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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再与路遥先生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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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费怎么就是钞票呢?
费就是钞票吗?上一题已经说过不等于钞票,
辩方如果认为是一样的,请看他自己曾经是怎么说的,又收到了什么效果。
请看炮手老江的
『2013年,当事人以:
  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而鉴定人拒不依法与当事人签订法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而与一审法院签订上述文书,且将一审法院列为“司法鉴定委托人”。』
评》我本不忍心提这个,以为那事说出他来伤感,他自己经历的,书写的,他记得的。我不说,但炮手老江发了许多驳词,不得已,只好继续引用他的原话,和分析原话的意思,
看原文,两重意思:
第一,他用8000元钱,购买了鉴定服务,承认了8000元钱是司法鉴定费,
【如果是司法鉴定协议,就一定有鉴定服务项目,和双方约好的服务收费】,
只要这一句话是他自己说的——“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
他就是承认8000元,已经是购买服务的服务费。且默许了收费标准。
只要经历了司法鉴定,这8000元钱,缴纳方是收不回来的。已经变成消费,花光了。不是钱了,不是钞票了,而是费了。
******
司法鉴定委托服务,不等于买通服务,不能占有购买就是为你服务的意志,不能说“谁付费就给谁讲理”,只作为鉴定时,反映事物的实质的依据。划入了审判消费。
审判消费,起先是可以由任何一方垫付准备金,案审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审判消费。既然写的是
“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了8000元鉴定费。”
而不是
“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预交了8000元鉴定准备金。”
******
由于是“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
就默许了——如果败诉,交了8000元鉴定费。当事人是收不回来的;如果胜诉,将通过法院,向败诉分追讨这8000元。
假设是“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预交了8000元鉴定准备金。”就不一样了。
那时,
就要看委托项目,实际完成了哪些项,
可以依据项目逐一累计,案审结束后,就可以多退少补
也可以依据协议预先双方约定的服务费,
特别是收费方强调要8000元,没有异议,
付费方也正好是 “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服务费是收不回来的。
如果司法鉴定委托项,实际上没有完成,依据,收的是服务收费,不服务不收费,鉴定缺项是有说法的。或者被有关、有效证据证明——鉴定虚假,也是又说法的。
则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委托服务消费的委托人,依据委托费的三倍得钱,记住,这时消费者所得叫钱。叫钞票,不叫费。
可是,炮手老江,不喜欢我说的“8000元鉴定费打了水漂”。
他在2017-7-9宿松杂谈
『老朽曰:我要求追究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局长行政渎职,重庆一检慨不回复;
      鉴定人杨石夏8000元鉴定费,800出庭费泡汤;
而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应当只有800元(有法律文书证明)。而鉴定人收费却要8000元。根据《消法》,鉴定人将处以3倍赔偿。』
******
请问炮手老江,你的
上说
『鉴于我曾经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局长涉嫌行政枉法裁判(见其后举证与说明),要求依照《刑法》第399条,以渎职犯罪追究其责任。而重庆一检既不对举报人的实名举报作出任何回复,更不对林有任何处罚。愤慨之余,将此案由公布于众,望国人诛之. 』
炮手老江同志,
那个文字上面是不是说,“重庆一检慨不回复”呢?
你是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鉴定人3倍赔偿。两万四千元钱了呢?
评》
首先是你自己不该说:“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
其次是被那句话压死了。
“林育钧的答复是:
  ‘鉴定人杨石夏未出庭作证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存在客观原因并经人民法院同意。’”。
你既没有鉴定人 “欺诈行为”的有关、有效证据,又没有委托项目漏检有关、有效证据。也没有条件推翻“林育钧的答复”。你怎么能够得到三倍赔偿呢?
******
委托了两个项目,
第一,你要人家否定被告两次诊断结论;
第二,你要人家判定患者之疾为尿毒症。
如你所说,鉴定会上有了结论。
是你认为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你提出了无效,
而一检认为经人民法院同意——杨石夏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有效。
于是你又认为“经人民法院同意”要质疑,上访,结果在宿松杂谈《悼亡友》第五楼说
“目前举报材料已由国家信访局再次移送最高法。两月余,未有回音。而受诉官员从不回应所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均以“推,转”拒之。”
******
8000元打了水漂,最终归结到费与钞票的差别,归结到他对法医的结论的理解能力。他重钱而轻命。他重视的是不是可以给司法鉴定人,处罚,让获得鉴定费三倍赔偿。
但是,他顾此失彼,在否定司法鉴定效力后,是医方最获益的。法堂上,医方获益,患方就败诉。江礼勇死因归零,医方没有过错依据。人们毕竟因此怀疑这个当哥哥的,为了获得三倍罚款,弟弟江礼勇白死一条命都可以。
这就是,炮手老江《再与路遥先生扯淡 》夸耀的“其中的辩证之法,是其精髓。”见这网页,宿松杂谈《再与路遥先生扯淡 》6#楼
“ 你所说的江礼平,山人是也。山人乃草民一个,仅初中毕业。然,社会大学教我,才敢与你这墨斗叫板。如前所言,你这墨斗虽满腹经纶,却不经山人笔锋一指。何故?山人告诉你:学问是用来针对问题的;而不是用来显摆的。而其中的辩证之法,是其精髓。”
******
我路某人,只不过对炮手老江的帖子,说一句宿松俗话——“一字入公门九牛拖不出”,
那个人始终认为——费就是钞票。辩来辩去,结果是为了医方得意,患方败诉,这就是最可怜效果,也就是那个人最悲惨的辩证之——精髓。
******
弱势群体是最无奈的,根本没有理由为自己一点努力而向弱势群体内部炫耀。
何况根本就没有获得精髓的回报。
弱势群体内部,也没有必要鄙笑弱势群体内部的其他人,同情都来不及,何有于鄙笑的必要呢?
我路某人,一个贫穷老人,已经笔谈尽力了,他不接受不要紧,讲得不好,骂我两句,也不要紧。
可是,炮手老江向所有不同他意见的就骂,很不好?不文明,少教,不道德。
依我看,他不是被别人,而是被他自己战败了。
准确地说,是他自己的证据,由他自己,攻击了他的论点,反证了他的“辩证之法,是其精髓。”从这一点看,他的辩证法掌握得不怎么好。
哎哟!——他的辩才用错了地方,跑到为了医方利益上去了,还茫然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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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1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炮手老江同志,却要以谩骂代替交谈,把谩骂说成尖刻,说成油盐不进,尖刻的语句或许有点作用。24#楼以证明没有作用,接下来讨论25#楼的讲到他的原文的第二重意思。
请看炮手老江的请看重庆司法局
『2013年,当事人以:
  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
  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交了8000元鉴定费,而鉴定人拒不依法与当事人签订法定的《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协议书》,而与一审法院签订上述文书,且将一审法院列为“司法鉴定委托人”。』
评》我本不忍心提这个,以为那事说出他来伤感,他自己经历的,书写的,他记得的。我不说,但炮手老江发了许多驳词,不得已,只好继续引用他的原话,和分析原话的意思,
看原文,两重意思:
第二重意思:
将一审法院列为“司法鉴定委托人”。这里就有委托项目,由谁来提出的问题,因为尸检,患方不同意,接下来,就只有对术前住院观察纪录,医患双方同意的风险签字纪录,手术过程调查,危险期消炎药物名称、计量、纪录,体温变化纪录,护士护理和期间的医患双方的人证、物证。对医理、药理和临床的科学鉴定。
如果是《司法鉴定协议书》已经如炮手老江说的“法医鉴定费应当只有800元,鉴定人收费却要8000元。”
且说“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了8000元鉴定。”
则是考虑了,收费标准是双方认可的。
如果是“一,当事人已向鉴定人杨石夏预交了8000元鉴定准备金。”就要看委托项目,实际完成了哪些项,
可以依据项目逐一累计,案审结束后,就可以多退少补。
依据
委托了两个项目,
第一,你要人家否定被告两次诊断结论;
第二,你要人家判定患者之疾为尿毒症。
则依据《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并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
******
依据《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可能涉及到如下分项目收费:
致伤(死)物认定1000
诈病、诈伤鉴定1500
医疗纠纷鉴定43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900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800
笔迹鉴定1000。
如果不考虑2009年11月1日施行,以后物价上涨了的因素,大约9500元。
是不是,渝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涉及的项目,只有800元?那是另一回事。
如果确信只有800元,(需要出具相关、有效的证据)。就可以从预交了8000元鉴定准备金中,退回多收的7200元钱,而不是炮手老江,可以得到三倍处罚的两万四千元。
2017-7-9宿松杂谈
『老朽曰:我要求追究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局长行政渎职,重庆一检慨不回复;
      鉴定人杨石夏8000元鉴定费,800出庭费泡汤;
而根据国家收费标准,应当只有800元(有法律文书证明)。而鉴定人收费却要8000元。根据《消法》,鉴定人将处以3倍赔偿。』
这段驳词就等于毫无意义。
******
没有上告被受理,只有与网民扯淡,连你那句『追究重庆市司法局林育钧局长行政渎职』也成了遥遥无期的空想。
******
麻木了,麻木了,挖空心思,用买假那样,买了个法检,然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依据委托费的三倍得钱。但,找不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有关、有效证据。这个过程,对你的发横财的目标相反。
******
麻木了,麻木了。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法》想提出鉴定法医“停业3个月—一年的处罚”
又排除了“非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一说。这个过程,对你付费初衷正好相反。
麻木了,彻底麻木了。从渝骂到宿松百姓论坛,辛苦了!致以慰问!
******
如果说语言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语言就有沉默是金,语言就有善辩是银,则就有鲜明的目的,目的不纯,一事无成。
炮手老江在处理江礼勇医疗意外辩论中,吃苦在本着买假的目的不纯。故有落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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