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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说 “我们并不缺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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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路遥先生的回帖貌似恭谦,其实你心有不甘。比起以前,是乎“恭谦”更多,更真实些。但我还是要指出你的缪误:
   一,关于“沉舟侧畔千帆过”:我留了后句,你也说出来了。本意是:过去的已经过去,不必纠结,在意;醒来深思,总结,才是道理。
   而你先生却又来引经据典,推论一番,却又忘了主题:醒来。显然,你的老毛病又犯了。
   二,关于你所云:“法律规定的时效不够”:
      今我告诉你:
   最高法《全国第一次民事再审工作纪要》:
  “ 对再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重新计算(缩写)”的规定,“时效”对于冤假错案,没有约束力;
   而根据“法官对其在职责范围内,终生负责”的法规,“时效”,同样没有约束力。
   所以,你的见解,是肤浅的。“时效”,只是在立案,民事的,刑事的,有时效规定;而不是对司法,行政方面的枉法裁判的法律追究。
   三,关于你说的“马虎“:
  你同样又咬文嚼字地推敲了一番。显然,此又是你的老毛病又犯了。
四,关于你说:“你战胜了我一个老头”:
   智者的交流,没有胜负之分。道理是在争论中清晰,明了。如果硬要分胜负,那也是一笑了之。如果一方不服,那肯定要争个面红耳赤。这才是学者的态度。君以为如何?

点评

若来个骈文的。我再补上一联,“马到悬崖收缚晚,船到江心补漏迟”  发表于 2017-7-27 08:02
先生对“沉舟侧畔千帆过”的解释是“过去的已经过去,不必纠结”,妙解!有才气!但,何不简约些?“沉舟侧畔不悔过,随帆下去正当时”。若来个骈文的。我再补上一联,“马到悬崖收缚   发表于 2017-7-27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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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6 20:25
你路遥先生的回帖貌似恭谦,其实你心有不甘。比起以前,是乎“恭谦”更多,更真实些。但我还是要指出你的缪 ...

其是你这人有时也很可爱,但也很可怜和可耻,可爱在天不怕,可怜和可耻在(乱象)一文中的下跪!捡讨!悔过!自打嘴巴!不愧是(沉舟侧畔千帆过,乱象文中江老跪)。祝晚安!

点评

谢谢先生解释得这么清楚!原来“沉舟侧畔千帆过”是这样的。个别有沉舟,大众都杨帆。水载舟亦可覆舟,非水之过,是少数人无用。先生举例也相当现实,仿佛就在宿松杂谈上看见过,记忆犹新。好评,简约得体。  发表于 2017-7-27 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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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6 20:25
你路遥先生的回帖貌似恭谦,其实你心有不甘。比起以前,是乎“恭谦”更多,更真实些。但我还是要指出你的缪 ...

老江乱象帖中卑躬跪,
路遥咬文嚼字值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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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6 20:25
你路遥先生的回帖貌似恭谦,其实你心有不甘。比起以前,是乎“恭谦”更多,更真实些。但我还是要指出你的缪 ...

评贴里说骈,倒不是那种古体的骈文,成对成双的那种,而是傍生个多余一指那样的累赘(客套话)。凑个长联形式,如:
上联:沉舟侧畔不悔过 随帆下去正当时。
下联:马到悬崖收缚晚 船到江心补漏迟。
对照你的原文“沉舟侧畔千帆过,望君醒来正当时”。和你11#的解释[本意是:过去的已经过去,不必纠结,在意;醒来深思,总结,才是道理。]
***
我宁可信你的解释,是你胡写那两句的本意。

但解释不是你的那两句的原意,那两句间有毫不相关的语义,通常人是不懂的。


如要文对义,使人能读懂,就可以将原话进行修改,我依据你的解释,修改为一长联,
沉舟侧畔不悔过 随帆下去正当时。
马到悬崖收缚晚 船到江心补漏迟。
你看妥当不?
***
要不然,君醒来,表示为原本君未醒。未醒的,是沉舟上的人呢?还是千帆过上对人呢?
如果是沉舟上的人,是醒不过来的了,已经千帆过了,沉舟时间也不短了。沉舟上的人早已窒息了。
如果是千帆过上的人,或许是艄公希望乘客醒来。也不搭对呀!有道是--船上不着力,船下攮断腰,乘客醒来帮不上忙呀!
即便沉舟侧畔那么恐怖,艄公谨慎一些就是了,难不成还要乘客醒来壮胆不是?
如果先生以为自己已经是沉舟上的人,沉舟侧畔路过的人,因你的沉舟有关而平安路过。还可以说句话,自己沉舟值得。
接下来望君醒来正当时,是不是,你的沉舟是因为睡着了?舟就沉下去了。
睡着了比起醒来,又不增加重量使舟超载,怎么会睡着了就沉舟了呢?
难不成沉舟的地点怪异,只要船上人睡着了,就有水怪上船吗?所以很不懂,很不懂!
***
你把你的原文“沉舟侧畔千帆过,望君醒来正当时”。解释成“过去的已经过去,不必纠结,在意;醒来深思,总结,”
真是难得的妙解!独一无二的奇才!
不但老汉七十多岁没有见过,连互联网上都搜索不到你这个解释。真是大开眼界。相见恨晚。
之所以要再次发在宿松杂谈上,是希望网民们对你的妙解,刮目相看。学着一点。
***
怪不得你一直认为路某人咬文嚼字,然来你的文字是有专门意思的。像智取威虎山上的“莫哈莫哈,正晌午时说话”。一般人是不懂的。
先生辛苦啦!谢谢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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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654987 发表于 2017-7-27 09:38
老江乱象帖中卑躬跪,
路遥咬文嚼字值千金!

老江乱象帖中卑躬跪,
路遥咬文嚼字值千金!

先生一个好对,路某不敢当,谢谢先生!
炮手老江喜欢要好听的,千金就给他吧,我且把值字当遇上解,就让我来对付卑躬吧。换几个字,重组一联。看看效果差不多,做个顺便人情吧!

仍然用先生原玉中文字。
拟对
老江乱象帖 跪千金中    
路遥嚼文字 值躬卑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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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654987 发表于 2017-7-27 09:38
老江乱象帖中卑躬跪,
路遥咬文嚼字值千金!

老江乱象帖中卑躬跪,
路遥咬文嚼字值千金!

先生一个好对,路某不敢当,谢谢先生!
炮手老江喜欢要好听的,千金就给他吧,我且把值字当遇上解,就让我来对付卑躬吧。换几个字,重组一联。看看效果差不多,做个顺便人情吧!

仍然用先生原玉中文字。
拟对
老江乱象帖 跪千金中    
路遥嚼文字 值躬卑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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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7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6 20:25
你路遥先生的回帖貌似恭谦,其实你心有不甘。比起以前,是乎“恭谦”更多,更真实些。但我还是要指出你的缪 ...

炮手老江同志。11#楼讲的够多了,与时俱进,司法滞后,所以缺法。无需再叙。
炮手老江同志。11#楼关于再申诉时效,你讲了两个不同的问题,你理解错了。你以为随时可以再就原案诉审呢!还是无限期可以司法追诉呢?
你如果认为你没混淆,只是帖子里愿意那样讲就算了。如果混淆了,请听我说。
第一个是对原审提出的再审时效。
第二是院庭长不再签发未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是两回事,
第一是提出再审的有效时间限制,
第二个情况,是对具体执法法官的责任制,减少层层审批。
(实际上还有一个刑法追诉时效,超过时效不追诉,与本帖无关,从略)。
并不是一审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限期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这就是再审申请时效。
法释〔2015〕5号也不是说,审查再审申请期间以外的任何时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它限制在,或者说定格在法释〔2015〕5号,第三百九十八条。
现将法释〔2015〕5号,和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相关条款附录于后: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八条 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各方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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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7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程序法中的时效规定,其实,遵守这一规定的,决定于两个因素:当事人,承办法官或受诉法官。从陈满一案和呼格吉勒图案看,并不是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和抗诉,而是受诉法官和检察官或迫于政治压力,或出于官官相护的关系网干扰,使时效的规定于当事人没有再审的机会。显然,作为弱者的当事人,即使知道时效的规定,在那些玩法律于股掌的不公裁判者的欺凌下,也只能含冤于心。也正如我之前所言:我们并不缺乏法律,而是缺乏忠诚于法律的人。我们党政一体的政治制度,是否有能力克之,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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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08:58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7 20:57
关于程序法中的时效规定,其实,遵守这一规定的,决定于两个因素:当事人,承办法官或受诉法官。从陈满一案 ...

关于你的时效,我不知在哪篇上回复过你,只是没有引起你的注意,被你当做肤浅、荒谬给遗忘掉了。
我曾经说过的,如果不记得,请再回忆一下,
由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委托权,则所有的法医类鉴定,都于本案无关。它可以修正掉一切证据,使事物没有暴露本质。唯一可以抓住的,可就那个修正掉证据里,掩盖不住的事实。暴露了不是事物本质的东西,如果被你保留,就像格式化合同那样,那时,依据存有多种解,应作出不利于制订一方的解释。利用它来证明有利于你的主张。
※※※
没有进行说明、评价、质疑、辩驳、对质、辩论以及用其他方法表明证据效力的,就不是质证。只能充作《鉴定人书面意见》。
所谓《鉴定人书面意见》如果与鉴定会上的结论不一致。可以提出你的主张。
一个很小的问题,就撬动了你其他的主张。
※※※
我认为,一件似乎没有用东西,有时又会是有用的。
你当时以为对你不利东西,如果没有丢弃掉,它证明了你曾经有过诉求,只是没有受理,并且不断为此诉求,不断没有受理,如果你长期保留了那些再审申请、不受理书面说明、不受理答复录音、信访记录、信访登记、录音或拍照等依据,虽然没有成功,这并不是,你没有在时效内申请过再审。而是你能力范围外的因素,决定申请不能。则可以认为时效还在。
人家依法枉法,烂判不公,当外因所迫,在他权衡利弊必须依法时,就有可能机会来了,这就要你自己抓住时机。若放弃了,谁会为你翻案呢?所以不是法律的对错,而是法的不健全。“缺”。是我们缺乏法律限制法官,所以法官才能够钻法律的空子,执法犯法。
你的诉求没有错,你的方法是要撬动一个大石头,没有拨出大石头的支撑,没有找到得力的支点,你过分相信了自己的理解能力,就可以评你的理解和你的辩才,认为就可以胜任那场官司。我们信访群众中,都有过这样经历而失败的。不止你一个人失败,所以说,要总结经验。
我无能力帮助你,随便说说罢了!你年轻些,自然比我更懂些。话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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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8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19#楼改正:
“就可以评你的理解和你的辩才”里面的评字打错了,应该是“就可以凭你的理解和你的辩才”,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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