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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耕地,为何变成建设用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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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5 21: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河北省交管局副局长兼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委刘军臣之妻王某,在承德避暑山庄附近非法占地建度假村。
对此,承德市国土局副局长孙某不但不将案件移交警方,还弄虚作假帮忙补办合法征地手续。
孙某被抓后称,刘军臣给自己打过招呼让他关照此事,考虑到同乡关系,以及刘军臣在当地的影响力,他就答应了。
今年3月份,保定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记者获悉,去年12月29日,河北省纪委宣布,给予刘军臣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件还原 国土局长摁下违法占地案
保定中院裁定书显示,2008年4月,王某与他人合伙,未经当地国土局批准,擅自在河北省承德市双峰寺镇三道河村七组的集体土地上开了丽元山庄生态旅游度假村。
丽元山庄股东于某作证称,山庄是森农公司开发的,王某是法定代表人,她是时任河北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局长兼高速公路交警总队政委刘某的妻子。
根据承德市双桥区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李某的说法,2009年,有人到承德市国土局反映森农公司非法建房,双桥区国土局负责调查,但因为“一直找不到丽元山庄的负责人”,案子就放下了。
双桥区国土局副局长韩某也作证说,2009年,他曾让执法检查股调查过丽元山庄非法占地的事情,但法人代表找不到,查不下去。
实际上,丽元山庄的法人代表是找得到的。双桥区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赵某作证称,他负责调查丽元山庄违法占地事件,其间发现丽元山庄占地面积达20多亩,他当时找到了丽元山庄的法人代表王某,但她“态度很硬”。
他向局长孙某汇报了情况。裁定书显示,承德市国土局副局长孙某于2011年5月到双桥区国土局兼任局长。过了一段时间,孙某让他到办公室去一趟,在局长办公室里他再次见到王某。
根据承德市国土局规定,森农公司违法占地一事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赵某称,其曾向孙某提出移送警方,得到的回复是等协调。后来,赵某又向孙某问起此事,还追问为什么公安局没把国土局的案卷拿走,得到的回复是:卷先放在队里,王某的丈夫刘某是领导,不用担心。
根据制度,这件事还应该在局长主持下会审。但双桥区国土局执法监察大队中队长韩某作证说,他向孙某提出过,但孙某说知道了,后来就没下文了。
不移交案件自称考虑同乡关系
孙某口中的刘某到底是谁?
记者记者调查发现,“刘某”全名为刘军臣。2011年6月14日,河北公安交管网发布消息称,刘军臣任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党委委员、书记,主持高速交警总队的日常工作。同时担任政委的刘军臣表示,努力推进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新华网报道,2012年7月4日,河北省交管局副局长,高速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政委刘军臣做客该网,与网友谈“创建文明交通示范路,打造群众满意放心路”。这证明至少2011-2012年间,刘军臣一直担任河北高速交警总队党委书记、政委。
被抓后,孙某交代出实情:他和刘军臣是老乡,在任期间他接到刘军臣的电话,称森农公司是妻子王某和别人合开的公司,希望他帮忙抓紧时间给丽元山庄补办用地手续。
尽管明知森农公司的违法占地情况已被监控卫星拍下,此案是河北省国土厅督办案件,在省国土厅有备案,违法占地面积已超过10亩应该作为刑事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但孙某仍未将案件移交,还一直在帮刘军臣办手续。
上述内容,与刘军臣的证言一致。孙某说,如果刘军臣没给他打电话,他肯定会把这个案子正常移交公安机关。他当时是考虑到自己和刘军臣的同乡关系,以及刘军臣在当地的影响力。
他还承认,自己曾找刘军臣办过私事。一次,他和家人开车外出旅游被高速交警查处,就是联系刘军臣解决的。
局长为帮山庄征地而弄虚作假
孙某交代,他曾告诉刘军臣,得先经过处罚程序和土地征用程序才能补办合法手续。刘军臣同意,并向孙某催办。
为了通过处罚程序,2011年5月20日、27日,孙某分别签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丽元山庄作出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每平米10元标准罚款的行政处罚。
双桥区国土局履行完处罚程序后,便开始走土地征用程序。但在向河北省国土厅上报的过程中,省国土厅提出,材料中缺一份公安机关对丽元山庄违法占地的立案证明。
根据刘军臣的证言,他了解情况后给双桥区公安局的一位领导打了电话,在公安局办出了所谓的“立案证明”。
随后,河北省国土厅批准了丽元山庄的征地手续。
根据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赵某的证言,该局对森农公司的处罚决定书中,写明的处罚面积是14466平方米。为了帮森农公司多征地,局长孙某让其另外制作了一份处罚决定书,把面积改为了20666平方米。
孙某事后承认,两份处罚决定书的案号相同,完全是为了帮森农公司征地而弄虚作假。
司法处理
国土局长终审获刑1年2个月
2015年1月22日,孙某因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
2016年3月23日,保定市中级法院终审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刘某、王某被另案处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专门承办土地、拆迁类案件的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主任赵健告诉记者,该罪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对此案,赵健解读称,孙某和刘某是同乡、刘某找孙某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两人合谋出具假的公安立案证明、篡改案件移送及结案时间等事实,能够证实孙某具有徇私舞弊的故意和行为。
双桥区国土局已于2015年2月10日将森农公司违法占地案移送至双桥区公安分局,移送书载明森农公司违法占地9209平方米,已经超过10亩,森农公司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就负有移送相关司法机关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孙某具备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客观要件。
赵健表示,对徇私舞弊的国土系统官员进行刑事追责,可以对官官相护、官商勾结现象起到震慑作用,有利于解决一些土地、拆迁纠纷矛盾。
高速交警总队书记被双开
至于王某和其丈夫刘军臣,目前已被另案处理。
2015年0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日前,河北检察机关决定,依法对刘军臣(正处级)涉嫌受贿犯罪立案侦查。2015年12月18日,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刘军臣(正处级)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29日,河北省纪委宣布,其对刘军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刘军臣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其他公司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经省纪委监察厅研究决定,给予刘军臣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事件后果
村主任称山庄破坏土地
据了解,丽元山庄度假村距离避暑山庄很近,开车只需要15分钟。
丽元山庄股东于某作证说,丽元山庄2008年开始建设,2009年6月份山庄又在六间仿古房子半山腰盖了三层楼房,同时将楼房对面的小广场地面及山庄内的环山路面硬化,建了一个水塘、一个假山、一段上山的长廊、一个亭子,2009年11月份楼房盖好对外承接游客住宿、吃饭。
双峰寺镇三道河村村主任隋某反映称,2008年4月于某陆续从双峰寺镇三道河村村民手中流转40亩山地,到后来有100亩左右建丽元山庄。
这些土地有林地、耕地和荒山,丽元山庄建了一排大棚,还有饭店、假山、水塘、楼房,还修了一条8米宽的马路,具体办没办审批手续不清楚。盖建筑物要在山上挖、刨、硬化路面,破坏了土地。
通过携程、艺龙,记者查询到当下丽元山庄的订房信息并致电咨询。山庄工作人员称度假村仍在营业,是四星级酒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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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4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县易扶办开展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
来源: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2   点击次数:185次   【字体:大 中 小】 分享到: 0
为全面了解各集中安置点工作实际,加快推进搬迁工作进度,8月23日至26日,县易扶办召集县国土局、县规划局、县扶贫办、县发改委等单位人员组织对全县12个乡镇的37个集中安置点进行了一次全面督查,并对乡镇村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督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易地扶贫搬迁各集中安置点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和督导。
通过督查,各乡镇都存在着不同的问题,一是搬迁对象审核不严格,存在“组评议、村票决”及“乡、村两级公示”不到位现象,存在“挪位式”搬迁现象,存在搬迁户“人口数”随意增减现象。二是对安置点选址准备不充分,存在随意变更现象,造成工作推进不快,许多建设条件良好的安置区也不能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三是乡镇顾虑较多,担心安置区征地拆迁、规划设计等费用需要乡村两级承担、担心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时间长影响进度还增加成本等等。
针对各安置点存在的问题,督查组进行了相应的答复,并要求,一是要进一步做好搬迁对象的确认工作,严格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票决、乡镇审核、县认定”和“两公示、一公告”的要求进行一次回头看,切实把确认工作做实做细,同时严格审查搬迁对象“迁出关”和“安置关”,确保所有对象符合搬迁条件。二是加快安置点建设进度,要抓紧完成安置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设计、住房建设、招投标等工作,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抓紧与国土部门申请调整。三是积极发动搬迁对象参与住房建设,在住房户型、建设方式的选择上充分征求搬迁对象意愿,在房屋造价、资金使用方面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对统规统建住房的,要成立项目理事会,让搬迁代表全程参与、监督住房建设,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四是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搬迁群众的思想动态,对搬迁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研究对策,为全面做好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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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9-28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工作需要,县住建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市政工程管理处、园林绿化管理处、城区路灯管理所、测绘队等单位将于近期陆续搬迁至东北新城办公。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搬迁时间:2016年9月24日至9月30日(利用下班时间搬迁),10月8日起正式在新址办公。
      二、办公新址:东北新城将军山路与府东街交汇处。
      三、办公电话、传真不变。
      四、搬迁期间,办理业务请先与我局承办部门联系。
      联系电话:办公室:7821276(12层)
      监察室:13966616168(12层)
      计划财务股:13500550678(12层)
      住房保障股:13955651058(12层)
      征收办:13855644188(12层)
      村镇建设股:13966966969(11层)
      工程管理股:13365567588(11层)
      安全监察股:13955629999(11层)
      行业管理股:13696623688(11层)
      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15855676799(11层)
      县市政工程管理处:18955625588(7层)
      县园林绿化管理处:13956539778(7层)
      县城区路灯管理所:13013197099(7层)
      测绘队:18905560318(7层)
      因单位搬迁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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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0-21 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标题:江苏两村民“普法”惹恼县乡干部 被羁押480天

“爷爷!”

8月12日,村民宋承义走出看守所那一刻,听到了4岁孙子熟悉的呼喊声。

这位江苏沛县杨屯村53岁的男人一下子眼睛湿润,一把抱过孩子,两人哭成泪人。

在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羁押480天后,宋承义被取保候审,恢复了自由身。

与他一同被释放的,是同村的“大律师”吕复堂。



宋承义(左二)取保候审后走出看守所,抱着孙子哭了。图/北京时间

因村子集体搬迁,宋承义、吕复堂两人曾义务为村民普法,授课法律知识。

2015年4月18日,两人突然被沛县警方带走,十天后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拘留。沛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后,徐州中院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8月12日,沛县法院对宋承义两人办理取保候审。10月9日,法院作出允许检方撤诉的裁决。

因“普法”变成了“违法犯罪”,再到重获自由,两人的这段铁窗岁月如同一个“黑色幽默”。

10月20日,宋承义和吕复堂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两人正在研究《国家赔偿法》,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被“搅和”的搬迁大会

“我用自己学到的法律知识为村民义务普法,何错之有?”至今,吕复堂否认自己是有罪之人。

吕复堂,63岁,孔庄煤矿退休工人,2002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杨屯村村民眼中的“大律师”。

宋承义,53岁,诊所医生,村民离不开的“白大褂”。

因村子集体搬迁,这两位村里的“大能人”为维护个人和村民利益不受损害走到了一起:义务为村民普法,自费印发《搬迁知识问答》、免费授课法律知识。

吕复堂向“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回忆,自己最早产生普法想法,是源于和村干部的一次争执。

2014年10月的一天,杨屯村在杨屯镇政府会议室召开集体搬迁村民代表大会。

吕复堂回忆,杨屯村支部书记杜善环会上宣布,姚桥煤矿要在村子下面采煤,全村搬迁到新镇区已建好的安置房。

按照搬迁政策,本村户口每人享受30平方米安置房,其中,已出嫁但户口未迁出者,给予每人12000元补偿,煤矿退休工人若需安置房,交纳12000元可享受本村户口待遇。

宣布完政策,杜善环看无人提出异议,准备散会。

“等等,我有话要说!”

杜善环话音刚落,吕复堂接上话。

这时,起身准备离开的代表们,眼光齐刷刷聚焦过来。

吕复堂问:“我的房子怎么说?”

杜善环回应:“以后再说。”

吕复堂是煤矿退休工人,在村里两处房屋面积250平方米,家里几口人仅有妻子一人户口在本村,以杨屯村搬迁政策,250平方米的房子仅能换来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

吕复堂当场质疑,“搬迁既没有征收土地手续,又没有张贴发布搬迁公告是违法行为”。另外,他认为,《宪法》第48条规定男女平等,这样的搬迁政策也涉嫌违宪。

顿时,会场内气氛活跃起来,代表们你一言他一语,也加入到质疑搬迁政策的合理合法性。

最后,代表们提出的异议未得到任何答复,不欢而散。

有参加集体搬迁大会的村民代表向“北京时间”回忆,当时,吕复堂就像电视上见到的法庭辩护人那样,对搬迁政策逐条指出不合法性,大家由衷地佩服。



吕复堂的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图/北京时间

吕复堂发现,大家有维权积极性,但对相关法律知识欠缺。于是,他摘抄了《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宪法》相关条款,并印制了《搬迁知识问答》免费发放给村民普法维权。

为扩大普法覆盖面,吕复堂还选择在村里一家停业的饭店,利用现成的桌椅板凳对村民授课法律知识。每堂课,自发听课的村民都爆满。

参与普法活动的宋承义,原本在村里有三处宅基地共600平方米,但由于一家6口人仅2人户口在村里,也面临着仅能免费享受60平方米的安置房。

他不但积极参与维权,还热心提供自家开的万寿堂诊所大厅作为授课场所,让更多前来就医的群众也受益。

消息传开后,杨屯镇政府官员一度跑来查看并录像,但也并未明确提出不合法。

“法无禁止即可为,何况是为村民义务普法!”吕复堂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

安置房建在了塌陷区



一份公函文件显示,安置房建在了塌陷区。

吕复堂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除了搬迁政策的苛刻,他通过查证还发现,新建安置房土地批文“张冠李戴”、安置房违规建在塌陷区等问题。

吕复堂称,他和四名村民,向杨屯镇政府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杨屯村整体搬迁征收土地、房屋批文”及“杨屯村安置房建设征地手续”。

杨屯镇政府公开信息答复:杨屯村整体搬迁无批文,安置房建设征地手续文号为【苏政地(2013)106号】。

而国土资源局查证给出的答复让村民意外:苏政地(2013)106号批文,是杨屯镇张庄村新建安置房征地批文,并非是杨屯村。

与此同时,吕复堂通过江苏国土资源厅官网查询,2012年1月18日,江苏国土资源厅以苏政地(2012)1037、1042、1043、1047号文件,对杨屯镇杨屯村等8个村庄进行了村镇建设用地批复。

之后,吕复堂等人又发现更大的问题。

他们查证到,2008年11月7日,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桥煤矿曾发给沛县杨屯镇政府的屯能司姚(2008)189号《关于禁止在姚桥煤矿井田范围内兴建建筑物的函》。

该函载明,姚桥煤矿曾多次函告杨屯镇政府,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采煤塌陷区域内兴建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物。经调查,杨屯镇张街、甘庄两村沛龙公路东侧、十六K向北至甘庄村的采煤塌陷地内,有多处正在建设施工的建筑群,以上建筑地点均处于矿采塌陷地补偿范围,正在施工的建筑属违章建筑。

“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对比发现,文件所指塌陷区域,正是村民搬迁新建安置房所在地。

拿到此次搬迁的违规铁证,吕复堂维权的底气更足了。

与县领导叫板当场拍桌子

“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从杨屯村多位参加听课的村民处了解到,吕复堂、宋承义每次课前必讲五条禁令:

“不能对抗政府、不能打骂官员、不能破坏公共设施、不能阻止新建安置工程、不能给社会带来任何负面之事。”

即使这样,吕复堂还是被村干部请到了镇政府。

吕复堂回忆,在镇政府6楼会议室,在场人员有镇党委书记、县政府法制办主任、村干部。

镇干部问:“你们究竟想要啥?”

吕复堂:“说出来我要的东西,你们能给吗?”

“我要政府依法行政,我要杨屯村安居乐业的日子!”

双方的这次对话,并没能解决任何实质的问题。

2015年1月,吕复堂被杨屯镇政府、杨屯村干部带到沛县信访接待室,与一位县领导进行了一次对话。

吕复堂对话中提出,杨屯村已被批复村镇建设用地,为何欺骗村民是采煤?安置房违规建在采煤塌陷区,有无审批手续?出了问题谁负责?

县领导回应,只要国家批复了就允许。

吕复堂急了,“啪”得一声拍了桌子,“你为啥不具体回应我的每个问题,给你讲不通,不讲了。”



吕复堂(左一)回忆和县领导对话,右为宋承义。图/北京时间

接下来,吕复堂更加大了普法宣传,除了继续为村民发放《搬迁知识问答》,还在授课时增加了一项内容,村民学法典型发言。

2015年3月29日,江苏电视台公共频道播出《搬迁之争》节目,吕复堂、宋承义登上荧屏,讲述搬迁存在的多项不合法问题。

之后,有村民把视频节目刻录成光盘,自发找来电视机和DVD机子,每天晚饭后在村子大街上播放。

带着戒具脚镣上法庭

2015年4月18日下午,两名警察来到杨屯村,将正在备课的吕复堂带走。同一天,宋承义也被抓走。

次日,两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沛县警方行政拘留十日。期满又以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1月5日、2016年3月4日,沛县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宋承义、吕复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

两次开庭,两人被戴着戒具脚镣押上法庭。他们据理自辩,拒不认罪。

吕复堂回忆称,“我们这点事还能享受重刑犯待遇、还能越狱不成?我心里明白,戴着脚镣无非是给旁听群众一震慑,谁再在村子里普法维权,这就是下场。”

他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哗啦、哗啦的铁链声,反而让旁听席上的村民鼓掌鼓励。

重获自由的宋承义则透露,“把我关押在看守所就是一个不定时炸弹,先后四次发病送医抢救,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宋承义称,二次开庭押回看守所后,他突发冠心病。管教紧急送往看守所外医院抢救,他才捡回一条命。

宋承义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有一天,沛县法院法官劝我说,家里上有80岁的老人,下有几岁的小孙子,只要签字认罪、不上诉,签字之日就是重获自由之日。”

宋承义拒绝了法官,“哪怕判我一天,也要上诉。”

重获自由“有罪”帽子未摘

2016年8月12日,沛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宋承义、吕复堂办理了取保候审。480天后,两人重获人身自由。



取保候审决定书图/北京时间

两个多月过去了,宋承义还没走出监所的阴影。

宋承义回到家不久,赶上村委会集中收取社会养老保险金,村干部念到“宋承义”名字时,他噌的一下立正答“到”。

羁押期间,宋承义的医师职业资格证,也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如今无法继续行医。

为了诊所重新开业养家糊口,他已将司法机关相关裁定文书递交沛县卫计局,等待行医资格。

不过,在村子里,宋、吕二人成了村民的崇拜对象。这两个月里,几乎每天都有饭局,这家请了那家请,两人成了大忙人。

村民感激的是,杨屯村子保住了。

有村民得知两人回家后,便找上门送钱让买点东西补补身子,被两人拒绝。

吕复堂说,“还有村民送来挖的野荠菜,这个我收下了,这是村民的一点心意,我不能拒绝。”

回到家的两人也是好消息不断。

2016年8月30日,沛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撤回起诉决定书。10月9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了允许撤诉的裁决。

宋承义两人拿到这个裁定时,虽然法官告诉他们以后就是自由人了,但两人仍在纠结:法院的取保候审为何不解除?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告诉“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按照法律规定,检察院在撤回起诉之后,应该在30日内对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取保候审状态方可解除,两人才能在法律上认定为无罪。

王常清表示,除非有例外,比如说,检察院认为他们有其他的犯罪事实,可以另外起诉。

10月20日下午,“北京时间”(微信号:btime007)致电沛县人民法院,该院二审审判长常拥军表示,目前检察机关已撤诉,案件已不在法院,究竟谁来解除取保候审,这个不好说。

在等待“无罪”身份的同时,吕复堂和宋承义已开始研究《国家赔偿法》。他们表示,要为这480天无故被羁押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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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5 0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县委书记将赃款大部分交存到受其领导和控制的招商局、县委办,部分赃款用于公务,是否还构成受贿罪?对16名少女实施侵害,作案男子拒不认罪,不做辩解,“零口供”怎么判决?昨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这批案件共有8件,对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起到强化促进作用。
  赃款交存用于公务 改变不了受贿事实
  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69万余元,以及购物卡、美元、手表。
  2006年至2012年间,他累计23次将现金1790万余元及美元等交存到萧县招商局、县委办。后1100余万元用于公务支出,400余万元用于退还他人、为退休领导违规配车及招待费用等。
  合肥市中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毋保良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要点]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是针对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上交的情形。毋保良具有受贿故意,并非及时、全部上交。交存款物的部门非纪律检查部门和廉政专用专户,而是毋保良主管、便于控制的县招商局和县委办。另外,交存款物后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是其受贿犯罪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置,不影响受贿的性质。
  保健品吹牛贻误病情 死者家属获经济赔偿
  2010年8月,苏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肿瘤医院检查,发现其右乳长有疑似恶性肿瘤肿块,苏女士未继续检查,返回家乡绩溪县。
  周某某是某生物公司在绩溪县的经销商。周某某向苏女士推荐其经营的系列保健产品。苏女士通过了解“活力宝”等保健产品的宣传资料,轻信这些保健产品对其体内的肿块具有治疗作用,于是购买服用,花费49760元。
  2011年8月,苏女士病情加重就医,诊断为“右乳癌伴右腋下淋巴,考虑双肺及肝脏转移”,进行了手术。 2012年12月,苏女士因病情恶化入院,次年1月出院死亡。
  苏女士家人状告周某某和某生物公司,赔偿双倍货款以及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周某某在销售过程中,向苏女士展示了产品宣传资料,称“活力宝”主要作用及适用人群包括“抗肿瘤、肿瘤患者”。苏女士家人认为,这些保健品与延误乳腺疾病治疗及苏女士死亡之间有关系。
  [裁判要点]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法院认为,周某某向苏女士提供的宣传资料,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活力宝”具有抗菌、抗肿瘤等作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另外,苏女士死于乳腺癌,无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周某某、生物公司的违规宣传有因果关系。
  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苏女士家人主张的按双倍货款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判令周某某、某生物公司连带赔偿苏女士家人经济损失99520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52次 甚至包括男女关系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徐芳(化名)及丈夫以公民监督为由,分别向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众多部门,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共提起至少25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徐芳收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分别向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等众多复议机关共提起54次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又分别向合肥市中院、宣城市中院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40次。
  徐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诉讼均因房屋被拆事由引起,其丈夫已于2014年2月对宣城市城管局就其房屋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7月,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已生效。
  徐芳申请公开的内容繁多,有些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内容,如行政机关打印机数量、品牌、型号,工作人员受贿及发生男女关系次数等信息。
  法院认为,徐芳借此表达自己不满情绪,行为已明显偏离公民依法、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悖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与立法目的。法院因此驳回她的起诉。
  [裁判要点]
  对于当事人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审查。若起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应驳回其起诉,以防止权利滥用。
  强奸16名初中女生 零口供照样判死刑
  自2009年起,王某通过QQ聊天、微信等方式寻找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她们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中称自己在社会上“混得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王某寻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幼女、少女见面,并扬言若不见面就对她们进行殴打。
  王某将她们带至宾馆房间,采取语言威胁或暴力手段将她们侵害。王某先后对16名未成年少女(其中有8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被害人分布在7所中学,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一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二审开庭时拒不出庭,并采取自残方式企图逃避审判。芜湖市中院于2014年3月判处王某死刑,之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要点]

  通过综合考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对于客观证据薄弱、被告人“零口供”刑事案件,法院需要综合分析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完成刑事证明过程。
 屋内物品未登记保全 政府强拆被判赔损失
  2012年初,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苏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拆除。苏某2011年已经去世,其女儿、外孙等认为区政府非法拆除房屋,请求法院判令区政府赔偿屋内物品10万元,包括衣服、家具、家电、手机等5万元,实木雕花床5万元;房屋损失、房租损失、装潢损失282万余元。
  一审法院驳回诉请后,原告上诉至省高院。
  法院认为,被告强拆违法,组织拆除时未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屋内物品价值5万元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对于原告主张实木雕花床价值为5万元,超出市场正常价格范围,但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为3万元。省高院判令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房屋内物品损失8万元。
  [裁判要点]
  在房屋拆迁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行政机关也没有采取保全等措施,无法对房屋内物品损失举证的,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诉请,对其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常理的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赔偿,予以支持;对明显超出市场价值的生活必需品或其他贵重物品,为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综合物品的市场合理价值等因素判赔。
  昨日,省高院还发布了另外3个案例。
  ●关键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王某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一审没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二审提出申请的,尽管不属于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审查。特别是对死刑案件等重大案件,诉讼的公正价值超过效率价值。
  ●关键词:商标侵权责任界定
  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董某某、安徽白马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媒介对外公开宣传自己能够对涉案经营场所进行管理,法院应认定被告为经营场所管理者。管理者未尽监督管理义务致使经营场所内商标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应认定其为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键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

  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委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房屋征收部门以补偿协议违反政府规范性文件、补偿协议与征收补偿方案不一致作为抗辩理由不履行补偿协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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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1-28 0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央顶层设计解决八大产权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27日正式对外公布。作为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的产权保护顶层设计,《意见》为解决长期以来社会所关注的八大产权问题明确了方向。
1.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国有产权保护:坚持平等保护
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一些法律制度对不同所有制产权保护不够同等,对非公有产权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保护,出现因所有制主体身份不同而同罪异罚或异罪异罚现象。
平等保护是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意见》明确,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健全以企业组织形式和出资人承担责任方式为主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统筹研究清理、废止按照所有制不同类型制定的市场主体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
“很多政策措施在中央文件中都是首次出现,力度空前,对于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尤其是加强非公有产权保护意义重大。”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所长银温泉说。
2.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过去的经营不规范问题: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等原则
长期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违规经营甚至涉嫌违法行为。特别是一旦企业涉案,容易“新账旧账一起算”。对此一些民营企业忧心忡忡,甚至影响投资意愿。
《意见》指出,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说,中央明确历史、辩证地看待过去的不规范行为,给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有利于他们安心投资、生活。
3.涉案财产处置随意牵连合法财产:依法慎重采取强制措施
企业和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执法司法不够规范是一个重要原因。比如,不管企业涉案性质轻重,一旦涉案动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无法进行,甚至破产倒闭;处理涉案财物时扩大范围,混淆企业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混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混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等。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
常鹏翱说,这些措施旨在稳定社会基本财产秩序,督促公权力依法行为,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企业、个人合法财产权的严格保护。应尽快形成具体办法,使其成为行政实践和司法实践。
4.“新官不理旧账”: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
一些地方政府政策不连续,“新官不理旧账”,有的甚至招商引资时“敲锣打鼓”,项目上马后“关门打狗”;有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极端的甚至将外来投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视作“打土豪”的对象;有的调整规划采取行政强制性措施,不给予企业必要的搬迁补偿费用。
《意见》明确,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政府是公权力的代表,强调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对于约束政府行为,维护人民权利意义重大。
5.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研究后续期法律安排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还是你的吗?随着越来越多的百姓拥有属于自己的房产,这成为普遍关注的问题。
《意见》明确,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
孙宪忠认为,关键意义在于中央明确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导向,即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6.强征强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由于财产征收征用制度不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具体,造成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大,少数地方借“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名强征强拆公民房屋,或征收征用补偿不够公平合理。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孙宪忠说,需要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要目的正当、程序正当、足额补偿。要让百姓有知情权,以及一定的参与权和决定权。
7.国资“蛀虫”: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
由于我国国有资产产权保护制度仍不完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比如国有产权由于所有者和代理人关系不够清晰,存在内部人控制、关联交易等;由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所有人缺位,土地等自然资源由国有企业低价甚至无偿使用。
《意见》提出,以制度化保障促进国有产权保护,防止内部人任意支配国有资产,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实现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依法平等使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常鹏翱说,要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通过制度化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国有资产的必须依法追究。
8.侵犯知识产权成本过低:提高侵权法定赔偿上限
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过低,造成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创新活力。
《意见》明确,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说,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有利于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也有利于广大知识分子凭借知识资本成为中高收入者。当前要探索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创新,尽快在有效界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上形成可操作方案。
二、土地与房屋权益三大焦点
新华社北京11月27日电 题:聚焦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土地与房屋权益三大焦点
11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发布。
引人瞩目的是,意见在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土地与房屋财产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明确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等。
意见的发布,将对公民的土地与房屋权益保护释放哪些新信号?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采访了权威专家进行深入解读。
焦点一: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关键点:研究续期法律安排
【文件精神】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专家解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认为,意见尊重并回应了民意,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既然研究的是续期的法律安排,并强调形成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那么就意味着,对于个人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会收回的担心是不必要的。
今年4月,温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确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其他或综合用地50年。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大部分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年限都是70年。公众关注,不论是最高年限70年,还是低于这个年限,到期了该如何续期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目前,关于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续期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目前的法律条文由于缺乏细则,如何“自动续期”存在不确定性,难以操作。
杨立新认为,续期问题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不够70年的,到期后必须都续期到70年;二是70年到期后自动续期,相当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一个无期限的物权,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国家不必每次续期每次都收费;三是到期后经过自动续期变成永久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后,应当确定使用权人与国家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考虑收取必要而不过高的税金,但应当经过立法机关立法决定。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意见提出财产权利保护问题,实质是承认并尊重房产已经成为城镇居民重要财产权的现实。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要拿出妥善的办法。意见尽管没有出台具体的内容,但特别重要的是,指明了要向有利于财产保护的方向进行制度设计。
专家认为,意见也是强化物权法的表现,回应了凡是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应当按照民主、科学、透明立法的原则,通过法律手段来细化相关规定。
焦点二:如何遏制征地与拆迁导致的矛盾?关键点: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
【文件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不将公共利益扩大化,细化规范征收征用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完善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明确补偿的范围、形式和标准,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补偿。
【专家解读】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迟福林等专家表示,随着各地城镇化进程加快,土地矛盾日益凸显。目前,个别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占用和征收土地,只付出低价进行补偿,转手进行房地产开发。最终,政府和开发商攫取高额利益,而部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发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等尖锐矛盾,并造成失地农民等长远社会问题。
记者采访发现,为遏制上述乱象,国土部近年来每年多次挂牌督办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问题,并问责有关负责人。迟福林认为,意见的一个重点,就是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防止将公共利益随意扩大化。接下来,有关部门应该根据这个精神进行科学研究,确定好公共利益的边界。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孙宪忠表示,建议规定公共利益的认定引入听证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损代表和独立的相关专家代表也应该参加。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强势的受益主体如果主张某一项目的建设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近期,四川查处多起基层干部套取征地拆迁补偿款案件。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四川共查办涉农村土地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职务犯罪108人,占上半年查办涉农扶贫领域总人数的23%。
杨立新、常鹏翱等表示,受人关注的贾敬龙案,起因就与征地拆迁有关。意见提到细化规范征收征用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这是最根本的法律约束。而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关键是及时。到底是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补偿费用是多少?都要在征收之前就应该谈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建议,在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的过程中,应当引入价格评估程序,且评估机构应当是利益受损当事人和政府共同指定的机构。如果双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由法院指定评估机构。如果评估有误,评估机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焦点三:农民宅基地权益如何保障?关键点:落实用益物权
【文件精神】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粮食生产能力不减弱、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落实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
【专家解读】“这项涉及数亿农民切身利益的规定要求,是对正在实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衔接与明确。”刘俊海等专家说,过去,农民对农房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造成抵押贷款受阻,农民进城后宅基地使用权退出不畅,带来一系列问题导致农民财产权利难以实现。
记者采访了解到,去年2月,全国人大授权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个试点县市承担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任务。试点主要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要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探索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过去,宅基地制度注重保障农民住有所居的社会保障权利。而在当前城镇化背景下,大量农民进城,不少地区宅基地社会保障权利弱化,财产权利性质日益突出。”孙宪忠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在发挥宅基地的社会保障作用的基础上,有序赋予宅基地的财产性权利。
据了解,经过一年多的试点,不少宅基地试点县市已取得实质性进展。湖北省宜城市对当地宅基地完成测量确权后,首批5户已获得共46万元的农房抵押贷款,8个试点村共有112户村民选择有偿退出宅基地。
刘俊海、常鹏翱等专家认为,意见回应了农村“三块地”的改革,提出落实宅基地的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加农民财产收益,能够使宅基地等原来的“死资产”在一定范围内流动,最后变成“活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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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8 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记者25日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指出,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和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表现为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等。为此,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审议意见显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巴中论坛,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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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5 2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会擅自占地 法院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
         近日,泾县法院审理了该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一村民委员会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国土局作出对该村委会行政罚款3.7万余元强制执行。
        2014年11月,该村委会未经泾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该村基本农田1237平方米、其他草地5平方米建设美好乡村广场。国土局认定该村委会违法占地建设美好乡村广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并于2016年3月8日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处以3.7万余元的罚款决定。但该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国土局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国土局对该村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且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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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6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报道  新春佳节,不少人都回到农村老家过年。在我省农村,今年将出现新的变化,“村民理事会”将成为村民自治的新形式。2月3日,省民政厅发布安徽省《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今年将开展试点,逐步实现农村有人管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探索村民自治制度新路径、经验。
  新的《实施方案》强调在保持现有村民委员会设置格局的前提下,对处于独立居民点且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若干村民小组或自然村,按照自治半径相对合理、公共利益联系紧密的原则,根据群众意愿建立村民理事会,代表村民对本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开展议事协商,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实施方案》突出了村民理事会的协商功能,特别是突出了调解矛盾纠纷和倡导文明新风两大功能。村民理事会将协调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村民矛盾纠纷,并维护村民权益,作为协商主体参与村级协商,反映村组群众的利益诉求。理事会还将组织村民制定、完善和遵守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抵制封建迷信,坚持移风易俗,推行健康文明科学生活方式,遏制婚丧嫁娶中的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形成崇德向善、扶危济困、家庭和谐、邻里和睦的村风民风。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了村民理事会成员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在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推选完成后通过民主推选产生,可采取村民代表推荐、户代表选举方式,也可采取直接推选方式。并提倡村民小组长与村民理事会理事长互相兼职。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由各村结合实际确定,一般应包括党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乡贤”代表等,具体数量可根据每百人3名的自治半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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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3 19: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是亲自管理。宿松县政府门户网站设置了 “书记信箱”、“县长信箱” 栏目,涉及两个信箱的所有来信分别由县委书记、县长每天亲自管理、提出拟办意见、转交承办单位,实现了信件的网上受理、分拨、办理、回复和公开。
      二是限期办结。规定交办的信件办理时限为7天,未按时回复的信件系统将自动显示 “超时”,并呈现红色警示。三是督查督办。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办分别对 “书记信箱”、“县长信箱” 中显示红色字体的信件进行重点督办,要求各单位未按时回复信件说明原因,对网友留言和来信做到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四是纳入考核。将书记、县长信箱办理情况纳入全县目标绩效管理考核,明确规定未及时办理网友留言的,每件扣1分。
       2016年,书记、县长信箱分别收到市民来信2864件、721件,回复率均为100%。网上信箱已成为县委书记、县长了解民情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的重要窗口。同时,为公众提供了快捷便利的低成本的网上电子信访途径,加强了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解决了大量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更加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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