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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塌土地纠纷引发, 这个,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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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塌王吴两家为土地引发纠纷,受到县公安机关不公正处理引发上访,一个多月都没收到回音,只好将上访材料公开,向媒体求助。      

       日前,有千真万确的消息表明,材料中提到的肇事者王妻张某已经被抓。村民亲眼见到县人民法院的车停在王家大门口,要把张某带走,张某犟着死活不上车,两个工作人员一左一右,强行给塞了进去。

       请大家看完上访材料后分析分析,张某被抓是否可能与王吴两家土地纠纷有关? 是否可能是上访有了效果? 如果有关,法院是否有义务告知吴家?材料中还提到张某与黄某发生强烈肢体冲突后,黄某死去一事。这件事已有五六年了,当时黄的家人法律意识不强,没有追究,现在张某可能被追查吗?


      具体材料见原载 法治论坛《百姓点灯有罪,州官放火无责?》的如下帖文:

      古语“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是指当权者可以为非作歹,而百姓的正当言行却要受到种种限制的不合理现象。本材料反映的是我的家人受到公安机关的不公正对待一事,请各位专业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指点我们该如何修改完善此材料,如何了结此事为妥。文中人皆为化名。

      这封信来自安徽农村基层群众,反映宿松公安机关内部少数人违规办案的事实。我们对信中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宿松县河塌乡桃树垅有一块土地经过群众协商,生产队开大会通过,同意划给村民吴某家盖房子,村民王李强违约肇事,引发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先是不公正调解,偏袒一方,后又违规立案且上网追逃,进一步激化矛盾,扩大事态。作为当事一方,
我们曾将相关情况写信报告宿松县委县政府,请求县领导对立案一事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只是补了一个鉴定,纠纷仍未解决,网上追逃仍在进行。
      根据相关法规,现在向上级级行政机关继续投诉此事,恳切希望高层领导重视,纠正县公安机关刘天得、王青平、徐颂志等少数人的错误行为,为正确解决吴王两家的纠纷奠定基础。
      二、吴王两家的纠纷情况
      2008年黄坂村推行土地平整政策,村民拆掉旧房到公路边的空地基上选址盖新房。当时一共有四家需要盖房,除了吴以外,还包括王的二儿子。由于空地基有限,若是四家共用则有些不够,三家则比较宽裕。吴考虑到自家在桃树垅还有一块三四分的地也靠近公路,只是中间还夹着王的一块小地(面积很小,大约十平米的样子,绝对不到一分)。于是经过协商,在群众大会上,达成如下决议:
王同意放弃那块不到一分的小地。吴拟将其与自家土地合并,用于盖房,同时将空地基自己名下的部分让给包括王的二儿子在内的另外三家。
      到了2011年秋,吴开始对桃树垅的土地进行翻修整理,准备盖房,此时王的二儿子的房子在空地基上已经盖好,王开始反悔,拒不承认此地已经划归吴家,狡辩说当初没有全部转让,只是同意让出一条路。9月6日下午,吴正在自家地里对土地进行平整,王唆使其妻张某带着铁锹前来阻挠,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吴出于自卫曾以手抵挡,张则称其手腕被吴拧断,住院索赔。9月7日晚上,吴独自一个人在家时,王又唆使张某的两个弟弟强行闯入吴的住宅,非法行凶打人。
      概括地讲,此纠纷包括五个基本事实:
      事实一:那块地历史上归王使用,但在群众大会上经过协商已划归吴家,有村民签字为证。
      事实二:王违约不承认群众大会的决议,张到吴的土地上以武力阻挠吴的正常盖房行为,挑起事端,引发纠纷,有双方笔录为证。
      事实三:张受伤住院,花钱治疗,我们认可。
      事实四:王的妻弟强行闯入吴的家中并对吴动用武力,有本村及邻村多位村民亲眼目睹。
      事实五:吴的房子因为王的阻挠至今没有盖成,这一点大家公认。
      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和处理情况
      按说,在中国农村发生邻里纠纷本属很常见的事情,即使碰到个别刁民蛮横霸道,有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主持公道,一般都会很快平息。王李强虽然素不讲理、好生事端,但是,仅仅凭他老婆和三个儿子并不一定就有胆量去公然违背群众大会的决议。可是,由于王家在县公安局与法医刘天得和刑警王青平有点私人关系,情况就有所不同。仗着这两个关系户,王在本村和邻村频繁地和别的人家发生暴力冲突,仅仅县法院开庭审理的就有好几起。村民可以证实,村民黄某一个壮年劳力在与王妻张某的暴力冲突中,被张某出其不意用下流手段狠下毒手,然后一病不起,数月后即告别人世。上一次,我们在给县里的申请信中已列出这些人家的真实名字。相关情况到本村很容易调查。
      本次纠纷一开始,应该说,派出所处理也还算公道,没有向吴家强行提出过什么过分要求。可是自从刘天得等人介入后,派出所的态度就发生了明显变化,特别是办案民警徐颂志。从时间上看,对此纠纷的调查和处理大体可分为调解、立案和接受调查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特征是关系户刘天得授意其徒弟徐加宏出具所谓的法医意见来干扰派出所的调解工作,第二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关系户王青平利用手中权力违规立案并到网上追逃,第三阶段的特征是刘王等人在受到调查后立即补鉴定、复印发票,并寻找借口开脱责任。
      3.1调解阶段
      2011年9月,纠纷发生后一周左右,办案民警徐颂志提出要吴家先出一万块钱,后又在明知王家还没有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谎称已经鉴定出轻伤,要吴答应王家索赔三万的要求。
      大约是9月13、14号左右,刘天得还曾在电话中直接告诉我们,他认识河塌乡派出所所长,说河塌乡派出所听他的,且声称让吴家先出一万块钱是他的意见,我告诉他说已经与王的大儿子商量好了,双方准备坐下来谈一谈,刘在电话里回复我,谈也要先交钱再谈,我于是提出先缓个三五天,刘同意了,徐颂志也同意了。
9月15日下午,吴本人因为另外的一件事和一个亲戚去派出所谈话,徐颂志一见到他俩当即把人扣下,并且打电话给吴的家人说要是不答应王家赔偿三万的要求就要把吴抓到县公安局。而且那一万块钱是当天下午四点就要,迟一天也不行。我急忙打电话给刘,问他不是说好可以延缓三五天吗?刘在电话里回答说他没有说过这话,对自己在一两天前的承诺否认得干脆彻底。
      其后,因为派出所的说话不算数,吴采取回避态度,不再与派出所正面打交道,由吴的家人出面进行处理。
      双方在9月17日至22日进行过几次调解。吴家在调解时,多次强调事出有因,要求责任分成,且在派出所所长和乡、村领导面前出示了一份有本村各家各户代表签字的书面证明,证明当初王家确确实实已经答应将这一小块土地让给吴家,根本就不是王所辩称的只让出一条路。本村的队长和会计还曾经在派出所、乡、村领导和王李强的当面指出是王本人不守信用,出尔反尔。乡领导也明确表示应充分尊重村规民约,要求双方和平协商。但是派出所认为土地的事不归他们管,仅仅对吴王纠纷中的事实三,也就是张某受伤一事反复强调,声称张构成轻伤,所以不管谁对谁错,都要吴承担全部药费,还要赔偿营养费、误工费等。受此影响,王家也错误地以为自己就应该取得赔偿,还坐地涨价,先是要四万,后又要七万。
      9月份之后,双方断断续续还谈过几次,由于派出所一直不顾其他四个基本事实,一提就是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所以一直也没有谈拢。另一方面,吴家多次向派出所和对方要求出示医疗票据和伤情鉴定,对方则一直找借口推脱,先说东西在派出所,后来又说弄丢了,只是号称药费已经超过两万,法医鉴定结论是粉碎性骨折,已经构成轻伤,然后就是要钱,要赔药费、营养费、误工费,还要抓人。徐颂志好几次在我大伯面前拿出个拘留证晃来晃去,称他随时可以抓人。
      11月份的时候,我们搞清楚所谓粉碎性骨折乃刘天得徒弟徐加宏所言,并无正式鉴定。徐颂志也承认鉴定还没有做,说派出所办案手续皆是依据徐加宏意见。
      概括地讲,这一阶段刘天得、徐颂志等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刘唆使其徒弟出具粉碎性骨折的法医意见,故意夸大严重性。
      2.刘徐等人未经鉴定就谎称轻伤,以抓人相威胁,强行索要三万元,疑似帮助王家敲诈。
      3.徐某五个事实仅取其一,只考虑王的伤,不考虑吴的理,也不考虑吴家的其他损失,片面强调轻伤全赔,属于偏袒一方,是不正确履行调解职责。
      3.2立案阶段
      2012年初,县公安局刑警王青平未经鉴定就利用大队长的职权违规签字,将吴王纠纷确定为刑事案件,并于1月17日到网上追逃,且冠以罪名故意伤害。
      奇怪的是,在春节前一天,也就是1月21日,我因为关心此事,曾致电徐颂志,询问此事状态。徐很淡定地回答王家只是以前来过,近来无人过问,此事还摆在那里。只字不提四天以前他自己作为办案人,已经在县公安局以故意伤害之罪名立案追逃一事。我很惊诧,如此大事何至于竟要偷偷摸摸,不为人知?我们猜测,可能的原因有两个:
      1.立案手续违规,不敢公开。
      2.乘人不备,想搞突然袭击抓人。
      也或许两个原因都有吧。不管如何,这种做法看起来都是不妥当的,也很难被我们接受。2012年3月,我们获悉此事后,曾向有关人员提出质疑,连轻伤鉴定都没看到怎么就立案抓人?得到的回复是,鉴定肯定是做了,结果就放在他们自己口袋里,要等到了法庭才出示给我们,还称我们是“死脑筋”。
      概括地讲,在这一阶段,王青平、徐颂志等人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无视国家法规,未经鉴定就立案,未经鉴定就到网上追逃。
      2.无视王家违约、肇事和打人的基本事实,反称吴是故意伤害。
      3.3接受调查阶段
      吴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以正义之举坚决捍卫别人侵占自己的合法权益,无端惹上官司还要赔钱,而且既无鉴定又无发票,违约方和肇事方反而逍遥法外不必承担任何责任。简直岂有此理?于是,在 2012年5月24日,我们愤而上书县委县政府,请求领导过问。
      2012年6月6日,公安局获悉后,立即让徐加宏等人补了一个伤情鉴定。徐颂志揣着鉴定结果通知书,主动送到我大伯家里,在我大婶不接受的情况下,又主动到邮局邮寄,其前后举动对比,判若两人。随后,徐颂志反馈,王家弄丢了的发票也已经找到,说他们已经拍照复印,总治疗费用是一万七,随时备查。
      这时,刘天得开始着急,从县公安局跑到河塌派出所去商量对策,还到我大伯家说我不该把他的名字带进去,称使坏的是另有其人。刘的徒弟徐加宏则在鉴定报告上悄悄取消了他的粉碎性骨折的说法。派出所所长在提到调解时,也改口说他们做调解工作只是提供平台,由双方自己去谈,他们不方便拿意见。
      徐颂志貌似镇定,在电话里对我说,虽然我信中反映的事实比较客观,但是作用不大,称让纪委和检察院去查他也不怕,还说我(写信)方式不可取。他还承认故意伤害的说法就是来自他本人,我要他进行解释,徐回复如下:
      一、他没有说吴是蓄意或者蓄谋去伤害别人。
      二、事发现场没有别的人在场,张某构成了粉碎性骨折。
      三、他没有找到别的罪名。
      根据以上三条,他将吴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我问他给县里的材料是否也是如此解释,徐回答是的,可是,就是到现在,我也没有见到县里的调查结果,不知道他在县领导那里有没有实话实说。不管怎样,这三条解释根本就不成立,首先第一条与他的结论就自相矛盾,第三条只说明他恐怕不具备相应的办案资格和水平,并不能说明别的。至于第二条,与他的结论本身并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张的粉碎性骨折只是刘天得徒弟的说法,并没有第二个医生这么说,更重要的是,徐颂志在跟我做这番解释的时候,他已经见到了伤情鉴定,他很清楚鉴定报告上已经没有粉碎性骨折这一说法。所以,我们高度怀疑徐的所谓故意伤害根本就是扯谈。
      徐颂志作为办案民警,代表派出所,作为中立方,给吴扣上故意伤害这顶大帽子,不知其用心何在?实际上,徐在获悉县里调查他的时候,曾跑到我们村里去为自己洗刷清白,声称他没有收受王家的烟和酒。那一次,他的故意伤害说法在本村受到多位村民的群体性攻击。老百姓普遍认为,张某到吴家的地方去滋事、打人,结果怎么可能定性为吴某故意伤害张某呢?倒是刘天得比较实在,他向我大伯解释不写故意伤害,(外地警方)就不捉人。
      概括地讲,这一阶段的情况可以说明:
      1.王青平等人2012年1月份立案和追逃确实未经鉴定,办案程序确实违规。
      2.刘天得徒弟的粉碎性骨折说法经不起质疑,自己放弃,动机可疑。
      3.故意伤害只是徐颂志的个人主观看法,他说不出正当理由和事实依据。
      四、我们的观点
      对于这件事,起因在于土地纠纷,而土地的归属问题有全村村民作证,白纸黑字描述得清清楚楚,人证物证俱在。可是由于王的单方面狡辩和抵赖从而引起了后面一系列矛盾,造成了一系列损失。假如非要说张受伤的直接原因在于吴,所以要让吴赔钱,那么吴的房子没盖成,惹上官司还要赔钱,而且让一家老小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的直接原因又在哪里?假如王遵守村规民约,信守自己的承诺,张不出尔反尔跑去武力阻挠、寻衅滋事,所有这些问题是否就都不存在?我们认为就像欠债要还钱、杀人要偿命、损坏东西要赔的道理一样,任何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吴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王当然也就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王家既然敢单方毁约,不讲诚信,那么就要敢于对由此造成的全部后果赔偿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4.1关于调解
      针对徐颂志的轻伤全赔理论,我曾向派出所领导请教,询问在宿松县这个地方是否真的是一旦构成轻伤,就可以不问是非对错地要求对方赔偿全部药费、误工费和营养费。派出所领导回答:不是对方,而是过错方。对方当然不等同于过错方,也就是说,是非对错还是要分的,只有过错方才需要担当责任,也就是说,徐颂志的所谓轻伤全赔理论并不成立。
      我们认为派出所以前多次调解均不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看问题片面,割裂土地问题和受伤问题的因果联系,而且完全不考虑王家给吴家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其实土地问题还可以细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归属权在哪一方的问题,二是王在土地问题上有没有违约的问题。徐颂志等人即使不对土地归属进行裁决,但对王家违约是既见到了人证又见到了物证,是完全可以确认、也完全应该确认的,因为正是这种出尔反尔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双方的矛盾和纠纷,王家在此处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徐在以前的调解意见中只注重王的伤,却无视吴的理,片面强调轻伤要全赔,只字不提王的违约和肇事行为,而吴的正当自卫行为和在盖房事情上的耽搁却没有得到任何支持。张的弟弟到吴家去打人也没有得到任何追究。而且,还反咬一口,要追究吴的刑事责任。其实王才是真正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王家自己。
      这种不从整体考虑问题,只是断章取义,片面孤立地进行调解肯定不会有效化解和平息矛盾,只会让矛盾升级,现实已经证明确实如此。我们认为以前的调解工作存在两个误区:
      误区一:对王家有利的部分,例如张受伤住院,就全力支持,提出要药费全赔,还索要营养费、误工费,以及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等。而对王家不利的部分,例如公然违约,主动挑衅,妻弟打人等则只字不提。
      误区二:一旦王家不点头就认为是调解不成,轻易放弃说服教育工作,随便动用国家机器,网上追逃,扩大事态,以强势逼人屈服。
      这一年的实践经历已经充分表明吴家是不可能向歪理屈服的。不早日摆脱这两个误区,继续坚持此错误做法将不可能顺利解决此纠纷,唯一后果是进一步扩大事态。
      对于徐颂志等人为何要罔顾事实一、二、四、五而单独理论事实三,派出所领导曾以不知情和权责有限为他们自己开脱。
      我们无法确认事实一、二、四、五是否已经都反应在报案时双方的笔录中,曾经向派出所要求查看,他们先是同意,等到去查时,又反悔,非要律师函调。总之,是没有看到。但是,办案总不可能只凭双方笔录就妄下结论,最起码还要对事情的前因后果进行调查,而且调查也没有要求在某月某日某时之前必须结束。即使是现在,对那些所谓不知情的事实,他们仍然可以去本村调查,仍然可以对事实重新进行确认。派出所自己也说过,不管他们说过什么话,提出过什么意见,只要没有形成文字,只要还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还没有付诸法律,都可以补充,或者修正,甚至推翻重来。
      至于权责有限,更是开脱之辞。路见不平,尚可挺身而出,旁观者都有权力对此事一论对错。既然是调解,不是裁决,哪有什么权责限制之说?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规定下保护人民、打击敌人的派出机构。他们有权力,也有义务辨明是非,主持公道。对矛盾进行调解,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更是其工作职责。已经说过的事情,又经过了全村群众大会,当了大家的面,再反悔当然就是违约。派出所为什么就不能对此进行认定呢?和谐社会本来就要求诚实守信,说话做事出尔反尔明显就是不讲理,明显就是不对!况且现在关系到的是土地和盖房子这些百姓的切身利益。
      总之,在调解问题上,我们的认识如下:
      1.徐颂志的轻伤全赔理论不成立,派出所采用的是不正确的说理方法。
      2.派出所没有分清事实,没有搞清楚真正的过错方。
      3.派出所调解碰到困难,轻易放弃说服教育,未经鉴定就谎称已经构成轻伤,用强势逼有理一方屈服,这是不正确的工作方法。
      4.对基本事实不进行调查,不主持公道,所谓不知情、权责有限是借口、托辞。
      5.总结以上四点,我们怀疑派出所其实就是想方设法地偏袒王家,以调解为名,行敲诈之实。
      4.2关于立案
       一个人没有偷东西,与偷了东西被擒住后再退还或者补个借条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性质,前者可能是君子,后者则只能算窃贼。虽然公安机关在接到县领导调查批示后补了个伤情鉴定,徐加宏在鉴定中已经悄悄取消了粉碎性骨折这一夸张说法,但是这并没有改变他们违规办案的事实和性质,先立案、后鉴定仍然是程序违法。我们显然也不会因为王青平等人补了个鉴定就停止对他们的投诉。事实上,他们为什么要违规,为什么要扩大事态,以前有没有违规,有没有乱写法医意见,如何防止他们再次违规、再次做假才是问题的关键。他们今天在吴王纠纷上不负责任地乱来,谁保证他们明天不在其他人家的纠纷上乱搞呢?
      而且,作为刑警的王青平应该知道,轻伤只是刑事案件的必要非充分条件,不见得非要判刑。即使张构成轻伤,至少还要看吴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有没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如果某种行为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总之,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是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一定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吴已经六十岁了,前六十年都不曾触犯过一回法律,现在受到非法侵占不得以而采取防卫措施就危害社会了?我倒是觉得王青平自己违规立案,随意到网上抓人的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一些,他这样违规立案极易伤及无辜,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
      所谓追逃,完全是多此一举,派出所自己罔顾事实,敲诈勒索,非法调解,丧失信任,还推说别人逃避责任。须知事发之初,完全就是吴本人亲自在参与处理,是派出所自己做了不该做的事情,让别人对你失去了信任,你能怪谁?而且,处理此事跟吴本人是否在场并无多大的关系,吴本人以及吴的家人早已把事情交待清楚,吴本人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即使见伤为重,让吴出部分药费对伤者进行安抚,那也是吴的家人完全可以代劳的事情。自始至终,吴的家人对此都没有进行过任何推脱。
      我一直搞不懂,现场没有第三方人证,王青平和徐颂志等人是如何认定吴该付刑责的?双方发生冲突,张受伤本身有多种可能性:
      其一,事发现场地面不平,松软不一,张情绪激动,走路不稳,自己跌跤把手腕摔断。
      其二,张蓄意敲诈,自残致伤。
      其三,张骨质疏松,暴力伤人中遇到防卫,导致骨折。
      不管哪种情况,都不能说是没有可能发生的,都不能认定吴有过错,尤其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各执一辞、又无第三者作证,凭什么可以认为王家就没有过错呢?已经确认的事实和证据已经充分表明王家属于违约一方,是王家公然违背群众大会的决议。双方发生冲突的时间和地点也充分表明是吴先到自家土地上劳动,是张后来主动去闹事的,张明显属于肇事一方。法律上,张主动前往吴的土地上寻衅滋事,吴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而且,王的妻弟强行闯入民宅,动手打人,更是行径恶劣,为全村村民所指责。王家作为违约方和肇事方,已经构成重大过错,理所当然是真正的过错方。现在,过错方不仅逍遥法外,反而贼喊捉贼。而代表公平和正义的公安机关还要替他们去通缉无过错的另一方。岂非笑话?
      中国有句古话,叫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拼死相犯。王家公然违背群众大会的决议,以武力阻挠别人盖房,侵占别人的正当权益,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就不受法律保护。按照王青平、徐颂志两位先生的逻辑,大概是觉得,吴在受到王家的暴力侵犯时,主动退避三舍、或者把那块盖房的土地拱手相送、或者坐在地上等王家暴打一顿才不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就是故意伤害他人,就是危害社会了?
      我还要请教一下王青平、徐颂志两位先生,如果你们本人受到别人的打击,你是如何控制自己用手去抵挡对方的力度,怎样才能让自己刚好能挡住别人的进攻,让自己不受伤害,也不伤到别人呢?是否要计算一下打人者的年龄、骨强度和骨质疏松程度以及可以承受的最大撞击力度?
      我希望作为刑警队长的王青平先生再认真学习一下中国的刑法: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或者,再退一步,不考虑起因,也不考虑纠纷的具体性质,不考虑吴本人的叙述,不考虑张某五十多岁本身就骨质疏松等客观因素,单方面采信这个在白纸黑字面前公然违约、本身就毫无诚信的张某的说法(一开是说是拧的,后又改口说是推的),就算吴推了张一下,张是被吴推倒后受伤的,那又怎样?受到暴力侵害时,以推开敌人的方式来制止敌人的不法侵害以保护自身,这也是很正当的防卫行为,甚至是人的本能反应,总不能说以手抱头、左躲右藏才算是防卫吧?根据刑法第二十条,吴仍然可以不负刑责。
      再打个通俗的比方,甲乙丙三个人在路上行走,均遇到疯狗追咬。甲某自己跳入水中或爬上大树使疯狗不能靠近,乙某则用手推脚踢等方式进行防卫,疯狗几次进攻均被挡回,丙亦用手推脚踢,疯狗虽被丙某打得多处受伤却仍然顽强进攻,直至筋疲力尽才停止其攻击行为,然后退却,乙某乘势继续追打之。在这里,甲属于消极性防卫,乙属于积极性防卫,丙的行为在疯狗停止攻击行为之前也是积极性防卫,只有后来继续追打才超过了防卫限度。
      各位专家,各位领导,王青平等人是刑警,徐加宏等人是法医,专事刑侦相关工作,不可能不清楚公安机关的规定。刑法层面的东西,程序上岂可由他们不负责任地随意操作,他们说粉碎性骨折就是粉碎性骨折?他们说刑事案件就是刑事案件?程序正确乃办案之首要前提,严格地讲,程序错则一切皆错,也就是说,此案其实已经构成错案。另一方面,王青平、徐加宏等人与吴家素昧平生,以前没有半点瓜葛,他们为何要违反规定,为何要作出对吴不利的举动,这中间是否隐藏着什么不可告人的东西,这也许才是县里调查的重点,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也是上级机关更应该关注的问题。仅仅补个鉴定是说明不了什么的。
      总之,在立案问题上,我们的观点如下:
      1.张是自己主动闯到吴家的土地上来寻衅滋事的,吴的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正当防卫。
      2.没有证据或证人可以证明张的伤是因为吴的过错造成的,或者更明确地说,即使与吴有关,吴也没有过错,吴的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3.前已述及,故意伤害本身就只是民警徐颂志的个人主观看法,既没有正当理由又没有事实依据,至于追逃更不必要。
      4.王青平、徐颂志等人先立案追逃,后做鉴定,程序上本身就是违法。王徐等人明知此事起因在于王家,根源也在于王家,在王家明显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在没有充足依据的情况下,竟然动用国家暴力机器,违规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上网通缉一个平民。敢问是何居心?动机何在?
      5.从以上四点,总结出公安机关本身是懂法的,是执法单位,却在工作中多处犯错,原因值得调查、值得分析,更值得媒体关注。
      4.3小结
      从前面的分析中,相信各位领导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出,公安机关在处理这起邻里纠纷的时候,不仅不公正,而且已经违规,他们不是在平息和化解矛盾,而是在挑起事端、扩大事态,用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在伤害无辜、祸害人民。
      公安机关在纠纷之初,不认真调查,不公正调解,不到本村事发现场去听取群众意见,群众的签字他们又不理会,对吴家有利的事实四和事实五谎称不知情。对已经知情的事实一和事实二,又宣称他们权责有限,管不了,没有手段对王家采取行动,而对王家有利的事实三,他们就全部看到了,一万多的药费号称两万多,没有鉴定也说已经鉴定了,还宣称是粉碎性骨折,是轻伤,然后又错误运用轻伤全赔理论,要全部药费,要营养费,要误工费。这个时候,对付吴家的人,他们又有手段了,把人扣下来,打电话,威胁不交钱就送到局里去,然后,轻易放弃对王家的说服工作,轻易宣布调解不成,称他们没有能力完成调解,称王家很不好说话,说他们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但是做不好。在吴王两家各执一词时,他们就放弃吴的说法,采信王家的说法。在手续不齐、程序不正确的情况下,就大胆违规立案,立案了又违规办理网上追逃,“果断”采用刑事手段对付一个六十岁的平民百姓。
      总之,我们高度怀疑,公安机关的这几个人很可能就是要把吴这个六十年来从来没有触犯过一次法律的老实本分的农民关进牢房,狠狠敲诈一笔,方肯罢休。
      五、我们的诉求
      公安机关在调解阶段和立案阶段,始终不肯正视全部事实,不区分前因后果,仅仅从五个事实中挑出对王有利的事实三进行调解,而对王不利的事实一、二、四、五全部不管不问或者说视而不见。而且,在调解过程中既不摆事实(不出示发票和轻伤鉴定),又不讲道理(只要构成轻伤,就不必分青红皂白,就该承担全责)。立案也不分析双方的行为性质,不考虑社会危害性,甚至未经鉴定(只有刘天得徒弟的一个意见)就违规将案件定性为刑事案件,还夸张地扣上故意伤害的大帽子,进一步到网上追逃,造成程序上的错上加错。
      公安机关的行为存在这么多的问题,犯了这么多的错误,但是所有这些问题和错误却全部都有一个惊人的共同点,那就是——对王家有利,对吴家不利。写这封信时,当我们分析到这个地方的时候,真的是不寒而栗了。今天,他们可以这样对待一个六十岁的平民百姓吴某,下一个倒霉的是谁呢?谁可以保证不是你,也不是我,也不是我们的家人和亲戚朋友啊?
      鉴于此,我们向高层领导郑重提出:
      1.撤销网上追逃,没有派出所9月15的敲诈勒索一事,吴根本就不会回避,他一定会积极面对。吴在冲突过程中的行为只是自卫,他没有犯法,前六十年没有,今后也不会,他的行为不具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2.由公安机关的其他人员或者政府的其他部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新调解处理此事。吴家不会向歪理屈服,也不希望把事情闹大,不想无端消耗司法资源,合理调解对国家和当事双方都有利。
      我们认为只要基于公认的事实,由中间方公正地、慎重地提出调解意见将肯定容易被双方接受。即使王家有不服的部分,也可以对其进行解释、说服和教育,我们吴家有不理解的地方也一定会向领导虚心请教,向法律部门咨询,向知情者认真细致地询问真实情况。
      反过来,如果坚持要违法追究吴的刑事责任,继续网上追逃,那么首先要对刘天得、王青平和徐颂志等人滥用职权、违规立案进行追责,派出所所长和公安局两位分管的副局长也要负领导和监管之责。他们对一个平民百姓如此不依不饶,自己就可以那么逍遥自在?
      谁能保证刘天得、王青平和徐颂志是第一次违规,谁能保证他们以后不再制造冤假错案,伤及无辜?河塌乡有三万人口,宿松县更是有八十万人口,一年到头怎么也有些大大小小的纠纷或案件,刘王徐此三人身为强势权力机关的公职人员,身负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之重任,他们自身违纪违规的社会危害性不仅远远超过吴的防卫行为,也远远超过王李强的违约肇事行为。在主观故意性上比起王李强的一家也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再回到这起纠纷,假如王家没有刘天得、王青平这样的关系户,也许他根本就没有胆量去公开违背群众大会的决议,也就完全不会有现在的这么多事情,两家也就都不用承受这么大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刘天得、王青平等人才是纠纷的真正起因,是社会不安定的根源。
      六、结束语
      在给县领导的信中,我们已经说明,因为个人力量所限,公安机关处理此纠纷的更多内部细节我们无从得知,已经暴露出来的只是冰山一角,但就是这一角已经足够说明吴家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已经给宿松行政机关的形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可是,县领导把我们的调查申请交给公安机关,让他们自己调查自己,这本身就是对他们的包庇,使得他们有时间有机会给自己查缺补漏。包庇就包庇吧,如果公正解决了这起纠纷,我们也不是特别介意。作为普通公民,我们还有自己的本职工作,我们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去对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全程监督。我们只希望我们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不要侵犯我们,不要冤枉我们就行了。




发表于 2012-10-26 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楼主,我不是什么内部人士,只是曾经因为自己身边的事和身边的人才偶然与这些人打过交道。对他们算是有了比较多的而且比较深入的了解。看了楼主的帖子,很多地方感觉与自己曾经的经历是何其相似。

很多时候,我们常常因为事不关己就高高挂起,总觉得与自己无关,不必要去趟这个浑水。殊不知,唇亡而齿寒,今天张三有事咱不管,明天李四有难咱不帮,等到后天灾难降临到自己头上的时候,可能就只有坐以待毙了。典型的例子就是楼主所说的刘王徐这几个人,昨天他们在我身边就是这样做人这样办事的,今天他们在吴某事情上还是如此,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假如再不干预,我有一百个理由相信他们明天还是这个样子的。我很触动于帖子里的这句话:今天,他们可以这样对待一个六十岁的平民百姓吴某,下一个倒霉的是谁呢?谁可以保证不是你,也不是我,也不是我们的家人和亲戚朋友啊?

惩罚罪恶,弘扬正气是我们每一个人的神圣天职,不仅仅是为了帮助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当事人,其实,也是保护我们自己,是为了我们自己能生活在一个更加和谐,更加健康,更加积极向上的美好家园之中。

宿松是我的家乡,那里有我的父老,有我的乡亲,我虽身在外地,却时刻关注她,希望她一天天发展上去,一天天美好起来,净化宿松、建设宿松是我们每一个宿松人义不容辞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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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好,再不干预,吴老爷子的今天,就是你我的明天!{:5_233:}  发表于 2012-10-27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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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怎么看懂{:soso_e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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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meikan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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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月1 + 1 富春山居图 http://www.zzoo.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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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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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判断是 : 公/安/基/本/摆/平/了/吴/某 /依/据/是/非/法/追/逃/ 王/家/肯/定/摆/平/了/公/安 /依/据/还/是/非/法/追/逃/ 法/院/明/显/摆/平/了/王/家 /依/据/是/逮/捕/张/某 吴/家/可/能   发表于 2012-10-25 23:16
我的判断是 : ***基本摆平了吴某 依据是非法追逃 王家肯定摆平了*** 依据还是非法追逃 法院明显摆平了王家 依据是逮捕张某 吴家可能摆平了法院 依据还是逮捕张某 看来确实水很深啊!   发表于 2012-10-25 23:13
此事的背后一定有一个大的阴谋  发表于 2012-10-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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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4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刚才没有看懂,看了链接后看明白了,希望法律还有理方一个公道,怕就怕官官相护,不了了之;作为遵纪守法的人,期待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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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08:5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你,不过桐城的三尺巷可以去看看,双方能让点就让点吧,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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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六尺巷。不是三尺  发表于 2012-10-26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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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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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到的几个公安很容易对号入座哦,有两个俺了解的,确实不是好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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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不对人的,窃问大侠是否是公-安-内-部- 人员?  发表于 2012-10-25 23:05
对事不对人,大侠请勿对号入座哦! 小声问一句,大侠士***内部的?  发表于 2012-10-25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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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发生,不是水平有限就是人品有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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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提到的刘王徐三人中俺就认识俩啊,早就估计他们会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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