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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大别山

河塌土地纠纷引发, 这个,可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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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在纠纷之初,不认真调查,不公正调解,不到本村事发现场去听取群众意见,群众的签字他们又不理会,对吴家有利的事实四和事实五谎称不知情。对已经知情的事实一和事实二,又宣称他们权责有限,管不了,没有手段对王家采取行动,而对王家有利的事实三,他们就全部看到了,一万多的药费号称两万多,没有鉴定也说已经鉴定了,还宣称是粉碎性骨折,是轻伤,然后又错误运用轻伤全赔理论,要全部药费,要营养费,要误工费。这个时候,对付吴家的人,他们又有手段了,把人扣下来,打电话,威胁不交钱就送到局里去,然后,轻易放弃对王家的说服工作,轻易宣布调解不成,称他们没有能力完成调解,称王家很不好说话,说他们做了很多调解工作,但是做不好。在吴王两家各执一词时,他们就放弃吴的说法,采信王家的说法。在手续不齐、程序不正确的情况下,就大胆违规立案,立案了又违规办理网上追逃,“果断”采用刑事手段对付一个六十岁的平民百姓。”

操蛋,摆明着坑爹呢!这也叫办案?

见过不要脸的,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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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帖子太长,讨论的也比较乱,我花时间梳理了一下,主要人物关系如下:

刘天得 县公安局法医,徐加宏师傅,王李强关系户
王青平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长,王李强关系户,违规立案追逃签字人之一
徐颂志 河塌派出所民警,办案人,故意伤害提出者
徐加宏 县公安局法医,刘天得徒弟,乱写法医意见者
王李强 黄坂村一霸,有三个儿子四个孙子,十多万信用社欠款,被捕者张某之丈夫
张某   土地纠纷中违约肇事者,日前被法院逮捕,涉嫌将村民黄某致死

欢迎网络联系实际,对号入座,请知情者确认有没有搞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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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法治论坛的回帖:
此案肯定不妥,但纠正差错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特别是让公安机关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如果对于办案人员有影响,纠正起来,简直就是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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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管什么朝代,要想百姓守法,当权者首先要守法;无论哪个国家,要想人民信任政府,政府首先要取信于民,无论多愚昧的人民都有醒来的一天,请善待人民!请尊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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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9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法治论坛的回帖:
你的材料,我仔细看了,如果真是按你所陈述的这样,公安机关的做法确实有些问题,可以向公安的纪检部门反映,也可以到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控告,检察院一般会将案件转到你们市县的纪检部门,具体程序,可以找个刑辩方面的律师,他们应该清楚。向检察机关申诉结果应该能够成功。

另外,关于故意伤害罪,从立法本意上来看,要求行为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是一种高位暴力,按照你材料描述的情况,推或挡均算不上高位暴力,派出所这么定性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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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9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贴一些我学到的一点知识,供楼主参考!!
要纠正错案,务必要做到“三必须”:
一、 必须要有证据证明确实是错案
法律讲究证据,但有了证据,只是迈出了第一步。
二、 法律水平必须胜过法官
法谚云:“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但在错案中,执法人员利用法律技巧忽悠当事人,申诉的过程也就是他们寻找理由辩解的过程,与公平正义无关,完全可能颠倒黑白,甚至强词夺理。法官不给当事人法律,当事人必须努力学习法律知识,给法官法律,只有法律水平胜过了法官,才能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三、 必须将错案彻底曝光
能够驳倒错误裁判,并不等于就能纠正错案,枉法者是不会轻易认错的,他们不惜利用各种手段阻止纠正错案。
对于楼主反映的事情,个人认为既不涉及国家秘密,又不涉及个人隐私,不必要用化名,使用真实姓名,影响会更大,社会效应更加明显。
最后希望社会各界特别是政府部门不要责怪投诉人不“和谐”,曝光前肯定都深思熟虑,经过多次思想斗争,受害者是有冤无处诉,才不得不将错案彻底曝光,不到实在走投无路,基本上不会出此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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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面前应该人人平等!小孩子都知道的道理。真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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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flycloud 发表于 2012-10-29 20:30
楼主帖子太长,讨论的也比较乱,我花时间梳理了一下,主要人物关系如下:

刘天得 县公安局法医,徐加宏师 ...

请楼主直接公布为非作歹者的真实姓名,不要让大家劳神费力了,使用化名只会让他们更加有恃无恐。

点评

收到了不少这样的建议,目前律师咨询中...  发表于 2012-10-31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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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办案等将遭免职
  公安部党委出台的《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要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严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违规插手案件查办等,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为确保《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五个严禁》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明确要求:凡违反上述规定,视情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责令辞职等组织措施。查实后依法依纪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楼主咨询的专家意见第一条,刘某等人在调解时插手案件,似应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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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30 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lucky2012 发表于 2012-10-27 08:41
建议把资料邮寄给中央电视台栏目,让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教授点评一下.我认为是无罪的,但民事上 ...

民事上也不必承担,违约肇事者,后果自负。
否则,80万宿松人民都象张这样,还不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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