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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上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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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0-21 1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路遥20日回帖:断章取义的“高手”
一,  关于21号房产:
      《上诉书》指证:
     重审判决以双方登记结结婚证在前(1997年2月21日),房屋买卖交易在后(1997年3月);而无视双方举办婚礼更在后(1997年8月1日),而该房产证且登记在上诉人名下的事实,就认定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显然,这一认定完全无视该房产是谁出资的核心问题;在卖房人对该房产的所以证言中,卖房人都明确说明:房屋是江礼平购买。
   显然,判决书以时间,也仅仅是登记结婚时间符合《婚姻法》17条的规定(而双方家长共同约定的结婚时间是该年8月1日),就判决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而对上诉人的关于卖房人刘的证言,仅以卖房人在20年后的回忆,出现了7个月的错误,就予以否定;而判决书对法院自己收集的刘的证言:其肯定了是江礼平购买;没有任何一句说明是被上诉人购买的内容,法官却熟视无睹。
     而你路遥,仅抓住双方登记结婚时间,房屋交易时间(这没有什么疑问),对我发问:“上诉人何以认为系认定事实错误呢?”
     显然,你这一断章取义的“发问”,是故意隐瞒了是谁出资的核心问题。而那个万茂林,曾经也发出如你的发问,我反问万茂林:登记结婚时间,房屋交易时间,与是谁出资购买房屋,在法理,事理上,有逻辑上的必然关联吗?而他当时也哑口无言。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一旦领取结婚证,双方在法理上已经就成为正式夫妻;但世界各国,只有举办了婚礼,人们才认为婚姻关系成立;显然,判决书无视双方是在该年8月1日才举办婚礼的事实;而这一事实,显然是在房屋买卖之后。
   况且,人们哪有先结婚,后买婚房的例子;当然,这是对有经济实力的家庭而言。
  二, 关于一审法官沈默升的在庭审中的话:
   需要说明的是:庭审中,被告声称自己对29号房产拥有全部所有权;且喋喋不休地反复“举证”;甚至谈到了许多与本案无关的话题;沈默升也感到厌烦,才说出:“即使他一分钱没有出,该房屋也是共同财产”。
   显然此人说了真话,但在一审判决书中,此人却别有天才地以双方在10年前达成的以离婚为条件,但双方没有履约的《离婚协议书》中,上诉人同意将29号房屋归属被上诉人的内容,错误援用《婚姻法》第19条(没有先决条件的财产归属约定),判决29号房屋判给被上诉人;而沈默升却故意无视该协议中,明确规定:“3个月如果没有过户给被上诉人,将诉讼(解决房产归属)。”且沈默升更无视《婚姻法》司法解释(3)第14条的针对此案例的明确认定:“没有生效”。
    而你路遥,无视整个事件的全部内容,仅仅抓住沈默升口是心非的“真言”,说明我支持这个“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安庆中院发回重审语)的沈默升。
    可见,你路遥再一次发挥你断章取义的天才;但钦佩你的天才之余,肯定是更多的鄙视,不齿。
    虽然你很客气,表示了“亲切的问候”;但我觉得你是笑里藏刀,一副小人模样。
    我也问候你:雕虫小技不为才,洗心革面才是真!

点评

29号房,10年前就有约定,江智君同意给张琴,并约定三个月内如果没有过户给张琴,将诉讼解决,这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这个将字推迟到10年后,依然有效。也是以离婚事实为前提,因没有该约定失效期,判决归张琴是对的  发表于 2019-9-7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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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8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以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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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产权登记在小夫妻存续期间的名下,出资是长辈,只有赠予或债权讨论,长辈没有产权讨论,购房金动用父母赠予单方生活性质补贴的压箱钱,属于投入单方所有财产。  发表于 2019-9-7 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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