汗是心之液,泪为肝之液,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此次跟帖说说医案中楼主的眼疾。 《黄帝内经素问》第二十三宣明五气 五脏化液:心为汗、肺为涕、肝为泪、脾为涎、肾为唾。是谓五液。 五味所禁:辛走气,气病无多食辛;咸走血,血病无多食咸;苦走骨,骨病无多食苦;甘走肉,肉病无多食甘;酸走筋,筋病无多食酸。是谓五禁,无令多食。 五病所发:阴病发于骨,阳病发于血,阴病发于肉,阳病发于冬,阴病发于夏。是谓五发。 世间越是要讲道理,道理越是值得推敲。或问:未知的邻域,用“假设、如果”词汇,怎不是正论呢? 讲道理,讲着讲着,就有争讼。为研究和解决争讼纠纷,古时候就有剩余的讼师没事找事,挑起诉讼,把个判官给累的像疲猴,一个个想挂冠不玩了。 明清朝代的官,特别是昏官,是最恨讼师的。 如今更是世故多,世故人,凡事躲着走。有时躲都来不及。于是踢皮球式接访发生了,以致压案山积。 就有独出心裁“以夷制夷”,把上访有点经验的捧为人民陪审员,明地上以为可以对疑案,对枉判有个监督作用。你试想。原本他自己的冤案都没有落实,而耿耿于怀,哪有心思帮别人主持公道呢? 书记员不记争论主要焦点,上访没有落实的拉来做了陪审员的,实际变了伥鬼。有道是“三年的芒槌也成精”,司法上出了许多漏洞。 于是有的得了便宜笑眯了眼,看不清路。发了冤枉财的且不必说。 有的坐实了冤,哭昏了头,看不见路。 他们呼天不应,呼地不灵,改向人民发声。已经是相当悲苦的了。 难得有人蹲下身来看看问问:“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 这一边路过人说“或许诉讼方法不对”。 那一边哭昏了头的,以为帮助不大。不作答也还罢了,反而恩将仇报,改成破口大骂。 直言指出诉讼方法不对的,也不愿意背个“唆讼”之罪名,赶快走开。 问题返回原点。 今有从重庆天涯喊到宿松论坛的。宿松路过的说“或许诉讼方法不对”并无过错。反而认为是阻挡了喊冤。请问,在重庆,乃至重庆天涯,没有一个路过的跟帖,又是谁阻挡了你喊冤,以至于无果呢? 笑话。 一个医案, 要么死于继发性病变; 要么死于手术危险期的抢救不得法; 要么死于后续救助不得法。 否则就不成其为医案。 代理人说,患者是炎症结石入院就医的,说是炎症发热没有好全,就开刀。属于医方错误。这就把开刀风险,当事人同意担责,牵涉到医患共同过错,共同承担责任上去了。 据原告代理人陈述,医生有效处理了病灶,只是原本炎症结石,脓毒扩散致死。 很显然这又是帮医生讲话,把死因说成死者的继发性病变。 法官、陪审员、书记员三方还有何说。 难不成要去记录鉴定意见,围绕鉴定意见发言,来抵消原告要自己承担责任的用心,去节外生枝,否认原告的“继发性病变”致死吗?他们绝不会去——和事不成,反成唆讼。 从外围看是王梁的机巧,从不议鉴定,到就鉴定意见发言,书记员又没有鉴定一字,从作文看,是作者要把死因,归为脓毒扩散致死的继发性病变,划定死者自身的原因,和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双肾带炎开刀手术风险。 据原告代理人陈述,双肾手术没有给瘘管导流。是医方错误。原告代理人说医生后来抢救用介入法导流,证实了这个观点。已经很不错了。但还是被先前原告代理人的“继发性病变”说辞淡化了许多。 事情发展到这时还没有完事,只不过是出现大出血而已。还不致命。 原告代理人不去讲究为什么大出血,只瞎说出血用了抗凝。 当我发现抗凝正好与治疗出血医理药理相反时,原告代理人承认是错了,是用“凝血v111因子21u”。 这是个读不懂的符号。 我认为《沉沦》作者可能是想讲:“人凝血因子Ⅷ——21(IU)/kg体重”。代表人凝血因子八,每公斤体重21个国际单位。 这里必须说明, 《沉沦》没有告知手术期间大出血, 也没有证明江礼勇是甲型血友患者, 也没有证明手术已经凝血因子Ⅷ抗敏实验过, 也没有证明是否输过凝血因子Ⅷ。 接下来,术后2小时许,患者大出血, 《沉沦》也没有告知已经抗敏实验过,只说输过凝血因子Ⅷ。问题就指向了输过凝血因子Ⅷ。直至死亡阶段。 这是一个重大医案疑问, 一>未经抗敏实验,输凝血因子Ⅷ,有可能出现肝功能障碍。 二>对凝血因子Ⅷ敏感者,就像对青霉素敏感者一样,是禁止的。 老汉我跟帖询问过《沉沦》作者,“是否做过抗敏实验?” “凝血因子Ⅷ,是否在半衰期8-12小时内,重复使用以至于超越了凝血因子Ⅷ计量?”。 《沉沦》作者没有回答。 为何不答?是不是把死因追加到了手术之后,大出血抢救不当一环去了? 这样加重了对医疗事故追加担责, 怕有人说代理人失察,原告代理人受到良心谴责吗? 要不然,老汉只此一提,为何就又遭《沉沦》作者一次臭骂呢? 作者初心,发声,希望民众帮你,民众本来不敢多说话,但毕竟或多或少帮了,作者改变初心,又说受到了讥讽。请问是讽刺吗?眼睛有问题吧!仇恨闭窍智慧少,心地狭窄做人难。 《沉沦》作者,只顾自己脱责,做了变色章鱼。 章鱼相公,忘恩负义在前,恩将仇报于后。不可教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