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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正气浩然

请严肃查处安监局违法坑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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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周耘耕 发表于 2016-1-20 22:23
我再次补上前一回复,我的意见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宿松安监局。哪怕败诉你也赢了,为啥,至少 ...

谢谢这位网友的提醒!我们早就做好了起诉的准备,但由于我等一颗仁慈的心不想让对方难堪,就连今天在这里发帖都是在向对方提出多次忠告无效,一忍再忍之下,迫于无奈才做出的选择!不过,请周先生放心,我相信县委王书记一定会替咱们老百姓做主的!当然我们随时会做好依法维权向法院起诉的准备!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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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周耘耕 发表于 2016-1-20 22:36
请不要再标题上做文章,真笨死!现在是法治社会,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位领导说了算的。还有,不要发言用红 ...

谢谢提醒!下次改正不用红字,同时也感谢这位周先生的关注,这件坑蒙事件已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并在督办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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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aqsfxy 发表于 2016-1-20 21:55
看完个人观点,无需攻击,戴帽子,本人观点都是从你写的有感而发。
你看下你帖子内容“违法坑民”、“紧急 ...

这位网友说以上字眼“刺毛”不错,但这都是根据对方的行为不偏不倚的措辞!你难道就没想过,你坑蒙人家,连自己职责何在都不明白,竟然擅闯民宅,不问缘由反倒非法没收别人的合法财产,侵害我们的声誉,践踏民法、侮辱别人的尊严!这难道就不刺痛别人的心肉吗?我们给你们提出过多次忠告,你听过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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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0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周耘耕 发表于 2016-1-20 22:23
我再次补上前一回复,我的意见是: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宿松安监局。哪怕败诉你也赢了,为啥,至少 ...

谢谢提示!我们已做好随时起诉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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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1.无证经营属非法。2.产品无合格标识属黒货无疑。3.协议如果是经营户之间签订的,属民事关系行为,与行政主管部门无法律关系。4.如协议是在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主导下签订的,则应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内的行政管理行为。5.你非法经营并被视为是黑货,你激情诉其主管部门不作为并非法坑民等,谁是谁非?请恕我直言,你必须要弄清这份协议的法律关系,关键在这份协议的认定是否是民亊,行政关系。其它不重要。
      请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任何过激言行都达不到解决问题,谨请楼主慎重三思而行,并请理解我的善意!如握!

点评

谢谢张总的热情细致的评帖!这份协议是在多位主管安监工作的召集主持下,共同签订的,属“行政行为”毫无悬念!只因安监方在我们本就伤害的心口上不但不予缝合,反倒撒盐捅刀,所以会发出雄狮怒吼的颤抖声音见笑...  发表于 2016-1-2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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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使你是“黑户”,没有公安的参与,他们无权没收查封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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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书记信箱反映,引起社会关注,烟花炮竹的管理确实很重要,但是造假商标运输销售容易引起事故,伤天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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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楼主提供的通知书和决定书上的签名来看是廖从庚,廖从庚在协议上不是乙方吗,乙方不是已经不允许经营烟花爆竹了吗?那这篇帖子是什么意思?

点评

经仔细阅读,个人认为“几度枫红”没看明白。事情是政府设局,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诱骗个体户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从未执行),并放弃销售烟花证件。目标达成后,再已无证为由没收烟花炮,造成廖某经济名誉损失  发表于 2016-1-22 22:32
首先感谢这位网友的关注和提问!现敬答如下:帖文附注已说得非常明白,根据协议由甲方付给乙方补偿,乙方停止经营,但由于安监方没有监管执行协议,且乙方多次要求安监方监管执行,但均遭拒绝,致使乙方蒙受巨大...  发表于 2016-1-21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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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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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6-1-20 23:48
1.无证经营属非法。2.产品无合格标识属黒货无疑。3.协议如果是经营户之间签订的,属民事关系行为, ...

        非常感谢张老板在百忙之中关注并予以评帖!先生的对主帖属“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看法,也是这起坑民事件其中的最关键之处的提问,现敬答如下:
      如主帖所言和帖后附上的那份《协议》附注已作出详细的说明,这份《协议》是在多位主管安监工作的领导,说是执行宿松县政府安监局关于缩减烟花炮竹经营户的文件,把我们经营户召集一起,在村政府二楼会议室,在多位主管安监工作领导的指导、主持下,与我们经营户达成统一的意见后共同签订的,在这份《协议》的左下角有主管安监工作的三位“主任”签名为凭,请问张老板:这不是“行政管理行为”又是什么?另就“无标黑货”提点看法:这里的“黑货”并不等于不合格的产品,更不等于“非法产品”只是未经安监部门收起暴利、恰恰是由正规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江西过硬质量产品!(由于安监方不供货,我们也是被迫进货的,再说,我们做生意是以质量求生存的)如果说这是“非法产品”,那么,安监在宿松生产的烟花炮竹贴上被证实的为湖南浏阳xx烟花炮竹厂生产的许可销售“标记”这不是真正的黑货、伪劣产品吗?难道只许官家纵火,就不许咱们老百姓在被迫的黑夜点灯吗?以上拙见恭请张老板细审评帖,同时,也敬请广大的有正义感的宿松人民和外来网友公平公正地评论。谢谢!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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