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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法院吴哮豹徇私枉法谁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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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宿松县一名普通的老百姓,为适应社会市场化的需要,于2014年4月经宿松县有关部门批准,正式注册了一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同时合法经营了宿松县几家客服单位。
       本公司于2015年8月30日聘请了一位年满60周岁的物业工人姜某,(因当时姜某出示了保安员证,出事后经查证此证为伪造)并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姜某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某单位的值夜班(当天18点至定天早晨6点)。而姜某刚到物业公司工作才一个多月,由于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却擅自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于2015年10月20日3时许(凌晨3点)驾驶电动三轮车与蒋鹏驾驶皖KH8929重型货车在京珠线去黄梅公路段发生碰撞,当场死亡。后经宿松县交警事故中队处理,蒋鹏已经赔偿死者家属肆拾玖万多元。出于姜某到物业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经宿松县民政局、孚玉镇法律事务所、殡葬管理所、光明社区、物业公司,死者家属多方充分协商,本着甲乙双方自愿的原则,一次性给付死者家属安抚慰问金贰万元整,双方签字,并表示以后不再为此事发生任何矛盾纠纷。2016年3月,死者家属向宿松县人社局申请死者姜某为工伤,该局于3月24日告知姜某家属向宿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促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实际劳动用工关系。2016年4月13日,死者姜某家属向宿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死者姜某与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日,宿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案字(2016)0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而决定不予受理。2016年10月31日死者姜某家属向宿松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1月22日上午在宿松县法院民二庭开庭,主审法官吴哮豹视开庭为儿戏,衣冠不整,说话语无伦次,在庭审过程中,多次接听电话,迫使程序中断,由于吴哮豹在法定工作时间多次私自接听电话,致使法庭一审未完成(没有法庭辨论,停电庭审记录未保存),整个庭审时间不到40分钟。后借故讲待第二次开庭再定,可是,我们当事人一等再等,却一直未等到第二次开庭庭审,而且当事人也未签字,但却等到了吴哮豹私自代表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826民初2691号的错误判决。判定姜某与物业公司为劳动关系。
       我们认为宿松县法院吴哮豹所作所为涉嫌徇私枉法。其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对于我们在原审提交的死者姜某生前入职时采取欺诈的手段使用虚假的保安身份证材料和隐瞒真实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六)规定: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合同。既然,死者姜某以欺诈为目的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在认定劳动关系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和违法。
       二、判决适应法律错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既然,原审法院已查明认定死者姜某生于1949年10月7日,已年满67周岁,并已领取了社会养老金,又是初到物业公司才一个多月的时间,属于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初到用人单位,理应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死者姜某案例,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与本人物业公司没有丝毫的责任关系,况且,出于同情,我物业公司与死者家属经民政局、孚玉镇法律事务所、殡葬管理所、光明社区等多方签订了再无任何矛盾纠纷的协议书,另宿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松劳(人)仲案字(2016)03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而决定不予受理。然而,宿松县法院吴哮豹却致法律和事实而不顾,大胆逆天,徇私枉法,这其中不排除吴哮豹从中获取了多大的好处。法院是保护公民权益最后一道防线,应该公平、公开、公正,不应拿法律当儿戏,随心所欲,更不能徇私枉法,办人情案,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我深信,法律是严明的,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全国法院上下各级推行“司法公开”“阳光司法”的今天,大多数法官是好的,只有像吴哮豹这样的极少数的法官利用手中的权利“寻租”。 此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3月1—6日先后开庭审理,最终作出了不支持吴哮豹私自代表宿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826民初2691号的错误判决,并作为终审判决。  
       渎职侵权、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必将受到严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旅游,更不允许法官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作为党员干部,更加应当从严要求自己。吴哮豹的行为已严重影响了党的威信,法官的形象,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党纪政纪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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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914313 + 10 + 20 + 20 + 2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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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6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法官我和他以及打了很多年的交道,在个人品德很高,是不会收受他人东西的~对于法律有不同看法很正常,但是不能就说有受贿,话不能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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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向各级有关部门提出行政诉讼,这个吴某法官审案确实有他的特色,边打电话还能审理案件,真乃宿松县法院的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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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1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某在这起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第二次未开庭,当事人也未出庭,情节严重,其行为应构成了民事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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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123456 发表于 2017-3-9 12: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限制劳动者的年龄上限,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法规并未 ...

       只可惜你不是那种受人尊敬的法官,庭审中随意接听电话视法律为儿戏的法官将永远遭人鄙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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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0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整那么复杂?1老人用假证欺骗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核实清楚,赔了款买了教训。骗就骗吧,上班时间私自外岀?那么叼不如自己回家开个公司玩玩哦?看到评论里法官自言自语的说…这个我也拿不准~那个我也拿不准~吓死人…的确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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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8: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二审改叛的错误判决,法院系统应该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法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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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5_220:}{:5_220:}{:5_220:}{:5_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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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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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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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少数法官确实把法律当儿戏,开庭时怎么能接电话呢?说明在吴的眼里根本不把百姓当作一回事,鄙视这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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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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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追究吳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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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同事处得知此贴,义愤填膺。我是这个案件原告方的律师,对于这个案件的真实情况,我最了解、也最有发言权。对方在网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居心叵测。希望大家不要被其歪曲事实的谣言所迷惑,接下来我将相关的判决材料和情况细说。

点评

还原事实真相,給大家一个真相,总有一个黑一个白!  发表于 2017-3-7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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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7 1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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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为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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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为二审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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