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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何存?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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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义何存?法理何在?
——诉宿松县东北新城拆迁办知法犯法、县法院执行局根本不作为

       “老赖” 胡党生,系宿松县教育局规建股职员,其妻叶黎莉系宿松县五里初中教师,夫妻二人纯属上班族,没有任何经济基础和企业实体,短短几年内,拥有车牌号为皖HY2L09福特小轿车一辆,宿松县龙井社区张屋组三间三层房屋一幢,孚玉镇互益金都小区豪华装修603室套间一套,又为其大学毕业不久的儿子在上海置办房产一处。试问小小职员胡叶二人为何一夜暴富?原来,近几年来他们二人利用别人的善良和信任,花言巧语,四处行骗,非法集资敛财,仅仅从他们的17位同事和朋友那里就一共骗得人民币六百多万元。这17位受害人忠厚老实,单职工居多,四五十岁居多,现在多年省吃俭用的血汗钱被骗一空,原本拮据的生活现在更是雪上加霜:老人病了,没钱诊;孩子上学了,没钱花;孩子成家要房,没钱买……可谓是入不敷出,寸步难行,度日如年!而老赖胡叶二人自案发后,不但始终无忏悔之心和还债之诚,反而处心积虑,千方百计隐藏和转移财产,为逃避债务,二人自去年春节开始就设法保留公职逃离宿松,在上海兼职,与儿子一家居然心安理得地享受天伦之乐!“老赖” 法外逍遥,受害人权益总屡屡受损,简直是欲哭无泪,要以死相拼,谁之过错?除了胡叶二人唯利是图,泯尽天良,无视法律外,宿松县东北新城拆迁办和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也难辞其咎!
      其一、宿松县东北新城拆迁办知法犯法
       2015年5月多名执行申请人向宿松县人民法院再次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再次对胡党生、叶黎莉宿松县龙井社区张屋组房屋(三间三层)查封两年,2015年8月6日另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余小飞法官递交了特别申请书(为防止胡叶二人会将张屋组房屋拆迁补偿款等相关费用隐匿或将安置房屋等财产转移以逃避履行债务,特申请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上述补偿款及安置房产一并予以保全)。胡党生早已疏通东北新城拆迁办相关人员,私下达成协议,蓄谋利用五一假期,偷偷拆除被法院查封的独栋房屋,并分割转移了安置房产316.7平米。卷走拆迁补偿款17万余元。试问宿松东北新城拆迁办相关人员,你们明知胡叶二人张屋组房屋早已被执行申请人保全,被法院查封,贴了封条,为何不与法院联系,不与执行申请人沟通?你们这样无视法律,肆意妄为,是想让宿松东北新城拆迁办凌驾于 “执政为民,依法行政” 的宿松县人民政府之上,还是想让公平、公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屈服于东北新城拆迁办?但可肯定:你们与胡叶私交深厚,或受贿得利,或领导撑腰。你们就这样胆大妄为,循私枉法,知法犯法,严重损害17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受案两年多来,宿松县人民法院及其执行局不作为
     (一)宿松县人民法院在依法冻结胡党生工资帐号时,竟然冻结错了 “老赖” 的工资帐号?实在让人匪夷所思!而 “老赖” 叶黎莉的工资,自何时冻结?一共冻结了多少钱?债权人也一概不知!法院是不是应告知各位债权人?
     (二)今年五一期间,胡党生私下与东北新城拆迁办签订被法院查封的张屋组房屋拆迁协议,卷走补偿款,转移置换房,法院是真事先不知情,还是装聋作哑?在执行申请人一再要求之下法院执行局才到东北新城调查追责,直至今日仅仅追回5万元拆迁款,两个多月了执行无任何进展。
     (三)胡叶二人自去年春节为逃避债务,一直离开宿松在外高薪兼职,法院为何不冻结他们在外兼职的部分所得收入,为何不拘传胡叶二人回宿松法院,同债权人一起制订还债计划?
     (四)胡叶二人,涉嫌隐匿转移财产或股份,法院为何不全面深入调查他们的全部财产?他们涉嫌非法集资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法院为何不立即追究,予以严惩?
     (五)平日里,债权人去法院反映情况、询问案情,法院部分领导和工作人员总是互相推诿、满腹牢骚、甚至大声训斥,这是为何?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今天,正义何存?法理何在?

受害人:万  梅、黎小玲等人
二0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发表于 2017-9-1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正义何存?法理何在”一帖的回复



网友“万木春”:
    你好!关于你在宿松百姓论坛上发表的“正义何存?法理何在”一帖,我院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胡党生、叶黎莉被申请执行系列案件在我院共有十余件,我院就该系列案件具体做了以下工作:及时裁定、冻结了胡党生、叶黎莉工资账户并提取工资;依法裁定、拍卖了胡党生、叶黎莉位于互益金都小区的房屋,所涉执行款项均已按照债权比例发放给所有执行债权人;叶黎莉所有的一辆小轿车,经所有债权人同意,已抵债给其中一位债权人;在不久前还将原分散在不同法官手中的案件统筹到一个执行团队,便于该系列执行案件工作整体推进。
    针对你指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具体情况为:
   (一)关于胡党生工资账号冻结问题。胡党生、叶黎莉多次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我院随机分配到不同法官手中,由于时间先后不一,因此承办法官之间信息不畅,出现过一位承办法官到宿松农商行下仓支行冻结胡党生工资账户时,该账户已因他案被冻结的情况,但并不存在你反映的胡党生工资账号被冻结错了的问题。
   (二)关于张屋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问题。胡党生、叶黎莉在龙井社区张屋组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我院已经裁定查封。在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反映胡党生该处房屋被拆除并转移拆迁补偿款的当天,我院立即安排执行法官到东北新城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及时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安置房,追回胡党生尚未转移的补偿款5万元并责令胡党生退回其余补偿款。
   (三)对胡党生、叶黎莉“一直离开宿松在外高薪兼职”的情况,你虽然向我院反映了该问题,但是线索过于笼统,且胡党生、叶黎莉均予否认,我院无法核实。
   (四)你反映胡党生、叶黎莉二人隐匿财产和股份问题,线索同样过于笼统,我院无法核实。对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你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你反映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问题,我院也当面向有关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该问题我院也在考虑之中。
    尽管本起系列案件我院做了许多工作,但由于实际取得的执行款与总的执行标的额相比所占比例较小,与申请人的期望值差距较大,因此,对于你想通过发帖的形式让我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依靠网络发帖乃至信访的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你认为我院执行工作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你可以理性地向我院反映。
    我院执行局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本案执行工作任重道远,但不论多难,我院新的执行团队会整合力量,形成合力,穷尽各种可用的执行手段,尽可能为你在内的各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我院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感谢各位网友对宿松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监督。联系电话0556-7834734。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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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4 15:42 | 显示全部楼层
HHBBC 发表于 2017-9-13 16:53
关于胡党生户征迁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
    胡党生系宿松县东北新 ...

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筹)征收安置科:
  有几点请回复,不要推卸责任,1.“查封房产不在宿松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期内”的依据是什么?你看到最前一个受害人的吧?难道(2015)松民保第00039号裁定书还没有送达告知新城抑或不生效?      2.新城拆迁办为何在2016年1月8日前授权《中安房地产评估公司》将由法院裁定查封的胡党生,叶黎莉房产变更产权人为其子胡刊(胡党生之子)?
      3新城拆迁办为甚故意曲解房屋拆迁日期?实际拆日期2017.4.30.回复说是20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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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执行人周世平于2015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了诉中财产保全【(2015 )松民保第00039 号】,怎么到2017 年2月3 日就过期了呢?东北新城管委会(筹)征迁安置科在法院有效查封期内不通知法院,私下与叶黎莉胡党生签订协议,助其转移财产,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这不是藐视法律知法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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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4 07:12 | 显示全部楼层
HHBBC 发表于 2017-9-13 16:53
关于胡党生户征迁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
    胡党生系宿松县东北新 ...

胡党生、叶黎莉在龙井社区张屋组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我院已经裁定查封。

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分户报告单》(编号:182号),此房屋产权人胡刊(胡党生之子)、。


矛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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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老赖”叶 黎莉,胡党生转移财产,逃之夭夭,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法院反应迟钝慢作为!东北新城管委会乱作为!正义何存?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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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1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受人之托发帖,期特网友顶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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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胡党生户征迁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
    胡党生系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社区龙湖管区罗屋组外来被征迁户,该对象在东北新城规划区域内有一处房产,位于核心南区华阳路。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分户报告单》(编号:182号),此房屋产权人胡刊(胡党生之子)、房屋建筑面积316.7m,评估总价值375443元,其中房屋部分234041元、二次装潢及附属物部分141402元。
    经查阅相关征迁档案,该户签订《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书》的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此房产被拆除时间为2017年5月6日。而根据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查封公告[(2015)松诉保字第00011-3号],该房屋查封期限为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止。故该户签订拆迁协议以及该户此房产被拆除均不在宿松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期限内。
    根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2017年4月27日龙湖管区核定胡党生户安置人口会议,对胡党生户安置方式核定为产权置换,即有合法房屋征迁,整户中无人符合现行安置人口认定的,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允许改户按重置价购买与其主体房屋建筑相同面积的套房,但人均不得超过50m2,并以最接近安置面积选择套房户型或户型组合,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购买。按照上述意见,2017年4月29日,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对该户进行了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安置房源选配及安置房源应交款项结算等。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款为460300元,分别为房屋评估金额375443元、房屋拆除奖励79657元、7人临时过渡费42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产权置换套房选配,安置面积330㎡,分别为南区还建房B5-802室(130㎡)、B12-2-502室(100㎡)、D11-3-401室(100㎡),均为期房;安置房源应交款项287572元,分别为按重置价购买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款、超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款及楼层差价等,此应交款项已于2017年4月29日从该户拆迁补偿款结算扣除。
    根据2017年5月4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00614号之一)]及2017年5月26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00614号之二)],胡党生户已选配的三套安置房源(即D11-3-401室、B5-802室、B12-2-502室)均被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接上述裁定书后,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已对上述安置套房进行备案。
                                                             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筹)征收安置科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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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1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帖子中反应是事实,开始说一定还钱,现在跑路了,据说两位公职人员还保留公职呢?怪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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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实名发帖,相关职能部门一定会重视,也必须要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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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公道不在人心,是非靠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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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期待相关部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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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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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把证据做足可以反映到法院上级部门可以追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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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1 13: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执法部门想敷衍了事,不做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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