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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该不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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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7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9-8-27 12:07
这是一篇关于拆除补偿或者不补偿的讨论话题,本人认为,应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应该要对现实的重新认识。 ...

路遥:
     你说:“因为改变了原“临时”性质,拆除建筑物的需要补偿或置换建筑物,包括搬迁和安置过渡期的补偿”。
     驳词:
     请问:是谁改变了摊棚“的临时”性质?
     显然,是临时摊棚的户主;其逐步将摊棚改建为永久建筑。
     虽然,有关部门对此并没有予以强制阻止,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建筑具有政府的认可而具有合法性;因为,政府不可能出让这些地皮;更不可能给与颁证。
     可见:你路遥无视事件的行为主体;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政府需要给与这些违章建筑者以补偿。
   所以,你路遥的推论是荒缪的。这或许就是你路遥“逢江必反”的定律作祟吧?而公义,在你路遥看来,显然只能当做嘴巴上的绢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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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7 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剑封喉 发表于 2019-8-26 23:54
为何只说剃头匠这一家!张俊模是80年代!这个时期通德街,黎河四周,都是靠关系,或思想超前搭建了不少房子 ...

曾经的事实怎么不是依据!现在拆迁补偿对你所谓的剃头匠不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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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27 20:09
路遥:
     你说:“因为改变了原“临时”性质,拆除建筑物的需要补偿或置换建筑物,包括搬迁和安置过 ...

炮先生作文标题是《该不该补偿》
标题是——该不该什么什么。
标题不是——不应该什么什么。
所以给人的映像是讨论,对什么的应该与不应该的话题讨论。
属于讨论题型,而不是命题题型。则表示对持不同意见的人,允许发表看法。
今路某提出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对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并没有违反公德良俗,
路某提出,临时建筑准许,对这六个字的理解,并没有超越话题。
路某提出,物权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差别。
提出物权侵权与债权侵权的差别。
提出是因为谁的过错,才出现三十多年的临时建筑用地的收回问题。因为不存在二三十年的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的法理。得出证明其“临时”根本属性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
结合地面附着物的征收定义,提出我个人的见解。
本人认为债权人的对债务人的放宽归还期,是一种事实上的允许放宽,放宽了就不存在违约,放宽土地使用权期限的时期之内,地面用途没有改变,建筑物用途没有改变,则不能说是违规建筑。就事论事,并不为过。
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说它根本属性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另一重的意义是,使用权确权的转变。
土地使用权确权的转变,从历史角度看,把地主的土地没收,分给农民。地主手里的地契,属于推翻的历史,地主手里的地契,不足以证明那片土地,地主仍然有所有权。
农民分得地主的土地后,拿到地契。到三面红旗时期,国家宣布土地不准私有。农民的地契属于翻篇的历史。则农民手里的地契,不足以证明那片土地,农民仍然有所有权。
历史转变是众多改变的的一般性,例如,一个起先是民师,后来民师转正,退休工资也不再是民师对待。
如此类推,历史原因的确权转变。包括从临时建筑,临时建筑用地,转变为民居或者别的,一定不会追索到史前文明以来的每个转变,最终只对土地实际有权使用人的确权。
炮先生自己也讲到,有的人拿到了永久建筑准建证。本人认为,只要没有法理上的解除,准建证是有效的。则准建证上实际批准的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已经彻头彻尾地推翻了临时建筑和临时建筑用地的前提。本人自认为这么说没有触犯众怒。也没有什么“逢江必反”意义。
愚以为,在论坛发言,在征求意见,在发起讨论的帖子,应该允许持不同意见人说话,不同意见是对事不对人的。
路某不才,但不出格,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说得不中听,你不接受,是因为你没有那样的正人君子的度量。
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
你发出讨论性质的话题,你对路某的不同意见认为是“逢江必反”,只能是你自认理亏。
你的作文有“即使所谓的准建证,也是一个肮脏的玩意。所以,给与补偿,显然是对腐朽的妥协;对法治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利益的出卖;是渎职;是犯罪。 让那些得寸进尺的家伙的梦想破灭吧!”
如果你的本意是要证明拆迁补偿不合法,你就应该让准建证解除法律效力。而你实际上做不到。反而是你的愿望破灭了。
如果你的本意是要证明拆迁补偿是执行人渎职犯罪,你就应该举报具体的人,但是你没有。
特别是你没有第一手资料证明,哪个人该补偿的没有补偿,哪个人该不补偿的补偿了,则拆迁补偿安置不是梦想的破灭。调转来证明你的愿望破灭了。
所以你的这个言论,如果不是自言自语,就属于“恶言”。
你视持不同意见为“逢江必反”,恰似调转来证明了 “恶言出于口,忿言反于身”!
你的主题帖,有“在没有店面的地段,摊主们都是以“占山为王”的方式,予以占有;特别是对于有店面的商户,对对面的地段,那更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方式予以占有。”
我的帖子所支持你的地方有“注意:未经政府许可的临时建筑,才属于违规建筑。”只是你眼睛不好使,还认为是“逢江必反”。
你眼睛不好使,能怪谁呢。
炮先生主题帖言道:“如果今后政府要求拆除摊棚,摊主们不得拒绝。”
摊主们并没有拒绝政府要求拆除摊棚。
这个今后,后到了什么程度?
答:“二三十年”。
请问,你在国家政策的哪个句子里,找得到临时建筑二三十年的?
没有吧!
则,历史改变了这个摊棚的“临时建筑”属性。
至于你的回帖驳词说“政府不可能出让这些地皮”,我看你是不尊重事实,从八十年代至今三十多年,请问,这些地皮不都是出让给摊主后政府不收回所致吗?嗤!不是出让地皮,难道是划拨地皮吗?
从你的主题帖得知,摊主享受了二三十年的出让地面使用权。请问,你主题帖说的话还有效吗?
你驳词还说“更不可能给予颁证”,主题帖里你讲到“有的摊主改成永久建筑,弄到所谓准建证”。 请问,你主题帖说的话还有效吗?
嗤!你是扯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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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8-28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9-8-28 10:42
炮先生作文标题是《该不该补偿》标题是——该不该什么什么。标题不是——不应该什么什么。所以给人的映像 ...

路遥:
      你将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容许人们在街道边地皮搭建临时摊棚,后摊主们又将摊棚改建为永久建筑的事实,就地皮使用的“容许”,与摊主对地皮使用,称之为“债权”与“债务”关系,显然很荒缪:因为,作为你称之为“债权人”的政府,根本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其在这个问题上,只是国家资产的管理者。
    关于地皮“出让”问题:
    看来,你路遥又来扯淡了:“出让”,那是受让方要花打价钱的;而你可知那个摊主花了大价钱的?其实,他们一分钱都没有花。
    你路遥说,政府对几十年前容许摊主们占用的地皮,没有收回,就成为既成事实的合法占有;这有点荒缪吧?那些在秦岭私建的个人别墅,可也有些年头,国家要拆除,是不是按你路遥的说法,也该补偿吗?
    所以,其既不是“出让”,也不是“划拨”,而是在特殊时期的“容许”;而“容许”,就确定了政府有收回“容许”的不容许。而这一无偿“容许”给那些摊主们获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而在这“容许”被收回之后,其当然不快;但这“不容许”却给更多的人,带来了广泛,且实际的利益;这也体现了公平与文明的原则。
   显然,“义”有“大义”与“小义”;“公”有“大公”与“小公”,“时”有“过去时”与“现在时”;
所以,“与时俱进”,且着重“大公”“大义”,才是我们遵循的原则。
   关于那个所谓的“准建证”:
   我再强调:它既不是所有摊主都有,而是少数摊主通过“关系”弄到的;而“准建”,显然是在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明,没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设许可的情况下所颁发;所以,我说它是一个“玩意”;而根据时效和“新官不理旧账”的法理,常理,我们没有必要去讨论这个问题;当然,你路遥可以就此继续发言,但显然是废话;而“逢江必反”,也就体现在这里;you  can !go on !

点评

不是不重视法律***,也不是不依法办事,是要对事不对人,就事论事,同样你与他人都是超临时建筑,你的临时建筑是不是超两年了也未续签?凭哪家法规定,给你补偿合法,给他人补偿就渎职犯罪。不公道有何资格说法?  发表于 2019-9-2 15:59
地方政府允许存续达30多年的土地私人使用,土地使用人属于善意取得,其建筑被时长改变了临时属性,道理明显。至于要不要付费使用,就要考虑是不是政府扶持性质,属于惠民扶持的,别说交费,政府贴补都是有的!  发表于 2019-8-30 07:53
地方政府代表国家行驶土地管理权,土地收益大部分归国库。代表国家行驶其他权力,国家付出工资。则国家和地方政府不是以索取为目的处理有偿使用建设用地。而是依法行驶行政权力。  发表于 2019-8-30 06:51
损害公益不分大小都是破坏,侵犯物权触犯国法。国法不提倡损害私有财产为代价来维护大公。私有建筑确权与拆除给补偿,不需要恳求于你,没有与你争辩的必要。  发表于 2019-8-30 06:39
你所谓违建没有拆除达30多年。期间绝一超育,坠一违胎,烧一埋尸,拆一违建。以为积极,问:哪有离县政府尽在咫尺的违建存续30多年?  发表于 2019-8-30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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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29 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9-8-28 17:20
路遥:
      你将政府在改革开放初期容许人们在街道边地皮搭建临时摊棚,后摊主们又将摊棚改建为永久建 ...

拆迁该不该补偿
这一个话题在以上辩论中,已经说明了该补偿的理由。
至于炮手老江说不该补偿。再不需要与炮手老江辩论理律。因为补偿不需要炮手老江来确定。
至于说到三十多年一直使用地皮来着,说成是临时建筑。就是瞎说。因为临时建筑用地,只有两年定义。申请延期只有一次,最长延期只有两年,综合最长临时建筑用地只有四年。超过四年就不是临时建筑用地。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则超过四年的临时建筑就不是临时建筑。
三十多年来,一直使用着政府默许继续使用的地皮,或者是重新批准使用的地皮。在没有收回地皮的情况下,政府允许利用地面的建筑,都不能算违规建筑。则地面存在的建筑,既不是违规建筑,又不是临时建筑,就是合法建筑之非临时建筑。道理很清楚了。
该建筑就有所有权,再不需要与炮手老江辩论理律。确权也不需要炮手老江来确权。
炮手老江说不补偿,炮手老江又说,有的建筑取得了永久建筑准建证,而且炮手老江对有准建证的永久建筑认为也不该补偿。这样的杠精,随他杠去。但是拆迁补偿绝不会像他讲的。
炮手老江好像说,拆除不给补偿的目的,是为大公,给补偿是小公。要为了大公。
看似有理,其实这不是说理的态度。如果说理,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哪怕是对小公的损害,都是对公的损害,损大公理是作恶的一种表现。损小公理更是作恶的一种表现。
炮手老江拿秦岭违建别墅说事。拿人家违建比较,主题帖子反映的拆除该建筑,不是违建,是应该补偿的。则与秦岭违建别墅没有可比性。
主题帖中显示,政府允许的该建筑存续期间,三十多年来,为了维护一个规定的贯彻执行,执行不到位就一票否决政绩,
哪怕是一个老人死亡,一个胎儿降生,大官小官忙得不亦乐乎。
当值小官经常打听,老人生病了没有哇?生怕突然死亡偷偷卖掉了,恨不得偷偷买了的也要挖出来。保证百分之百的火葬政绩。
有初孕妇女,没有取得生育证,逃亡到外,孩子就要降生了的前几天,偷偷回家待产。举报有赏,一经被捉,对胎盘位置注射一针什么药水,必有死胎。目的要百分之百控制准生证。
生死大事,尚且如此,违建也不例外。
如果所有城乡违规建筑,统统强行拆除,唯独炮手老江以为是违规建筑的那些商棚还保留着。那么管理违规建筑拆除的,政绩还不一票否决了吗?
所以没有拆除,这就明显地证明了该建筑,不是违规建筑。
其实炮手老江主题帖里【即使所谓的“准建证”,也是一个肮脏的玩意。所以,给与补偿,显然是对腐朽的妥协;对法治的亵渎;更是对国家利益的出卖;是渎职;是犯罪。】,暴露了他的真实意图。其矛头指向,是宿松县管理层。
炮手老江没有能力把准建证 宣判为无效准建证。则他把矛头指向了宿松县管理层也是徒劳的。
可怜的炮手老江,支持力太低,理论上的失败,必将为众人所呵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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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主题帖说给补偿是渎职罪,刑法第九章,没有补偿是渎职罪名,依据法无明文不成罪的规定,江礼平想把罪名强加与拆迁补偿的头上,是徒劳的。关于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渎职罪见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低价出让国有土地,性质恶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是,这里既不是低价出让,也不是恶劣,也不是重大,而是依法补偿,何罪之有?
江礼平,嗡嗡叫,乱说西天。表面是要把矛头指向宿松管理层,其实蚍蜉撼树不自量力,江礼平捞不到油水,掉过头来攻击普通老百姓,是故意挑起事端,触犯众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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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31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说补偿就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指的是哪个具体的工作人员,进入民事领域,每个人都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不再是从属关系。不存在拆迁补偿渎职罪,也不存在某职能机关渎职罪。鼻子挨着地面,到处找怪味,就像到处舔鸡屎的瘟猪,天天闷不溜湫的法呀法,发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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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9-2 18:04 | 显示全部楼层
HJANX 发表于 2019-8-31 18:26
炮手老江说补偿就是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指的是哪个具体的工作人员,进入民事领域,每个人都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

     显然,路遥在此玩了一个慨念把戏:“补偿”不是“渎职”:
     什么是“渎职”?
     其实,“渎职”是一个泛指的一种过失行为;其针对者当然为国家公职人员中,具有法定义务而拒不履行,或滥用职权而使国家,人民群众遭受损失,而使某些人,或利益关联人获得非法利益的一种过失行为;而其是否构成“渎职罪”,当然要根据利益损失的多少而定······。
    可见,路遥仅以“补偿”,而无视这一“补偿”是否与法是否有据,直接将其与“渎职”划上等号而做出推理;显然,这是偷换慨念的把戏;而路遥一再以此发难山人,足见其荒缪的逻辑;卑鄙的心态。无良之辈;无耻之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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