不能享受,这些可怜的人还能活得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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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先生同感!  发表于 2016-10-14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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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6-10-14 15:08
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甩手供养开始不被指责。福利院养老院开始有利可图。 如果有政府扶植,又有人民监督 ...

     再次向路遥先生的高度关注弱势群体的悲惨命运,和对宿松民政残酷暴行的严厉痛斥,深为感动!先生的每一字每一句无不体现出一位具有高尚品德、博学、博爱,的非凡睿智的正直长者风范!敢于对宿松民政无视重残生命的暴政发出怒吼,这种真诚关注支持弱势群体,为宿松的政通人和,用浩然正气凝成的碧血写出的有力篇章,令腐败者心惊胆战!令具有善良正义感的宿松人民无不对您肃然起敬!那些被宿松民政暴行而惨遭虐杀、含恨而死、死不瞑目的残民也会含笑于九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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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魂 发表于 2016-9-18 09:03
这是一行字一行血泪的声声哭泣、控诉!这是一幅图片一幅令人震撼,撕心裂肺的真情画面!若非亲眼目 ...

再次感谢正义先生充满正气的大义陈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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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15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笔尖上的精灵 发表于 2016-9-18 08:17
希望关爱弱势群体,拿出一个当官人的良心。

再次感谢笔尖先生的有力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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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15: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6-10-13 10:04
宿松民政局对需要救助的残疾人五保户,只不过拖死吊命。说话的巨人行动的矮子。浪花魂先生9月17号的呼吁帖 ...

完全支持路遥先生的观点!希望伪君子遭到报应,让民政局领导也过上这些重残五保绝根、绝户绝养的三无日子,让善良的宿松的人民可怜他,让他们领受自己制定的方针、政策,度过他们难熬的日日夜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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