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力钱》一文,证明,照样有法纪存在,如果出现了彼此抵触,自私自利,也不一定形成社会进步的动力。 作证明文如下: 现在来就你了解的下力费,说明这个什么叫应得的下力费-私人利益。在你的单词里叫下力钱。这是人们也听得懂的搬运费。 了解到《下力钱》,为分摊下力费中的,租赁板车费、人力费,引用一下初中物理知识。 在中学,学过力的分解。 斜面上力的分解。设斜面角度为θ,物体重量为G,物体重力分解为对斜面的挤压力——Gconθ,沿斜面下滑的力——Gsinθ 装卸功,中学物理是这样描述:物体克服某力做功,就是,某力对物体做负功。 W=mgh,W表示功,m表示物体的质量,h表示移动的高度,g是重力加速度(某地区一旦确定了, g就是一个常量),当重力G=mg,则有,在斜面上做的功,W= Gsinθ×s, 描述为,物体在力的方向上移动的路程s,所做的功。 在物理学里,光滑的平面上,重力不做功,物体要么静止不动,要么匀速前进。 但是,下力费事例中,在搬运物体时,是要克服阻力做功的。这就是牵引力,和板车的承重力。 好,下面我们回到问题上来看下力费。 从天马山运输石条,每个石头条200多斤,自己人力装卸,经6里路,上坡下坡到重庆钢铁公司,每车拉1000多斤,一天两趟,一趟2元钱。早上5点吃过早饭就动身,哥俩一个17岁一个12岁,雇佣和平蔬菜厂老潘的板车,要抽取下力费的。十几天可以有下力费,近40元,发放下力费的是谁,没有交代是重庆钢铁公司,只说水土镇工商所扣了,(所长黄思孝)。 1966年,不允许雇工剥削,-炮先生写的是-顾工剥削。租赁板车做承载力,或者继续租赁毛驴做牵引力,都不是雇工剥削。只付出租赁费就行了。 搬运工自己领取下力费则合法。别人代替搬运工带领下力费,也合法。 只有签订合同乙方,以乙方的名义领取下力费,就成了雇工。那时,不讲究别的,一谈雇工,就联系上雇工剥削。法纪不容。 你说怪也不怪。 1966年,不管你是不是集体成员的成年劳动力。劳力资源死死地管控在集体单位。 雇佣人力做装载工,雇用人力做牵引力。 这里注意,和平蔬菜厂的老潘,不是以出租方分享租赁费,而是以雇主的名义领取下力费。问题就来了。 因为下力费是礼平、礼勇弟兄俩的搬运费。在打击非法雇工剥削的时候,水土镇工商所扣了下力费。所长黄思孝认为礼平、礼勇弟兄俩的搬运费应该向雇主-和平蔬菜厂老潘-主张,就符合了当时的付费劳动。 可是有人认为是不履行劳务合同。 那时,并不需要澄清事实-和平蔬菜厂的老潘只是板车出租,而不是雇主。直接打击雇工剥削,下力费由水土镇扣除,由带有雇工剥削性质的和平蔬菜厂的老潘支付劳务的下力费,就顺理成章了。 打击雇工剥削,就是那时的法纪啊!不是现在的法纪啊! 可是拿炮先生的帖子里的语言对照,“可见,在法纪,道德标准规范下的“自私自利”,就是人们,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 姑且暂把炮先生说的自私自利,理解为私人利益吧。 你不觉得,在法纪,道德标准规范下的“自私自利”,不一定就形成了--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如1966年下力费,被水土镇工商所扣了,劳力无功。 您可觉得,当时的打击雇工剥削法纪已经存在, 你不觉得,仅因为老潘与重庆钢铁厂的劳务合同有问题,法纪规范下的“自私自利” 就形成不了社会进步的动力吗? 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劳动服务合同,给重庆钢铁公司服务,应该是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下力费的收付,就是直接发生在合同双方的。 服务费怎么会经过了水土镇中转,然后被中间环节-水土镇工商所-扣了呢? 这不是合同出了问题,就是合同有效,打击雇工剥削有效,但它们彼此有抵触,维护私人利益出了问题,使私人利益,不形成社会发展的动力。 证毕! 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 摘取《下力钱》几段来观察。 ——【我没有多少力气,拉动1000多斤板车,就和我弟弟一道去拉。早上5点,我二人匆匆吃了饭,就动身了。学着人家的方法,把200多斤的条石,一条条装上车。从山上下来,30多度的坡,我用肩膀顶住车杠,弟弟站在车尾,慢慢下来。之后又是一段上坡路,拉车的皮带,紧紧勒在没有多少肌肉的肩膀;几乎与路面平行的身躯,汗水顺着脊梁,湿透短裤,流到脚跟,与短促的脚步扬起的尘土,结成土块,附在脚跟上。一次,我的脚一滑,双膝重重地碰到石子路面。我忍着剧痛,迅速站起来,继续拉着板车。鲜血从右脚流下来(左脚轻些)。直到上了坡顶,才处理伤口;也仅仅是擦干血迹】。 ——【与老潘接洽后,老潘提出:力资要他去结算,因为是他们与重庆钢铁公司订的合同】 ——【十几天下来,我们竟有近40元的收入。然而,在第二个结算期,老潘告诉我,力资被镇工商所扣了,原因是说这是“资本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