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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ubo111000

关于对《请民政挽救最弱势群体》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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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歪曲政策,满纸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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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6-9-18 22:00
以体恤民意并另作专题依法依规回复并促进完善进一步的解决方案,深得民心民意,值得顶赞

民政及时回复确实是得点赞,然其回复比哄小娃娃还要可笑。先生素为深得大家尊重的老师,在下亦为敬佩!可您要仔细阅读回复纯粹是在歪曲事实,完全错误地用国家的政策、法规,企图推卸玩忽职守、坑杀残民之责呀!

点评

先生直言不讳民政部门不作为实属可敬,如不依法依规则是断章取义回复的话,他们迟早是要受到法律追究,我原以为他即时回复可赞,殊知他不是依规解决。抱歉!  发表于 2016-9-22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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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0 2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6-9-20 09:24
谢谢正义魂同志,谢谢家乡同志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本人认为,宿松县民政发言人wubo111000,是用另外一部政 ...

为了正义,也为了弱势群体的生命权利不被肆意剥夺,愿意加入您的队伍一起声援浪花魂先生为民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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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县局领导的回复有必要说明一下:       我的呼吁贴文中的第一例重残五保洪宜珍及其夫都快年近九旬了,据悉洪宜珍有时一天要发几次头晕,有时心脏复发想喝口热汤热水的;有时....等,这些条件敬老院都不具备,民政局说乡村的领导曾多次劝他住进敬老院,是他两不愿去,怎不想一下,当地敬老院的条件差到一个什么程度,除了一个烧饭的,你还配备了啥呀?你符合重残老人的条件吗?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及供养重残五保的相关政策:’“集体供养的敬老院应有配备专业的经过培训的监护护理人员以及合格的医疗、卫生、设备环境的配套设施”,这点宿松没有一家具备的,因此,我说过,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要民政进一步去完善,任重而道远!需要指出的是:该条例和相关政策还明文规定:也可在家散养,当地供养机构可委托被供养对象的亲邻护理,并付相应的护理报酬,被供养对象可以自由选择供养形式!令人费解的是:民政局明明知道敬老院当前还远不具备集体供养完全不能自理的条件,且老人又因不适而不愿去,你为何还要强行“劝”呢?这不是严重地违背了老人的心愿,也违犯了“自行选择”的供养政策,而加重其病情提前死亡吗?老人不去,你就找借口说:是她不愿去,而推卸责任,这叫什么话呀?另一例一级重残五保张早英无儿无女,你几时过问过供养护理问题?
      从本帖不难看出,反映的远远不是文中的两例“重残五保”而是全县的所有“重残五保户”的护理费问题!那两例只是一个缩影而已,而且我还说过:还有比他们更需要高度戒备、需长年累月监护的人!这些是摆在眼前刻不容缓、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而不是民政局说的“据我局所知对重残五保户的补贴问题省局正在调研”,《农村五保供养条例》以及相关政策都颁布实施几十年了,你们在干嘛呀?能怪引起民愤嘛?须知民政局工作人员你也是拿着我们共和国人民的纳税钱供养你呀,你身在其职就必负其责呀!要不,人民岂不是白供养了你吗?你又怎对得起党和人民的信任?
                                                                                          草民   浪花魂敬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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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稍懂一点逻辑学或法理常识者就不难看出, 这是一纸荒唐、心怀鬼胎、破绽百出、毫无诚意的欺骗回复!从其断章取义、严重地歪曲国家惠民政策,然后再移花接木加以引用,更充分暴露了民政局为其长期,非法克扣重残五保户的护理费而推卸责任,欲盖弥彰啊!    自原1993年制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废止,同时新的《条例》十年前早就颁布实施了,你们至今执行了吗?竟然还如此卑鄙地张冠李戴,把一个重残五保户根本就没有享受到的政策,硬说他们是这种人群,你扪心自问,你到底给人家没有?如果没有给,又凭啥强行捆绑在他们身上?可见其用心是何等的险恶!
      你们可曾想过,由于你们的这种有法不依、玩忽职守、严重歪曲中央政策,克扣这些靠着政策赖以生存的弱势群体,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靠着输送氧气来延续生命者,被你悄悄地狠心掐断了输送管道啊!有多少可怜的无辜被你们无声地屠杀?你的手上沾满多少无辜生命的鲜血?因此,你们是不折不扣的屠杀弱势群体的刽子手!
      建议申请法律援助,依照有关宪法条例,以玩忽职守、克扣重残五保户的护理费,严重侵犯五保户的合法权利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讨还公道!让违法者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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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1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6-9-20 09:24
谢谢正义魂同志,谢谢家乡同志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本人认为,宿松县民政发言人wubo111000,是用另外一部政 ...

出于正义的使命感,义无反顾地加入声援浪花魂先生为民请命的队伍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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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民政发言人wubo111000,暴露了宿松民政的一样罪过——说【1、特困人员认定问题。….. 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自二零一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141号)》
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六条 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是: 
  (一)供给粮油和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以上是国家三个政策。

农村五保和特困救助有不同,
从自身条件看,都是三无,都需要供养。都要申请。
从供养性质看,供养性质却不同。五保是附带受遗赠的财产继承权的申请。特困救助是地方政府特定的履行义务。申请供养属于救济。不需要附带受遗赠的财产继承权的申请。虽然财产继承权都是从被继承人死后开始,但是特困救助因为是救济申请,因为不附带财产继承遗赠协议,所以被救助人生前有权处置自己的财产。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特困救助人供养的,不能限制被救助人处置自己的财产。
虽然都是国家人性化政策,由于供养性质不同,就不能篡改政策,就不能采用一事物与它事物的捆绑搭配办法。楼主说【1、特困人员认定问题。….. 享受五保供养待遇。】。想必原意识善的,但从浪花魂同志的帖子图片看五保户住房。你的善意穿帮了,露陷了。
可怜的五保户老人僵卧在床,住在危房里。气息奄奄,几欲先走的样子。这就是捆绑了特困救助户与五保户同样的附遗产馈赠申请的结果。使邻里不敢上前,亲友不敢过问,地方政府视危房而不顾的悲惨结果。
依据《立法法》
第七十三条 第二项第三款,地方性法规可以作出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老汉我还要说两句,如下:
wubo111000同志需要找到与之对应的政策规定去执行回复
引用政策法规,不能附加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办法,不能篡改,不能斩头去尾,不能张冠李戴。
因为工作人员有注意义务:
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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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唤正义 + 10 + 10 + 10 + 10 很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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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wubo111000同志的回复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待遇享受对象范围问题。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2016年出台的《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我县在评定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中执行省文件规定】。

wubo111000同志是用工伤的工人福利,解释重残人生活护理费补贴,可谓滑稽!
似乎工人的日工资随时可以用补贴代换,某一日工资购买能力因市场变动而不足,提出增加一杯牛奶,以你说的“不享受”道理。要么工人只得日工资,要么工人只得一杯牛奶,二者只得一项。你何不引用安徽第四条第二条呢?城乡重残非得要因工受伤致残才算重残吗?
因工负伤致残的生活护理费,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护理费不足,需要增加重残人生活护理费补贴。这就是重残人生活护理费为什么不只是每月60元的理由,因为工伤重残人生活护理费属于福利,有福利,还要发放重残人生活护理补贴的原因。
福利是对员工生活的照顾,是组织为员工提供的除工资与奖金之外的一切物质待遇,是劳动的间接回报。
法定福利:政府通过立法要求企业必须提供的,如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失业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补贴,是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顺带说一句
先生引用的《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五条,还有因公致残的,同时占多项补贴(津贴)的,择高的一项补贴(津贴)。
津贴,也是国家工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
国家工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有一天,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提出加十块钱的津贴,以你说的“不享受”道理。要么工人或干部只得日工资,要么工人干部只得十块钱津贴,二者只得一项。你何不引用安徽第四条第二条呢?城乡重残非得要因工受伤致残,或者因公受伤致残,才算重残吗?
怎么可以在因工受伤致残的词条里,选择半句话,回答浪花魂先生为重残人申领增补的补贴呢?
引用上级政策办法,不要偷换概念。偷换概念损害他人于无形,会惹冤枉的死鬼纠缠的。纵然不迷信鬼,也会遭路人指责的。坐享民政这行当,应该分得清福利、津贴、补贴有不同吧?问心无愧走一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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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解析有条有据,戳穿了那些毫无人性比财狼还歹毒者的坑杀残民的阴谋!  发表于 2016-9-22 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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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上草 + 10 + 15 + 15 + 15 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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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读完这篇离题万里,张冠李戴、断章取义地篡改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达到其掩盖欺压百姓坑杀残民的罪恶目的!令人拍案震怒!愤怒之余,我想请问民政局是谁给了你克扣这些苦难者救命钱的权利?是谁授权你歪曲国家政策,移花接木,混肴视听?你知道吗,你这是犯罪呀?别以为那些可怜的人的性命被捏在你的手上,他们不懂维权更无力维权,你想捏死他就捏死他,是吗?殊不知,这是要遭因果报应呀!记得道家之祖老子有云:“你积了阳德,人必报之,你积了阴德,鬼必报之!同样的道理;你缺了阳德法必惩之,你缺了阴德,鬼必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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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2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谢路遥、正义、清波诸网友为浪花“为民请命”发表声援感吟四绝
依鞠国栋主编《诗词曲通韵》韵

冲冠一怒马当先,惟愿贫残解倒悬。
浩气盈腔凝碧血,化成声泪诉苍天!

多少枯禾望眼穿,天高空洒露三千。
忍容污吏心肠黑?不放残民救命钱!

遥望长天碧水秋,飞鸿点点系心头。
何当北国传佳讯,收尽残民泪雨流。

大江东去浪花摇,扫腐除污听怒号。
共为人间伸正义,敢将拙笔作锋刀!

     注:因近日我于百姓论坛 “民生热点” 发帖呼吁《请宿松民政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一贴得到县内外许多有正义感热心网友的支持评贴,对有关部门肆意践踏国法,无视残疾人的生命权利的暴行已引起公愤!特别是得到了路遥、正义、清波..... 众多网友的专贴声援!其实,“为民请命”不敢当!这是路遥先生的鼓励和鞭策!我只是为这些世间最弱势的群体说了几句该说的公道话而已,这是每一个有善良正义感的人都应该做的!浪花还远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之责!我会同众网友一道为他们讨还公道继续呼唤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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