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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闲说 “自私自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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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3 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路遥的回帖中,其设想了两个场景:
   1,“人人自私,家家有欲”;故而“众欲并争,群私交伐”。
    显然,其将众人当做虎狼,自私,狠毒:无法,无德,无情;而人们的法规,道德,亲情,等诸多素质,通通被其无视了。其目的,企图将此扣在我的有定语的尊法,尚德的“自私自利论”上。
   2,“人人不自私”,大家都获益,即“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曾记否,这个口号在那个时代很响亮。因为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工作安排,外出自由,意识表达,几乎全被官方掌控,所以,这个口号确有一点效果;但人的“自我”性(自私自利),独立性,却使这个口号的作用,大打折扣。而这个口号的出处,显然来自于共产主义学说对未来社会的美好描述。
   但后来的现实,却给这个美好描述重重一击:饥饿使偷盗普见;田地干旱,荒芜使农业歉收······。
   所以,这个口号只在接二连三的大,小会中提提,私下里,人人却思考着如何“自私自利”,以度苟延残喘的天荒人祸岁月。
  可见,路遥老朽无视“无私岁月”里的“皆私”事实,仅从字眼,官方口号,来高谈阔论。谓之虚伪,唯心,显然据此而有据了

点评

路遥何日回家是老朽,我虽然是老朽。但路遥何日回家,也不认为自私自利,就是私利。炮手老江现在还没有到老朽年龄,也可能快老朽了。是老糊涂吗?你把自我,当做自私自利,更加解释不清天荒,也解释不清人祸。  发表于 2018-9-14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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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8-9-12 17:38
炮手老江的作品《闲说“自私自利”》,说乱不乱,说清不清。如要捋出头绪,我猜想炮手老江是把自私自利,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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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8-9-12 17:38
炮手老江的作品《闲说“自私自利”》,说乱不乱,说清不清。如要捋出头绪,我猜想炮手老江是把自私自利,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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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8-9-11 22:09
自私自利,路子越走越狭窄。可是楼主却说到自私自利有许多好处。我看罢,少不得要讲几句不同看法。说个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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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4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8-9-13 20:43
在路遥的回帖中,其设想了两个场景:
   1,“人人自私,家家有欲”;故而“众欲并争,群私交伐”。
...

    1,你认为:你虽为老朽,但我也行将为老朽。我认为,你理解错了:称之你为“老朽”,其意在于“朽”,而不在于“老”。“朽”,迂腐也:纵观你的帖子,对于观点,看法,及其因此得出的结论的论述,本来可以用简洁,明了的白话说明,你却引经据典,洋洋大论;殊不知,言多必有失:论据时有漏洞:或相互矛盾;或错误;或据不对题;甚至可以说,几乎你的每段话,都有“商榷”之处。故,谓之“迂腐”。
   2,你说:“你把自我,当做自私自利”:
     就“自我”而言,它是行为学中的重要慨念,即,行为主体,包括人及所有生物,是在作出行为的基本出发点:是为自己,或是为他人。显然,是为自己的,即自私自利,几乎都是这一认定。但人除了物质追求之外,还有“道义”,“亲情”的精神追求,所以,为了这一追求,其有时会表现为舍其物质利益,甚至生命,以求其“义”。而此举通常被称为“义举”,“毫无自私自利”之举。但从严格的意义,和广义讲,其举,仍是属于“自私自利”:非其他“道义”之利;非其他集团,阶层之利。
   3,你的“天荒”,“人祸”语:
   显然,你又在偷换慨念了:我的原语意是“天灾人祸”,针对的是那个“三面红旗”时期的时政,以驳斥你高唱“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毫无自私自利”的时代“美景”下的人们的真实处境。对此,难道你还看不出,还有什么异议吗?而今,你却故意装糊涂,分别以“天荒”,“人祸”发难于我。可以说,没有人可以看出此“难”与“自我”,“自私自利”论点有何关联。
   可见,你黔驴技穷了。看来,“老朽”,就非你莫属了。

点评

自己回自己的帖子时,用了你字开头在开骂,9月14日老江骂9月13日老江,骂得狗血喷头,张琴如果看见了,以为公爹疯了,路遥何日回家看了,隔岸观火。不亦说乎!  发表于 2018-9-19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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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4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私自利,在【宿松杂谈】炮手老江先生的作文里,不只出现在这一个帖子里,自私自利,是正面象征。还在《法官倚老卖老》里,又是另外一样的解释。自私自利,又是反面象征。有据可查:
民间有一个鬼话是这样说的:说人死了,灵魂被黑白无常勾去,来到奈何桥,喝下了黄婆汤,生前喜怒哀乐就全部忘记了。这显然是没有办法证明的鬼话。不足为信。
话休细烦,言归正传。
人没有死,也没有喝黄婆汤,也有人把自己之前的作文中的喜怒哀乐,忘得一干二净。
同样是一个炮手老江,在说儿媳妇不好时,用了自私自利。把自私自利定格为不好。
这还没有喝黄婆汤呢?
炮手老江在【宿松杂谈】《闲说自私自利》中,又是这样描述自私自利的:
————。
然而,人,作为最高级的生物体,历史的演变已经使人领悟出制度,法律,次序,是科学,有效保障人相互之间都能够保障各自的“自私自利”的最好安排。可见,在法纪,道德标准规范下的“自私自利”,就是人们,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
在这里,自私自利,就是“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在这里,自私自利,就是制度、法律有效保护的。
总之在这里,自私自利,就是正面的象征。
炮手老江,好奇怪哟!
炮手老江,【宿松杂谈】《法官倚老卖老》
————。
第4#楼是这样描述的:
鞋和不和脚,只有脚知道。对自私自利,经常挖苦,咒骂公婆,夫妹(夫妻吵架迁怒)的恶媳,使相互之间完全没有尊严。信任,如同仇敌。如是,
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
但自私自利,惯于心计的她,在财产分割案中,谎话连篇,收买法官,在一审判决中,独自得到夫妻共有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
为什么同一个“自私自利”在儿媳妇离婚后,在一审判决中,独自得到夫妻共有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就不是制度、法律有效保护的呢?
“自私自利”就不是正面的象征。
“自私自利”就是“恶媳”的“惯于心计”呢?
真的是“自私自利”带有双刃剑的意义吗?
一边是合法的,一边是不合法吗?
到底合法不合法,凭什么人来说呢?
凭一审判决承办法官沈默升判合法不合法呢?
还是上诉至安庆中院,主审法官,凭二审周大庆讲合法不合法呢?
还是自己儿子、儿媳妇离婚,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事情上,由你炮手老江讲,儿媳妇合法不合法呢?
如果自己翁媳之间,就可以由儿媳妇的公公决定,合法性质。
何必不“鞋和不和脚,只有脚知道。”自己爱怎么说,就怎么说,爱怎么分割,就怎么分割。
还用得着,作为儿子的上诉代理人,到庭去主张儿媳妇“自私自利”不合法吗?
还用得着,作为儿子的上诉代理人,到庭去主张儿子“自私自利”合法吗?
如果“自私自利”是合法的,为什么“自私自利”又不合法呢?
一对小夫妻吵嘴,儿媳妇的迁怒,引起 “自私自利,经常挖苦,咒骂公婆。”这个儿媳妇的迁怒固然不对。公婆,真的就可以站出来说“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吗?
说不定小夫妻为了孩子,离婚后说不定又复婚呢?
公婆何必那么绝情说“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呢?
对不起炮手老江先生,家丑不可外扬,你既然外扬了,发表在【宿松杂谈】版块上,就不要怕人有一问:你们公婆,何必插手拆散之能事呢?
由于你受到的刺激太多了,精神比较脆弱,本该同情你,帮助你走出误区。已经说了不与你争论了。
可是,你的回帖不知厚薄深浅,老大不小的,显得那么幼稚。黄婆骂街似的,靠骂骂咧咧来弥补脆弱。
比喻你比喻大一点吧——扶不起的阿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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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5 23: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或许,回你路遥的帖子的言辞过于尖刻,锋芒毕露,盟主没有通过发表。但我心有不甘,任由你扯淡,故再次驳你;但言辞有所收敛:
   1,你就我贴《倚老卖老》,认定我“把自私自利定格为不好”。
    驳词:
    介绍一下相关事由:在上诉庭审时,承办法官安庆中院周大庆,在确认本案讼争焦点时,周企图将一审判决的,双方已经认可的1,2,4项(被上诉人没有提出上诉),与上诉人不服的,并在上诉书明确指明的第3项,全部列为讼争焦点。上诉人当即反对;认为此只能由被上诉人以上诉书提出。周不悦,怒斥代理人“倚老卖老”。代理人回敬:“你越俎代庖”。慑于程序法的公正法力,周后不得不同意代理人的意见。后,安庆中院以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发回宿松法院重审。
   据此可见,你路遥把我否定司法审理中的不法,与民事行为的自私自利,(且不分尊法,尚德的自私自利,与违法,伤德的自私自利)等同视之。显然,你是在混淆慨念:诬认我把所有的“自私自利定格为不好”。
   2  , 此后,你就我贴《闲说自私自利》中,故意省去“尊法,尚德”的定语,认定我又赞同所有的“自私自利”。前后对比后,你卖萌惊呼:“炮手老江,好奇怪哟!”
   据此,我也惊呼:你偷换慨念,牵强附会的逻辑推论,实在是好高哟!
   3,你既然就双方财产分割的一审判决结果,连发“疑问”,那我就不得不再次提醒你,因为你很健忘:
    一审判决已经被安庆中院认定为“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显然这一事实说明:一审判决已经错了;已经没有作为论据的事实依据的法理要件。而你却据其大书特书,连连发问。这不得不使人感到好笑,滑稽。
   顺便说,重审判决结果,必定改变一审判决;这可以预知。到时,就会切底粉碎你据案前判所发表的认定。
   4,你“有一问:你们公婆何必插手拆散之能事呢?
   我再告诉你:就离婚案而言,原告是现在的被告,女方。据此可见,你又在打胡乱说了:人云:天要下雨,娘要嫁人;公婆随其愿,何谓“拆散之能事”?
   5,你云:“本该同情你······。”
   我说:谢谢你的美意;但我自我感觉良好,没有什么需要别人同情。
    倒是你路遥,前,你销声匿迹半年;今,你改头换面称自己为“hjanx”,重出江湖。我曾戏言:你脱了马甲,难道我就认不出你了吗?
   “江山易改禀性难移”的本性,我看,你是改不了:好显摆,但慨念错乱;好推论,但逻辑错误;你才虽八斗于肚皮,但“才”的程序编码混乱。
    所以,从你年高看,你才该令人同情。唉!让仁慈的上帝眷顾先生吧!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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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7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这里出现了一个是审查,另一个是审理。
审查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审阅原审卷宗、询问当事人、围绕当事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确定是否对该案件再审的审判活动。
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
则是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机构,对已裁定再审的民事申请再审案件,针对申请人所提再审事由及诉求,按照庭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以确定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审判活动。
民事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审判监督程序中的两个不同阶段,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区别点在于:
1、审查审理二者的主要任务不同。
民事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裁定再审的审判活动。
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要途径;
民事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则是对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通过开庭审理,确定原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并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审判活动;
2、审查审理二者的范围不同。
再审审查范围,主要是围绕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而进行,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则不予审查。从程序和实体方面,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
在审查期间不停止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在审理期间,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直至作出再审裁判。
3、审查审理二者的方式不同
审查方式,是对事实,申请要件,卷宗,证据,适应的法律。的全面审查。
再审案件审理,则必须通过开庭(按一审或二审程序)审理,才能够确定原生效裁判,在程序或实体方面,是否确有错误?从而作出新的再审裁判。
于是二审法院有两个选择
1、二审依据审查程序受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有可能发回原处重审。
2、二审法院依据审理程序,①可以改判,②可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尊敬的炮先生,鄙人虽不才,但在15#楼,我对你自己提出事情的定义,与你自己得出的结果对比,您没有读懂我的提问——由谁来确定合法性质?
你既然提出了经公,就不凭你来确定合法性质。
案例方面,实质上是,只经过了安庆中院的审查,没有经过审理程序的安庆中院的裁定。
安庆中院的审查结果是,发回宿松原地重审。
你已经取得了重审机会——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你已经取得了事实、证据、适应法律,需要重新确定的机会——中院进行审查,对一审决定,不满意。
等待重审,直至最后法庭作出判决。
这不还没有作出判决吗?所以凭你的脾气,少不了是自找的多受气。不关我什么事。
至于你在讲儿媳妇不值得时说的“在一审判决中,独自得到夫妻共有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这是你对事情交代不清。这个交代,不应该用在儿媳自私自利,不合法方面。
这个交代,应该用在上诉状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独得不合理方面。
我作为网民,与你既无恩也无仇。15#楼末了,我仍然是,对你自己提出事情的定义,与你自己得出的结果对比。
我觉得,你儿子江某,儿媳张某,分离,你既然说“鞋和不和脚,只有脚知道” 。下面就不该说“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 。
因为一夫一妻的夫妻关系,你说“鞋和不和脚,只有脚知道”,
应该不包括公爹吧!
因为一夫一妻离婚,是解脱两个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你说“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 。
应该不包括公爹吧!
算啦,如果你认识不到这一点,还在说“鞋和不和脚,只有脚知道” 。“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人家会笑话你“父不父子不子”。难为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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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1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力钱》一文,证明,照样有法纪存在,如果出现了彼此抵触,自私自利,也不一定形成社会进步的动力。
作证明文如下:
现在来就你了解的下力费,说明这个什么叫应得的下力费-私人利益。在你的单词里叫下力钱。这是人们也听得懂的搬运费。
了解到《下力钱》,为分摊下力费中的,租赁板车费、人力费,引用一下初中物理知识。
在中学,学过力的分解。
斜面上力的分解。设斜面角度为θ,物体重量为G,物体重力分解为对斜面的挤压力——Gconθ,沿斜面下滑的力——Gsinθ
装卸功,中学物理是这样描述:物体克服某力做功,就是,某力对物体做负功。
W=mgh,W表示功,m表示物体的质量,h表示移动的高度,g是重力加速度(某地区一旦确定了, g就是一个常量),当重力G=mg,则有,在斜面上做的功,W= Gsinθ×s,
描述为,物体在力的方向上移动的路程s,所做的功。
在物理学里,光滑的平面上,重力不做功,物体要么静止不动,要么匀速前进。
但是,下力费事例中,在搬运物体时,是要克服阻力做功的。这就是牵引力,和板车的承重力。
好,下面我们回到问题上来看下力费。
从天马山运输石条,每个石头条200多斤,自己人力装卸,经6里路,上坡下坡到重庆钢铁公司,每车拉1000多斤,一天两趟,一趟2元钱。早上5点吃过早饭就动身,哥俩一个17岁一个12岁,雇佣和平蔬菜厂老潘的板车,要抽取下力费的。十几天可以有下力费,近40元,发放下力费的是谁,没有交代是重庆钢铁公司,只说水土镇工商所扣了,(所长黄思孝)。
1966年,不允许雇工剥削,-炮先生写的是-顾工剥削。租赁板车做承载力,或者继续租赁毛驴做牵引力,都不是雇工剥削。只付出租赁费就行了。
搬运工自己领取下力费则合法。别人代替搬运工带领下力费,也合法。
只有签订合同乙方,以乙方的名义领取下力费,就成了雇工。那时,不讲究别的,一谈雇工,就联系上雇工剥削。法纪不容。
你说怪也不怪。
1966年,不管你是不是集体成员的成年劳动力。劳力资源死死地管控在集体单位。
雇佣人力做装载工,雇用人力做牵引力。
这里注意,和平蔬菜厂的老潘,不是以出租方分享租赁费,而是以雇主的名义领取下力费。问题就来了。
因为下力费是礼平、礼勇弟兄俩的搬运费。在打击非法雇工剥削的时候,水土镇工商所扣了下力费。所长黄思孝认为礼平、礼勇弟兄俩的搬运费应该向雇主-和平蔬菜厂老潘-主张,就符合了当时的付费劳动。
可是有人认为是不履行劳务合同。
那时,并不需要澄清事实-和平蔬菜厂的老潘只是板车出租,而不是雇主。直接打击雇工剥削,下力费由水土镇扣除,由带有雇工剥削性质的和平蔬菜厂的老潘支付劳务的下力费,就顺理成章了。
打击雇工剥削,就是那时的法纪啊!不是现在的法纪啊!
可是拿炮先生的帖子里的语言对照,“可见,在法纪,道德标准规范下的“自私自利”,就是人们,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
姑且暂把炮先生说的自私自利,理解为私人利益吧。
你不觉得,在法纪,道德标准规范下的“自私自利”,不一定就形成了--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动力?
如1966年下力费,被水土镇工商所扣了,劳力无功。
您可觉得,当时的打击雇工剥削法纪已经存在,
你不觉得,仅因为老潘与重庆钢铁厂的劳务合同有问题,法纪规范下的“自私自利” 就形成不了社会进步的动力吗?
如果合同是有效的劳动服务合同,给重庆钢铁公司服务,应该是签订合同双方的合同,下力费的收付,就是直接发生在合同双方的。
服务费怎么会经过了水土镇中转,然后被中间环节-水土镇工商所-扣了呢?
这不是合同出了问题,就是合同有效,打击雇工剥削有效,但它们彼此有抵触,维护私人利益出了问题,使私人利益,不形成社会发展的动力。
证毕!
2018年9月18日星期二
摘取《下力钱》几段来观察。
——【我没有多少力气,拉动1000多斤板车,就和我弟弟一道去拉。早上5点,我二人匆匆吃了饭,就动身了。学着人家的方法,把200多斤的条石,一条条装上车。从山上下来,30多度的坡,我用肩膀顶住车杠,弟弟站在车尾,慢慢下来。之后又是一段上坡路,拉车的皮带,紧紧勒在没有多少肌肉的肩膀;几乎与路面平行的身躯,汗水顺着脊梁,湿透短裤,流到脚跟,与短促的脚步扬起的尘土,结成土块,附在脚跟上。一次,我的脚一滑,双膝重重地碰到石子路面。我忍着剧痛,迅速站起来,继续拉着板车。鲜血从右脚流下来(左脚轻些)。直到上了坡顶,才处理伤口;也仅仅是擦干血迹】。
——【与老潘接洽后,老潘提出:力资要他去结算,因为是他们与重庆钢铁公司订的合同】
——【十几天下来,我们竟有近40元的收入。然而,在第二个结算期,老潘告诉我,力资被镇工商所扣了,原因是说这是“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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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18 11: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路遥既知二审是上诉;而上诉需要“审查”吗?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受理法院就必须开庭审理;这是程序法所规定的。
  显然,“上诉”与“再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定义;而你却就与本案无关的“再审”大书特书,以显示你颇有才华。既然你提到“再审”,那我就请教:“再审”立案的审查内容是什么?目前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对“再审”的践行处于什么状态?当再审申请人所依据的而提出的再审法条,与受诉法官拒绝受理再审申请所依据的法条,发生矛盾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采信哪一方的法条?即:就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出现两个相互矛盾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哪一条法条为准?
   之所以我提出此问,是:在我们号称“法治”的时候,众多符合再审法定事由的再审申请,被法院以程序法中的“时效”,“终审”规定所拒绝了;而其无视“审查期重新计算”,再审的法定事由规定。
    可见,你虽能说,却发现不了现实中的问题;显摆而已。
    你再次提到我儿的离婚问题:
    (我的言论)“不该用在儿媳自私自利,不合法方面”:
    显然,你无视儿,媳是我们大家庭之分子;无视其相互之间的恩怨情仇;孤立地看待儿媳关系;更何况我是我儿的诉讼代理人;儿媳的骄横与不孝的种种恶举,已是众邻皆知,不齿;公婆长期受其欺辱,故言“离婚则是对大家最好的解脱”,有何不当?
    你言我父子“父不父子不子”,如果我儿得见,肯定要抽你。其实我们父子很和气:儿子孝顺;我则完全尊重其人格,独立性;从不强加意志与其。
   至于你的感叹:“难为情不?”显然带有不怀好意的猥亵意图。可见,你虽“朽”,但也“奸”。“朽”而“奸”,难得的搭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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