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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秋水伊人

二郎镇界岭村发生一起恶性毁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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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www123 发表于 2016-9-11 22:15
这位今晚刚注册新马甲的先生,如果楼主发帖冤枉了你,你大可不必这样恼羞成怒,吵着嚷者,你只要 ...

这个楼主   按照你这个逻辑   我如果说你是恐怖份子    严重威胁国家和地区的治安
并且你全家全部都是卖淫嫖娼的
你还不能澄清了    澄清事实   和恼羞成怒   如果不懂什么意思   就回学校再学两年  别出来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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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主发帖图上看出,买卖协议上鉴字均系ᅳ人所为,另所盖村委会公章,应该有村委班子成员签字方可盖章,从表象上看,此协议应为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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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方未拿出任何有关证据,只是看到不断地注册新马甲为己辨解,因此,我支持楼主,维护法律尊严!

点评

支持楼主,维***律尊严!!!!  发表于 2016-9-20 16:26
支持楼主,维***律尊严!!!!  发表于 2016-9-20 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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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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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是黄屋组委托移栽,应当黄屋组支付委托人的费用,怎么成了买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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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坝工程建设,是造福子孙后代的事情,沿坝树木要清理,难道是把几十亩内的香樟树都要清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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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546587429@qq.co 发表于 2016-9-12 09:12
这个楼主   按照你这个逻辑   我如果说你是恐怖份子    严重威胁国家和地区的治安
并且你全家全部都是卖 ...

     说了你全家卖淫嫖娼吗?别出口骂人,这样只能说明你的教养有问题,更加证明由于你的无知,才闹出被别人抓到把柄的笑话。洗洗,睡吧,别在论坛上丢人现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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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CC1 发表于 2016-9-11 20:32
与事实不符,,你们就知道艹遥。是诬陷的

试问;何为事实?无视法律法规就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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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3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民文明上网说事,才是合理说事。

再看秋水伊人的图片--《买卖协议书》无效,不光是楼主这么说公安出警也证明了,反方反驳没有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楼主发在网上的《买卖协议书》图片应当属于证据图片。应该认为证据。
楼主以一份明显无效的《买卖协议书》为凭据,这份《买卖协议书》暴露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以被网民们认为该《买卖协议书》无效。
不止楼主一个人认为此《买卖协议书》无效。就连楼主帖子里提到的【冯力等人在不顾当地村民强烈反对下,开来挖机、砍伐机、强行挖棵香樟树和砍伐该处其它树木,后经百姓报林业公安出警,才得以制止】,因为强行挖树而公安出警制止,也说明公安出警制止的是违法的挖树行为。而不是黄屋组的抗议行为。所以也被公安出警证明了买卖协议书》无效。
楼主这是合理的说事。
与此相反的,如果说楼主不是合理说事,依据《民事诉讼法》反诉原则,反诉方也可以在公平的台面上,公开你的证据,来证明标的物所有权人有加盖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章的协议,有树木采伐证明,有毁林批文,有付款方和收款方标识,有双方的违约条款,有界岭村负责人或者证明人签名的有效协议,有协议的有效期,有处理未完事宜的措施,就可以证明楼主提出的证据错误。否则,在公平的网上,以激烈的语言形式,是不一定让人信服你是合理的说事。
附录国家法律,如下几条,供同志们参考
19914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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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4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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