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手老江同志。11#楼讲的够多了,与时俱进,司法滞后,所以缺法。无需再叙。 炮手老江同志。11#楼关于再申诉时效,你是讲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你理解错了。你以为随时可以再就原案诉审呢!还是无限期可以司法追诉呢? 你如果认为你没混淆,只是帖子里愿意那样讲就算了。如果混淆了,请听我说。 第一个是对原审提出的再审时效。 第二是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是两回事, 第一是提出再审的有效时间限制, 第二个情况,是对具体执法法官的责任制,减少层层审批。 (实际上还有一个刑法追诉时效,超过时效不追诉,与本帖无关,从略)。 并不是一审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限期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这就是再审申请时效。 法释〔2015〕5号也不是说,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以外的任何时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它限制在,或者说定格在法释〔2015〕5号,第三百九十八条。 现将法释〔2015〕5号,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相关条款附录于后: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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