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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万木春

正义何存?法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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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11:01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宿松也有巡视组,也可以有向宿松巡视组反映下,看看我们法院执法局到底是为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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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NPGUK 发表于 2017-9-12 10:33
法院领导出来答复,是打算和稀泥还是帮老百姓解决问题?

法院敢拖,就不怕你们了,这里可能是白呼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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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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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2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花言巧语不动心!都是被贪心蒙蔽了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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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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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正义何存?法理何在”一帖的回复



网友“万木春”:
    你好!关于你在宿松百姓论坛上发表的“正义何存?法理何在”一帖,我院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胡党生、叶黎莉被申请执行系列案件在我院共有十余件,我院就该系列案件具体做了以下工作:及时裁定、冻结了胡党生、叶黎莉工资账户并提取工资;依法裁定、拍卖了胡党生、叶黎莉位于互益金都小区的房屋,所涉执行款项均已按照债权比例发放给所有执行债权人;叶黎莉所有的一辆小轿车,经所有债权人同意,已抵债给其中一位债权人;在不久前还将原分散在不同法官手中的案件统筹到一个执行团队,便于该系列执行案件工作整体推进。
    针对你指出的几个具体问题,具体情况为:
   (一)关于胡党生工资账号冻结问题。胡党生、叶黎莉多次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被我院随机分配到不同法官手中,由于时间先后不一,因此承办法官之间信息不畅,出现过一位承办法官到宿松农商行下仓支行冻结胡党生工资账户时,该账户已因他案被冻结的情况,但并不存在你反映的胡党生工资账号被冻结错了的问题。
   (二)关于张屋组房屋的拆迁补偿款问题。胡党生、叶黎莉在龙井社区张屋组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我院已经裁定查封。在申请执行人向我院反映胡党生该处房屋被拆除并转移拆迁补偿款的当天,我院立即安排执行法官到东北新城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及时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安置房,追回胡党生尚未转移的补偿款5万元并责令胡党生退回其余补偿款。
   (三)对胡党生、叶黎莉“一直离开宿松在外高薪兼职”的情况,你虽然向我院反映了该问题,但是线索过于笼统,且胡党生、叶黎莉均予否认,我院无法核实。
   (四)你反映胡党生、叶黎莉二人隐匿财产和股份问题,线索同样过于笼统,我院无法核实。对被执行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问题,你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你反映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问题,我院也当面向有关申请人进行了答复,该问题我院也在考虑之中。
    尽管本起系列案件我院做了许多工作,但由于实际取得的执行款与总的执行标的额相比所占比例较小,与申请人的期望值差距较大,因此,对于你想通过发帖的形式让我院加大案件执行力度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依靠网络发帖乃至信访的方式,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如果你认为我院执行工作存在不作为的情况,你可以理性地向我院反映。
    我院执行局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本案执行工作任重道远,但不论多难,我院新的执行团队会整合力量,形成合力,穷尽各种可用的执行手段,尽可能为你在内的各申请执行人挽回损失,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信力。
    以上是我院对你帖子的回复,如果你对回复不满意或有新的意见,请直接与我院联系。感谢各位网友对宿松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监督。联系电话0556-7834734。
                                                       宿松县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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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9-13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平,正义在哪里?依法治国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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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5:21 | 显示全部楼层
蓄谋已久的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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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6: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胡党生户征迁补偿安置的情况说明
    胡党生系宿松县东北新城龙井社区龙湖管区罗屋组外来被征迁户,该对象在东北新城规划区域内有一处房产,位于核心南区华阳路。根据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1月8日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分户报告单》(编号:182号),此房屋产权人胡刊(胡党生之子)、房屋建筑面积316.7m,评估总价值375443元,其中房屋部分234041元、二次装潢及附属物部分141402元。
    经查阅相关征迁档案,该户签订《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书》的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此房产被拆除时间为2017年5月6日。而根据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查封公告[(2015)松诉保字第00011-3号],该房屋查封期限为自2015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3日止。故该户签订拆迁协议以及该户此房产被拆除均不在宿松县人民法院查封公告期限内。
    根据《宿松县东北新城集体土地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及2017年4月27日龙湖管区核定胡党生户安置人口会议,对胡党生户安置方式核定为产权置换,即有合法房屋征迁,整户中无人符合现行安置人口认定的,原则上实行产权置换。允许改户按重置价购买与其主体房屋建筑相同面积的套房,但人均不得超过50m2,并以最接近安置面积选择套房户型或户型组合,超出面积按照市场价购买。按照上述意见,2017年4月29日,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对该户进行了房屋拆迁补偿结算、安置房源选配及安置房源应交款项结算等。其中房屋拆迁补偿款为460300元,分别为房屋评估金额375443元、房屋拆除奖励79657元、7人临时过渡费4200元、搬家补助费1000元;产权置换套房选配,安置面积330㎡,分别为南区还建房B5-802室(130㎡)、B12-2-502室(100㎡)、D11-3-401室(100㎡),均为期房;安置房源应交款项287572元,分别为按重置价购买的房屋主体建筑面积款、超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部分的市场价款及楼层差价等,此应交款项已于2017年4月29日从该户拆迁补偿款结算扣除。
    根据2017年5月4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00614号之一)]及2017年5月26日《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松执字第00614号之二)],胡党生户已选配的三套安置房源(即D11-3-401室、B5-802室、B12-2-502室)均被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接上述裁定书后,东北新城征收安置科已对上述安置套房进行备案。
                                                             宿松县东北新城管理委员会(筹)征收安置科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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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13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县人民法院总算有了回应,但正如回应所言:我们执行申请人觉得新城追回的执行款(27万)太少!强烈要求执行局加强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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