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6-1-2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安监局借执法坑民事件"回复说明的控诉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今天占用您万忙的工作时间,向您陈诉控告安监局借执法之名对我们全体鞭炮经营户进行恐吓威胁的事实经过,并就所反映安监局借执法坑民事件作出的解释说明,回避事实无视公民权利的回复表示强烈不满和控诉,起因及事实经过如下:
去年11月19日自称安监局执法人员在未经任何检验有不合格产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不问缘由,不顾我们本就被其一纸坑蒙上当的“协议”深受其害的伤痛事实!用恐吓、威胁的卑鄙手段,强迫受害人在其出具的《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现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签字按指纹,随后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由正规合法厂家——江西万载生产的优质鞭炮拉走、、、
那份协议是在2014年5月16日,由乡村两级政府主管安监工作的多位领导召集下,说是执行安监局有关缩减鞭炮 经营户的管理规定,在其指导、主持下与我们共同签订了一份缩减鞭炮经营户的"协议",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作为主管安检工作且又是共同签订方竟然不监管执行,致使“协议”有始无终!由于这份协议的蹊跷流产,致使我们本是几十年的持证合法经营户蒙受黑户经营、声誉影响的心理伤害和重大的经济损失!
今天,感谢安监局领导就您批转处理我们遭到坑害诉求一事的回复!但对所回复的内容回避事实,毫无诚意解决根本问题和我们的诉求,且反推其责,嫁祸别人的政府工作行为,深表遗憾和强烈不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一部保障和维护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的基本大法!任何行政法和地方性法规条例均不得相抵触!该法第七十五条明文定“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扣压和查封!”更不得以任何借口强行拉走!综上所述,请问安监局:I:你无法定证据我的产品不合格,且又无公安参与,你执行的是哪一道可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法令?又是谁赋予你权利!2:我深知"无证经营"是违法的但造成"无证违法经营"的直接罪魁祸首是你们故意不落实<协议>以达到钓鱼执法敲诈经营户的企图!如果说要追究"无证非法经营"之责,首先应该追究你自玩忽职守之责!难道你连这点十岁毛孩都懂的道理也不明白吗?你又配行其职吗?
该回复对受害人提出:有关过去长达十几年,在宿松市场销售的烟花炮均系宿松当地生产,然而,却在外包装下方赫然标示为”湖南浏阳xx烟花炮厂产”(不是授权)并贴上安监局授权的销售'标记”获得暴利后转批市场,有千千万万的消费者被坑蒙上当!和不计其数的血的惨案酿成,对安监局这种疯狂的以劣充优,披着政府执法的合法外衣,实施官家纵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提问,竟胡弄愚民,说成是“人家授权的”,那就请安监局把人家的授权生产数以千万件,长达十几年的证书出示于众,好吗?而不能出示,试问:能辞其咎吗?
这是依法治国的法治社会,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对有关部门为了一己私利既侵犯了广大经营户的合法权利,在老百姓的心目中也严重损害政府工作执法形象,这是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事关重大,特请求王书记和县委亲自过问!依法严惩,追究坑民之责,讨还我们一个公道!决不能让“苛政猛如虎”重演!
为表达我们和广大消费者被安监一再坑蒙无法容忍的愤怒心情随意拙作一首:
执法坑民已罪魁 忍容背后黑刀挥?
群狮怒吼关山震 岂许为非屡犯威!
此致
敬礼!
北浴乡廖河村全体烟花炮竹经营户谨呈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