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同志第23#楼有 『再说一遍: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如果如君所言,省政府的秘书们连起码的行文常识都没有,立论都荒缪,你也太小看我们的师爷了。』 又开辟了一条命题。“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与路某扯淡,淡之又淡了,为了回到命题上,我还说你那句命题的判断真假吧。 首先为这个句子找语义。 “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因为事实只考虑存在与否。 这句的语义是 “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存在而被否定。”, 也可以“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不存在而被否定。” 事实,是我国现阶段的主要法理依据。像程序,像执行与终止,都以认定事实,来肯定或否定。 初看很难分辨出来是真假命题,只有嵌套到一个简明的实例里,就一目了然了。先生烦举例,不妨当闲聊、当是看手语吧! 案例 有如下三角婚姻一案: 甲乙是有过结婚证的夫妻,乙因不是自愿,长期与丙在外以夫妻名义同居,丙知道乙与甲领了结婚证。 一日三人对簿公堂。作如下裁判: 1、乙以 不是自愿的结婚登记,要求解除婚姻,撤销原结婚证,得到支持。 2、乙丙以夫妻名义同居,没有结婚登记,认为实际夫妻关系。后续结婚登记,不足孕育周期的所生子女,同样算婚姻子女。但,无结婚登记的夫妻各自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丙,明知乙有结婚登记没有解除,就与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犯重婚罪。 上例中,就存在一个事实的认定问题,不是站在什么角度看,是事实正确,站在另一个角度看,事实错误的问题, 1中,支持撤销原结婚证,是认定甲乙结婚登记,不是乙个人意愿,的事实存在,撤销是对原民政依照程序的结婚登记的否定。 2中,重事实,轻程序。 3中,对原民政给甲乙的结婚登记的程序在事实上的肯定。而不仅是讨论程序是否正确。 该案,在没有调查事实存在时,原结婚登记没有理由说不是正确的程序,但,乙偏偏就可以否定结婚登记程序;这是对事实认定后否定程序的。 乙丙同居,是符合婚姻法双方自愿的法理事实存在,所生子女认定是婚姻子女。来否定甲乙结婚登记的程序。 造成丙重婚罪,是以明知对方没有解除婚姻,而乙丙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存在, 乙丙婚姻登记的事实不存在。是他们没有考虑三媒六证的明媒正娶程序,也没有考虑民政登记程序。是对程序的藐视(不肯定)。 案判解除了甲乙夫妻关系。最终乙丙判为夫妻。 “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这句的命题是 “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存在而被否定。”, 也可以“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不存在而被否定。” 综合为“不因事实存在与否,来否定程序的正确。” 所以原句“程序的正确,不能因事实的错误而被否定”,的命题是假命题。 依此可以得出事实不存在,程序再正确,都是不被肯定的。
除了不是当事人个人真实意愿的合同、婚姻外,还有实际丈量面积,还有作假文书、作假批文,还有不符合国家规定、触犯法律、下位法与上位法有抵触,都可以否定已经发生的程序。 **** 如要考虑温习三级水价《通知》,如江同志所说:“太小看我们的师爷了”。 不错!应该小看写《通知》的师爷。 通知,就是对,特定对象的,一个告知.如果是,也正是,上级对下级的通知,只要告知执行什么内容就行了。不必要介绍通知内容创作时,作者的思路。 即所谓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是通知的累赘。 上一题说所谓的“必要性”不是通知的中心,通知中心是,通知下级执行三级水价,和制定基价依据当地供水成本,基价以外用水是基价的倍数多少。 上一题说所谓,它的合法性,不是直接依据安徽人均水资源,而是接(发改价格〔2013〕2676 号)精神,包括安徽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为120~180(升/人·日)都是(GB/T 50331)上的。 至此,告知的内容,已经一目了然,其他不是累赘又是何物呢? 说它是《通知》的累赘,是因为它,节外生枝地说假话--“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省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 这假话,经不得用它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 也经不得水系的分析。 **** 你若真当他为师爷,就绕进去了,绕进去后,你会对执行供水标准发生怀疑。你会迫切希望支持你观点的网民,同你一起去体会累赘里的哲理。与师爷一起去享受创作意图。只要人意见不统一,你言辞不饶人。这时,支持你观点的,会有点后悔与你搭腔的感觉。 渔翁得利、花落旁家,是理所当然的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