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楼主: 炮手老江

[原创小说] 沉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9-7-7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6 13:47
路遥:
   就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判决,我再次指出:
   1,司法鉴定:

炮手老江先生,你的故事编的幼稚。
你说:“原告交800元出庭费给鉴定人,难道不是在开庭前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吗”?
据你原来在论坛上发帖,你所指的鉴定人出庭费800元,发生在2012年11月27日。28日开庭。
记住你讲过的话和时间,不要明天又改了,反过来说路遥编造你的原话。顺带说一句,为了回复准确,我用360截图收藏了你的许多篇原玉。
至今在网上还能看到你的大作——
2,为了掩盖以上重大审理过失,判决书在第五页中上段称:
  “庭审质证时,原告詹兴慧,詹玉合不同意渝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2011)医鉴字第0246号司法鉴定意见,认为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作鉴定程序违法,突然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休庭另择期开庭。
  笔者指出:这一认定,在本案庭审笔录中,没有任何文字记录(见《法庭审理笔录》;且无法合理解释当事人于开庭前已向鉴定人缴纳800元出庭费这一法律事实)。
......
于2012年11月27日向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缴纳了800元的鉴定人出庭质询费和所要解答问题的书面申请。
下面是对你这个幼稚的说法打分。
0
因为,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你如果直接给鉴定人付费,则有塞黑嫌疑。老汉我从不忍心指责一个为难者,只聊表地说“委托鉴定付费,不叫出庭费,而是技术鉴定劳务费”。
“鉴定人已经收取了800出庭费。可能用词不十分准确。有待探索”。
今天我不讲委托鉴定费。单讲所谓的“出庭费”。
依据2007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你的付费,在2007年4月1日国家政策出台之后的2012年11月27日。你不按照规定,私自使钱。
你私自使钱,求人作证,那是旧社会官场背后使钱的“塞黑”做法呀。
私自使钱,就有竞争了。你有多少钱塞黑与人家竞争呢?
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你自己把使钱让人作证一事给说露了。
宿松话叫“不打自招”啊!
叫“幼稚”啊!
难道这也是“枉披人皮,尽说些断章取义,故意歪曲,含沙射影,污蔑诽谤的歪词”吗?
你不要自以为论坛上你说露了,说露了,再说露了。就以为塞黑合法化了。一错再错,到后来,善良的网民也帮不了你。
休息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8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战书:
     路遥:就我与你历来的争论焦点,我想:将这些焦点归纳出几点,与之辩论一番;可否?
     我可以断言:你将被驳得体无完肤,无地自容;或许,你仍将悠然自得,不知羞耻;但我依然“犬吠骆驼行”,炮轰一切腐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7-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6 13:47
路遥:
   就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判决,我再次指出:
   1,司法鉴定:

笑话幽默,神奇古怪,日杂奇遇,都可以写入小说,都可以养目读者。
以充分说理的疑案小说,更是数不胜数。未曾见到像炮手老江《原创小说》【沉沦】,连一个农村老头提出的疑问都回答不上来。
作者不是充分说理,而是对小说中隐瞒的真相,极端不负责。
《原创小说》【沉沦】,发表在宿松百姓论坛,讲的是发生在重庆大城市的故事。偏远的宿松,自然不会像大城市重庆,在宿松不会引起属地知情人的注意,也就避免了更多人提出疑问。
小说中,医理法理疑问,如果有人舍得提出,一定会对作者有所帮助,有许多不符合常理的,所以没有人  走出来评说。
老汉我路过,茶后闲暇,那年看到它现世,回了几页。此次现世,并无新词,见怪不怪,仔细一看,原来仍然是没有充分说理的作品。
如果说“有理走遍天下”,还是当今法治主流,作者何不去走遍天下呢?
怎么连一个农村老头都说服不了呢?
作者靠骂人代替说理。骂老人,显示不了你的本事。骂法官,换不回你的输赢。长街骂鸡,你气喘乏力。好汉不言当年勇,歇会吧!
小说里,一个案审,一地造孽了,不可能几地都造孽。小说里,同一个人,一生中几件案审,都遭遇如此倒霉?则知作者是故意编造作态。无病呻吟。
《原创小说》【沉沦】轻描淡写地说双侧肾排石手术。殊不知又不是换肾或切除肾的大手术,过分夸大了死因。弄得扑朔迷离。对一个鲜活的生命不负责任不说,作者一头钻进了钱串子里,着实不可取。
《原创小说》【沉沦】,哪怕是能够犁清一个头绪,把事实跃然纸上,入木三分。法官不得不承认也好。
或者描写法官把事实摆在面前,情理不容,当事人不得不承认也好。
如此两头不落一头,就结案了。说书也不过如此。
《原创小说》【沉沦】显示的庭审:
法官不承认——说什么,“外地鉴定人,原告要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当事人不承认——说什么,“原告要求鉴定人出庭答疑,又不同意延期开庭。庭审记录中,没有这个开庭理由”。
读者也不认可——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以后,还会出现私自给鉴定人出庭费。
鉴定人也不认可——鉴定人,对当事人委托项质疑不作答,只对法院负责。竟然可以直白地说: “本所受沙区法院委托,对江礼勇死亡一案进行司法鉴定;其鉴定结论只对沙区法院负责。所以其他人等所提委托,本所慨不回答。”
老汉我想请问你先生,你作为该案代理人。这个没有经过质证阶段的案审,怎么可以结案呢?
当事人受到如此不公,怎么愿意善罢甘休呢?
如果有确切证据指证法官枉法裁判,一审就没有上一级来管理吗?
难道像旧社会那样,天下乌鸦一般黑吗?
难道那么多年的法律救助站,都没有能力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吗?
是不是,实情交代不明白呢?
抑或是,告知内容,证据不足,自相矛盾呢?
抑或是,告知态度比较恶劣,以致没有人愿意伸以援手呢?
我只不过指出作品中交代不清的东西,也许你不愿改正那些含糊不清的,所以忠言逆耳,鬼迷心窍。
作为《原创小说》,你可以把自己作为一个读【沉沦】过客,重新读一下你的作品。也许可以扯开痴迷之茅塞。
就选一小段试试:
『然而,在当事人提交了选择鉴定机构的申请书后,承办法官王梁打来电话。称:“被告不同意原告意见;且本院认为只能在重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原告坚持己见,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虽经原告代理人据理力争,在原告代理人约见沙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王东友,指出该决定有违法律;且人们有理由高度怀疑你院与西南医院,鉴定所有某种利益关联。但承办法官和那个王东友庭长拒不对此作出解释,仍坚持其意见无奈,代理人只好同意。』
法律术语有“举证不能”,大约就是你讲的“要承担举证不力”的缩写吧。
一个经公安允许进行异地法医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独立承接合法的委托者的司法鉴定申请,对委托者没有地域的限制。即:只要是合法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国内任何地域的任何鉴定委托。形成的鉴定结论属于法律上的证据,各个鉴定机构之间没有级别区分。
你如果向受案法院申请了  要求异地鉴定机构鉴定。
异地鉴定结论,怎么会“举证不力的后果”呢?哄小孩呀?
《原创小说》,小说小说,说说而已!
所谓精彩看点,只有仔细读来。
小说中那么多疑点,像省略号,像羊肠小道上,小山羊刚刚留下的“粒粒皆辛苦”的记号。怎能不是精彩看点,怎能不算分享
哈哈!谢谢原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7-8 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药理:
生命体,要使血液凝固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蛋白质水解活化的连锁反应。使可溶性的纤维蛋白原,变成稳定、难溶的纤维蛋白,网罗血细胞而成血凝块。
如果生命体可溶性的纤维蛋白原已经缺乏,且制作不了“稳定、难溶的纤维蛋白,网罗血细胞”。就有可能在血管末梢出血。甚至伤口大出血。这个时候需要考虑的是在伤口处结痂,不要它出血。哪怕是出现一个浓度大一点的血滴,来覆盖住伤口,都是好事。
皮外伤口出血,流鼻血等,最容易看出来,指压后,发现结血块后,伤口出血,鼻血可以停止。
如果你人为干扰不要伤口血结块,不要鼻血结块,毫无疑问,会继续流血。
抗凝血因子所谓抗凝,其药理,正是要干扰血液流动缓慢时的凝血,让血液流动不要停下来。
比方说,你在皮外伤出血和流鼻血的时候,你使用凝血因子干扰一下试试,比如讲“口服发华林”。就可以让鲜红流淌得天花乱坠。叹为观止!
注意,如果是发华林抗凝药,不适合泌尿生殖系统损伤,也不适合近期腰麻。你讳疾忌医自欺欺人,却偏要用它,会遭指控的。
我们回头看看《原创小说》【沉沦】
“抢救
   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当时医院主要科室已经下班,李就到医院介入科的主治医生家,请求该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后如愿:介入手术成功;大出血被纠正。”
愚以为,介入法只不过是导流的手段而已,并不能在“大出血被纠正”上哔叽来哔叽去。
只议论“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一说。纯属南辕北辙,雪上加霜。
没有确定生命体纤维蛋白耗竭,
亦非心率骤停,血液结块可能堵塞血管,
哪有止血用抗凝啊?你糊弄谁呀?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7-9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为14#楼底下7月9日点评说句话。
楼主,你把“抢救
   在紧张的手术完成后2小时余,患者逐步出现大出血。李为兵先以大输血,大剂量抗凝血因子企图抢救;但没有效果。当时医院主要科室已经下班,李就到医院介入科的主治医生家,请求该医生实施介入手术;后如愿:介入手术成功;大出血被纠正。”
改正为“确实,你路遥的评判是正确的;而正是山人的疏忽,将‘凝血v111因子21u’打成‘抗凝血因子’;致歉。”
表明你已经对药理错误有所理解。
但是,你的输入打错了,标准告知是有格式的。
可以写成:“人凝血因子Ⅷ——21(IU)/kg体重”。
代表人凝血因子八,每公斤体重21个国际单位。U是单位,IU是国际单位。Ⅷ代表八。
如你打的“凝血v111因子21u”,读者可能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这里又产生一个新的话题。因为凝血因子八,跟许多活性体一样,存在半衰期,他的半衰期是8至12小时。
你说在手术完后2小时出现大出血,从半衰期还没有过去,得知,手术之前或者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凝血因子八,
如果手术之前或者手术过程中,并没有使用凝血因子八,手术也不出现大出血,表示患者不属于凝血因子Ⅷ缺乏。更不可能表示患者先天性凝血因子八缺乏,也就是说江礼勇不属于甲型血友病人。
医生使用“21(IU)/kg体重”。
人凝血因子Ⅷ,是针对甲型血友病人,或类似甲型血友病人的缺乏人凝血因子Ⅷ,剂量给那么大。
须知,术后8小时才可以相当于手术期使用剂量的百分三十。



接下来,就给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需要讨论。
请问:病历记录上有——
患者属于凝血因子Ⅷ缺乏吗?
手术前,已经输了凝血因子Ⅷ——30-40(IU)/kg体重吗?
输凝血因子Ⅷ,做过抗过敏皮试,且不过敏吗?
如果病历记录上有还好说,充其量是没有经过半衰期就重复输入凝血因子Ⅷ的医疗错误,
充其量输入凝血因子Ⅷ,也没有“大出血被纠正”。
如果病历记录没有,接下来的副作用就有话说:
一、肝功能障碍及过敏反应。
二、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不过话又得说回来。作为《原创小说》,扯闲篇像翻开过时的老黄历,又不要追究过往。
正所谓“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人死不能复生,过去的补偿已过双方认可,斤斤计较于事无补,不说也罢。
这个明显的错误,多次发表在论坛上,都没有及时发现。
回顾过去,固执己见。学海无边。知之有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0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
   回你前贴6问:
   1,“这个没有经过质证阶段的庭审,怎么可以结案呢?”
    答:你的这个提问并不准确:
    庭审中,被告侓师与我就医方的手术指征判定;手术方案正确与否;患者死亡与前面两项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其中,承办法官王梁违背入庭时的承诺:“鉴定人今天没有来,我们开庭就不谈司法鉴定意见”,却叫原被告各自发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被告侓师表示“勉强认可”该“意见”;本人则表示该“意见”完全错误。由于被告不是该“意见”的制作人,我就没有可能就“意见”向被告提问。
    需要指出的是: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个字;而这一做法,显然是承办法官王梁操弄诉讼的老谋深算的阴谋做法。
   所以,你的提问应当是:“对作为判决的唯一依据的“司法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怎么可以结案呢?”
   我的回答是:你的逻辑思维错误了;你应当去问法院;而这正是我认为该判决违反法规,属于枉法裁判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受到如此不公,怎么愿意善罢甘休呢?
   我告诉你:
   重庆三级法院,重庆两级检察院,重庆两级司法局,重庆市法制办,最高法,最高检,最高法在重庆的第五巡回法庭,我都去过;或申诉,或举报,或远程视频信访,但都被这帮老爷拒绝,推诿;甚至当我怒斥其渎职时,他们无一不“菩萨不听言”;甚至,我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去信,向习主席投诉;但信转“国家信访局”,却石沉大海。
   你路遥说,我善罢甘休了吗?可以走的救助途径还有吗?
   我在“天涯论坛”数次发帖,在“宿松百姓论坛”数次发帖,是向人们揭露该事件所反映出的黑暗;而你这个愚夫,文痞,一而再再而三从中作梗:或断章取义;或张冠李戴;或吹毛求疵,以显你的“才华”;却丝毫不见你的公心,公义,公德,良知。
  3,(如此)“就没有上级来管理吗”
  4,·····天下乌鸦一般黑吗
   答:你的这两提问,再次体现你逻辑思维错误;所以,我用不着回答你。
  5,“·······都没有能力伸出法律援助之手吗?”
   答:其实,这也是属于逻辑思维错误的提问;但我要提醒你:你去了解李庄案,就可能有答案;而这样的司法生态,还有“司法援助”的生存空间吗?
  6,“异地鉴定结论,怎么会举证不力的后果呢?哄小孩呀!”
   答:你路遥看清楚了:原贴介绍的是:承办法官王梁开始同意我要求到外地进行鉴定;此也反映出其开始办案的公心;但被告深知外地鉴定机构肯定会根据病理学原理,临床医学原理,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而这一鉴定,必然会揭露出被告犯“医疗事故罪”。所以,被告坚决反对。而被告的显赫身份,被告与沙区法院领导的“深厚”关系,使那个王东友庭长要挟,霸凌原告:“你们原告如果坚持要到外地鉴定,你们将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可见,异地鉴定并未成行,你路遥却在假设的基础上发问。这是不是令人感到好笑,滑稽呢?而你那句“哄小孩呀!”却显示出你比小孩还愚蠢。
   顺便说:关于你就“抗凝血因子”,“凝血因子8”,大书特书,是乎抓到了我什么辫子;但我提醒你:医方的这些治疗措施,显然是医方所为;并不是我能够左右实施 的;我仅仅是在陈述而已;虽然我的陈述有误,但这显然是帖子的瑕疵,并不影响主题。显然,文,革时期那种“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卑鄙“文风”,你倒是精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0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0 14:30
路遥:
   回你前贴6问:
   1,“这个没有经过质证阶段的庭审,怎么可以结案呢?”

“对作为判决依据·······”,少打一个字:应当是“未对作为判决的········”,抱歉,特此更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7-10 1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0 14:30
路遥:
   回你前贴6问:
   1,“这个没有经过质证阶段的庭审,怎么可以结案呢?”


1、承办法官王梁违背入庭时的承诺:“鉴定人今天没有来,我们开庭就不谈司法鉴定意见”。
2、叫原被告各自发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整个庭审笔录没有“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个字;


关于1、有个思考:
这个承诺有现场录音没有?如果有,接下来的话好说。如果没有证明材料,承诺就是再有意义,都清零了。
关于2、也有个思考:
叫干什么事,不是别的场合,而是法庭。叫了,也干了,也得记上。
既然叫了,也干了,书记员对这一重大争议焦点没有给记录,则书记员对法庭审判的监督作用为零。
以上两条综合,法庭对司法鉴定意见,实际上交原被告了。则司法鉴定意见,原被告是知道的。
假设知道司法鉴定意见,有悖常理,原被告,则不是互相指责,
而是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这个时候,就不再是王梁违背不谈鉴定的事了。
不知你对以上看法认为如何?

如果有重大疑点的司法鉴定意见,原被告,哪怕是单方提出:『申请法庭,要求鉴定人出庭参与质证。否则本次关于“叫原被告各自发表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因真相不明,质证未完。』
法庭会考虑后果的,就不能草草结案。
书记员本当对庭审的主要争论焦点,如实记录,执行庭审监督。
即使书记员没有记下来,仅仅是书记员执行庭审监督失控。
人民陪审团主要负责人,本当要对庭审的真实性合法性监督,
即使签字认同枉法,也仅仅是人民陪审团执行庭审监督失控。
而法官就不只是失控那么简单。
如果不计后果,法官草草结案,把原被告,单方提出,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合理要求,置之不顾,法官必然脱不了干系。
法官也不计后果,法官草草结案,书记员也对重大争议焦点不记,人民陪审团也胡乱签字,在怎么的,受害的原告,或者受害的被告,当时就不会同意。判决就不会接受。包括不接受任何用补偿结案。以示抗议。
不知你对以上看法是否认同?

由此有如下推理:
从程序上讲,只要控辩双方都同意,用一定的经济补偿数额,来回应这个草草结案的枉法裁判,好像,就没有什么好说的了。虽然没有犯逻辑错误,但是法理不容。
即使有权威人指出:“既然你们接受了类似于调解的经济补偿。胜算不胜算,已经画上了句号。曾经再好的陈词,经历过十足的努力,好像,都否定不了那个已经接受处理过的事实”。虽然没有犯逻辑错误,但是法理不容。


愚以为,朗朗乾坤,青天尚在,枉法裁判,必有一天得到纠正。
愚以为:从法律意义讲,因为违法的任何约定,都是违法。从违法约定的一开始起,约定就没有法律拘束力。
如果 这个最起码的思维都没有,我们就不需要在公论平台上来扯淡。
一篇《原创小说》,作者对评论者说“文风卑鄙”也好,“逻辑思维错误”也好,都不是混账问题。
混账问题是,天上何时会掉下来馅饼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9-7-11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
       你的此回帖比起你过去的回帖,显然没有了对事实部分的胡说八道,但其对事实性质,关联性的推论,仍然错误:
   1,关于承办法官王梁入庭前对我的承诺:
    就承办法官王梁在开庭前,叫我将鉴定人出庭费800元直接交给鉴定人一事,你故意不说;而这一事实的法律含义是:鉴定人已经具备必须出庭的法定义务。在得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时候,如果直接开庭,原告必然在庭审中直接否认该鉴定意见作为事实依据的非法性;而这一结果,极有可能使庭审无法进行;对此,承办法官王梁非常清楚。为此,承办法官王梁“巧妙”地在开庭前“承诺”“今天我们开庭就不谈司法鉴定意见”,但在庭审中又叫原,被告各自谈谈对司法鉴定意见的看法(注意:是“看法”,而不是质证)。显然,这一表象给人们的印象是,好像鉴定意见经过了举证,质证。显然,这是一个老谋深算的“官痞”久经官场而磨炼出来的“绝技”。
    而你路遥就此“绝技”作一些肤浅的评论;而其中原因,可能是你曾经将800元出庭费说是我贿赂鉴定人的赃款吧!
    既然你提到了那个所谓的“人民陪审员”,我告诉你:
    陪审员本案有两个;其中主要的是一个叫“韩重”的,是重庆大学的教授;其自称是重庆三个“金牌人民陪审员”之一。在庭审中,我根据《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就被告的手术指征判定错误,手术方案,手术实施错误,对被告代理人(重庆西南医院没有派人出庭)余静波侓师的荒缪辩解作出有力批驳。当时,陪审员韩重也感觉到我的质证意见比较正确;但对我的引证专家论著持怀疑态度,要求我将《实用泌尿外科学》借给他们研读,以证实我的认定和评判。我当然奉送。对此,当时我还感觉韩重还是公正的。
    在那个胡说八道的判决书下达后,我才改变了看法:所谓人民陪审员只不过是装点门面的绢花。据此我两次找到韩重,就其就《实用泌尿外科学》的观点对本案的研读,研判结果,要求他发表自己的看法。但韩重不作正面回答,以当今风气,其自己曾经的如我同样的经历,劝我偃旗息鼓·······。据此我曾经在“天涯论坛”上发帖怒斥其人妄为人师,徒有“金牌人民陪审员”桂冠之虚名。
     纵观你路遥的此次回帖,是乎你已经改弦易辙;但我认为这有些羞羞答答:你曾经对我的亲身经历所发的帖子,不管是生活方面的,或是司法方面的,就事实而言,你都以断章取义,凭空假设而否定;且在这些假设之上,作出嘲笑,讥讽,诽谤山人的评论。
    请问:
    你如此羞羞答答的改弦易辙,可能洗去你曾经的恶举吗?
    人无完人;但诚实与公义,却是每个人都应当首先具备的素质。你呢?路遥。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9-7-12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7-11 21:55
路遥:
       你的此回帖比起你过去的回帖,显然没有了对事实部分的胡说八道,但其对事实性质,关联性的 ...

汗是心之液,泪为肝之液,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此次跟帖说说医案中楼主的眼疾。
《黄帝内经素问》第二十三宣明五气
五脏化液:心为汗、肺为涕、肝为泪、脾为涎、肾为唾。是谓五液。
五味所禁:辛走气,气病无多食辛;咸走血,血病无多食咸;苦走骨,骨病无多食苦;甘走肉,肉病无多食甘;酸走筋,筋病无多食酸。是谓五禁,无令多食。
五病所发:阴病发于骨,阳病发于血,阴病发于肉,阳病发于冬,阴病发于夏。是谓五发。
世间越是要讲道理,道理越是值得推敲。或问:未知的邻域,用“假设、如果”词汇,怎不是正论呢?
讲道理,讲着讲着,就有争讼。为研究和解决争讼纠纷,古时候就有剩余的讼师没事找事,挑起诉讼,把个判官给累的像疲猴,一个个想挂冠不玩了。
明清朝代的官,特别是昏官,是最恨讼师的。
如今更是世故多,世故人,凡事躲着走。有时躲都来不及。于是踢皮球式接访发生了,以致压案山积。
就有独出心裁“以夷制夷”,把上访有点经验的捧为人民陪审员,明地上以为可以对疑案,对枉判有个监督作用。你试想。原本他自己的冤案都没有落实,而耿耿于怀,哪有心思帮别人主持公道呢?
书记员不记争论主要焦点,上访没有落实的拉来做了陪审员的,实际变了伥鬼。有道是“三年的芒槌也成精”,司法上出了许多漏洞。
于是有的得了便宜笑眯了眼,看不清路。发了冤枉财的且不必说。
有的坐实了冤,哭昏了头,看不见路。
他们呼天不应,呼地不灵,改向人民发声。已经是相当悲苦的了。
难得有人蹲下身来看看问问:“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
这一边路过人说“或许诉讼方法不对”。
那一边哭昏了头的,以为帮助不大。不作答也还罢了,反而恩将仇报,改成破口大骂。
直言指出诉讼方法不对的,也不愿意背个“唆讼”之罪名,赶快走开。
问题返回原点。
今有从重庆天涯喊到宿松论坛的。宿松路过的说“或许诉讼方法不对”并无过错。反而认为是阻挡了喊冤。请问,在重庆,乃至重庆天涯,没有一个路过的跟帖,又是谁阻挡了你喊冤,以至于无果呢?
笑话。
一个医案,
要么死于继发性病变;
要么死于手术危险期的抢救不得法;
要么死于后续救助不得法。
否则就不成其为医案。
代理人说,患者是炎症结石入院就医的,说是炎症发热没有好全,就开刀。属于医方错误。这就把开刀风险,当事人同意担责,牵涉到医患共同过错,共同承担责任上去了。
据原告代理人陈述,医生有效处理了病灶,只是原本炎症结石,脓毒扩散致死。
很显然这又是帮医生讲话,把死因说成死者的继发性病变。
法官、陪审员、书记员三方还有何说。
难不成要去记录鉴定意见,围绕鉴定意见发言,来抵消原告要自己承担责任的用心,去节外生枝,否认原告的“继发性病变”致死吗?他们绝不会去——和事不成,反成唆讼。
从外围看是王梁的机巧,从不议鉴定,到就鉴定意见发言,书记员又没有鉴定一字,从作文看,是作者要把死因,归为脓毒扩散致死的继发性病变,划定死者自身的原因,和医患双方共同承担双肾带炎开刀手术风险。
据原告代理人陈述,双肾手术没有给瘘管导流。是医方错误。原告代理人说医生后来抢救用介入法导流,证实了这个观点。已经很不错了。但还是被先前原告代理人的“继发性病变”说辞淡化了许多。
事情发展到这时还没有完事,只不过是出现大出血而已。还不致命。
原告代理人不去讲究为什么大出血,只瞎说出血用了抗凝。
当我发现抗凝正好与治疗出血医理药理相反时,原告代理人承认是错了,是用“凝血v111因子21u”。
这是个读不懂的符号。
我认为《沉沦》作者可能是想讲:“人凝血因子Ⅷ——21(IU)/kg体重”。代表人凝血因子八,每公斤体重21个国际单位。
这里必须说明,
《沉沦》没有告知手术期间大出血,
也没有证明江礼勇是甲型血友患者,
也没有证明手术已经凝血因子Ⅷ抗敏实验过,
也没有证明是否输过凝血因子Ⅷ。
接下来,术后2小时许,患者大出血,
《沉沦》也没有告知已经抗敏实验过,只说输过凝血因子Ⅷ。问题就指向了输过凝血因子Ⅷ。直至死亡阶段。
这是一个重大医案疑问,
一>未经抗敏实验,输凝血因子Ⅷ,有可能出现肝功能障碍。
二>对凝血因子Ⅷ敏感者,就像对青霉素敏感者一样,是禁止的。
老汉我跟帖询问过《沉沦》作者,“是否做过抗敏实验?”
“凝血因子Ⅷ,是否在半衰期8-12小时内,重复使用以至于超越了凝血因子Ⅷ计量?”。
《沉沦》作者没有回答。
为何不答?是不是把死因追加到了手术之后,大出血抢救不当一环去了?
这样加重了对医疗事故追加担责,
怕有人说代理人失察,原告代理人受到良心谴责吗?
要不然,老汉只此一提,为何就又遭《沉沦》作者一次臭骂呢?
作者初心,发声,希望民众帮你,民众本来不敢多说话,但毕竟或多或少帮了,作者改变初心,又说受到了讥讽。请问是讽刺吗?眼睛有问题吧!仇恨闭窍智慧少,心地狭窄做人难。
《沉沦》作者,只顾自己脱责,做了变色章鱼。
章鱼相公,忘恩负义在前,恩将仇报于后。不可教也!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发帖自律承诺|文明上网自律公约|门面版|手机版|小黑屋|宿松百姓爱心协会 ( 皖ICP备15019045号-1 )

GMT+8, 2024-11-25 13:31 , Processed in 0.02495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