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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炮手老江

[随笔杂文] 再与路遥先生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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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 08:46
只就你关于“事实存在”的“事实”给与论证。在诉讼中,有逻辑推论可能认为存在的,或按常理可以认为存在的 ...


论坛上,有一大批比自己优秀的论坛高手,没有时间看我细嚼慢咽,所以高手与我擦肩而过,也够不着学,也犯不上辩。
有逊色的,固执他的人之初,不愿看老汉我絮絮叨叨,与我擦肩而过,去寻找他的简捷去了,不以为意。
又有稍微高一点和稍微逊一点的,一部分趋上,一部分趋下。
只有一小部分人等,虽然也有些执拗,站在自己的对面,七扯八拉,还是很可爱的。
好像对手,值得尊敬的对手。
我真诚地欣赏“对手”那种“竞争”精神。在与我“笔战”中,看到了他的观点动摇,时不时用我的暗示,纠正了他的错误。
隔了段时间,我探亲似的笔访,发现他又滑落了,使我有一丝儿难过。
于是我拾起他前后的语言对比,中心意思好似不是出于一人之笔,如江同志的《通知》“中心”,就是这样。
我上一题,总结了他所谓的《通知》“中心”,四个一会儿,就是如此。
我不是喜欢先生反复无常,我喜欢那种暗暗较劲的憨态。
我不喜欢先生骂骂咧咧,我喜欢他洋洋得意的“造句”。引起了我的兴趣。
这种隐性竞争,不是“对手”,而是老师。可以唤醒老汉我不要懒惰。
士别三日当刮目相待,
学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
今又得益不浅,先生30#楼说:“而你口中的“事实”, 并不是法律中的特别法所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界定情形。而特别法只能是一事一规定,没有外延性。”
我寻思,奇里个怪哉,还有谬解吗?
难不成“事实”,除了法律中的情形,还有特别法所规定的情形,还有口中的情形。
最要命的是“事实”,在特别法所规定还要一事一规定,
是不是特别法,其中有一事情里面,规定事实错误,另一个事情里面事实正确呀?真要不咬文嚼字,识不透谬论满天飞。
我立刻就想翻书查查。
翻书又找不到眼镜,终于找到时,又没有雅兴回帖了。
其实,“事实”就只有正解。才知这个江某真能逗。
回过头一想,使看书的,不是“对手”,而是老师。行不苟合,言不苟忘,又有一丝儿余兴回回贴儿。于是就写
今日读书一得
武则天时期有个文词家宋之问,身为五品学士,佳话美谈为世人钦慕。当说诗词是好的了。请观赏
《灵隐寺》宋之问作于台州
鹫岭郁岧峣, 龙宫锁寂寥。
楼观沧海日, 门对浙江潮。
桂子月中落, 天香云外飘。
扪萝登塔远, 刳木取泉遥。
霜薄花更发, 冰轻叶未凋。
夙龄尚遐异, 搜对涤烦嚣。
待入天台路, 看余度石桥。
时隔百年后,安禄山得势,就有进士封演著书《封氏闻见记》说:“宋之问台州作诗云:‘桂子月中下,天香云外飘。’文士尚奇,非事实也。”
设使封演早生百十年,与宋之问同僚如何,则不敢多问。
赫赫有名的杨炯同僚,王杨卢骆,文坛四杰之一,都没有说,封演为何可以说得。
因为,哪怕是三尺孩童,都知道事实,是讲究存在或不存在的。
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
谁也没有看见,谁也没闻着,谁都不知,就能断定不是事实。
何来必须有过“推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何来“的界定情形。而特别法只能是一事一规定,没有外延性。”?
我就纳了闷了,不得不请问江先生。
如果你是封演,依照你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界定情形。而特别法只能是一事一规定,没有外延性。”你怎么知道宋之问学士的“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事实不存在呢?
那就是,‘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的界定情形了吗?
其实司法也好,哲学也好,口语也好,事实,只与不是事实相对。疑罪从无,也就是找不到事实,虽然找不到事实很多。但,丙知道,案已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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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2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回路遥先生:
    首先,我声明:我是初中毕业;我的所有帖子均为我一人独写。我认为:先生对我的认识,缺乏正确辩证的理解:确实,我开始对《通知》所举证的气象数据并没有仔细判读,只凭大致的感觉一蹴而就。当然,先生的跟帖,使我更确认了我的立意没有错。故,君,师也。
   然,先生以夫子观点谈论时政,且对现行法规不甚了了,故对逻辑推论与慨念认定显得肤浅与缪误。。我强调一点:不能以教书匠的观点谈论时政:先生貌似旁征博引的举证与本次争辩,只能说明先生迂腐······
言辞不恭,冒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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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08:15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2 21:20
再回路遥先生:
    首先,我声明:我是初中毕业;我的所有帖子均为我一人独写。我认为:先生对我的认识, ...


看待一个上级规定,就要知道为什么人的问题,
为什么人的问题是首要问题。
比方说居民生活用水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9月16日《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号为 GB/T 50331-2002,对各省的居民生活用水量的规定,安徽120至180,注:1表中所列日用水量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标准值。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各地应在标准值区间内直接选定。
就是说安徽不缺水资源的县,每个月可以为每个居民生活用水要保证5.475吨。
比方说居民生活用水基价。
是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
就是说,各地成本低的水价就低。
查看关于成本规定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
通知文件文号发改价格〔2013〕2676号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水资源禀赋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符合实际、确保实效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内容
(二)各阶梯价格制定。根据不同阶梯的保障功能,第一和第二级要保持适当价差,第三级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拉大价差,抑制不合理消费。原则上,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缺水地区,含水质型缺水地区,应进一步加大价差,具体由各地根据当地水资源稀缺状况等因素确定。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应用于供水企业实施户表改造、弥补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级水价相对稳定等。
(四)全面推行成本公开。制定和调整居民阶梯水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严格实施成本监审和成本公开。切实做到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把成本公开作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
我们就可以这样想,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国家所有,就不属于任何单位或个人所拥有。国家下文,就是对地方供水,满足地方人民生活用水供应。
不允许克扣用量。
不允许供水单位私自变着法儿抬高水价。
抑制地方水垄断的水霸出现
宿松供水满足了国家和省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量了吗?
安徽宿松 供水网答疑反馈 时间:2017-2-20 15:16:17说
居民用水第一级,每月每户20吨以下,每年240吨以下,自来水价格1.9元1吨。备注:此水价调整未包含污水处理费。
“一户多人口”用水如何计量?
答:对超过4人的家庭用水户,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每月用水量4吨。
依据用水量,4人户20吨,每人为5吨,超过4人的,每人4吨。没有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上限——5.475吨。
宿松供水缺斤少两,不应该。
宿松并不是人均水资源不足全国人均水资源的二分之一,
宿松县也不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县,
据宿松县人民政府网
介绍
二、水资源
降水:宿松县1953—2002年平均降水量为1396.3毫米,按42%可转化成水资源的标准计算,水资源量为14.2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为1793.5立方米,亩均占有量为2352.2立方米。据宿松水文站积累数据,宿松各雨量站点从设立至2002年的最大年降水量在1999年,最小年降水量在1978年。
地表水:境内有二郎河、凉亭河两大水系,集水面积886平方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为3.3亿立方米。龙湖、龙鱤湖、黄湖、大官湖、泊湖等湖泊,共计693.6平方公里,湖水面高程13米时,总蓄水量14.9亿立方米。有中(二)型水库1座(钓鱼台水库),库容量0.9亿立方米;小(一)型水库3座,库容量0.16亿立方米。小(二)型水库40座,总库容量0.15亿立方米。长江流经县境63公里。据《安庆市志》(2008年版)记载,流经全年的多年平均径流量为9100亿立方米。
地下水:经有关部门测算,境内地下水资源年总量近2.84亿立方米。其中,破凉亭——河塌以北地区约0.1亿立方米/年;此线以南,宿松——韭山以北的宿松复向斜展布区约0.2亿立方米/年,宿松——韭山以南“红层”分布区的岗丘地带约0.035亿立方米/年;湖区和沿江冲积平原地区为2.5亿立方米/年。
宿松县国土面积为2393.53平方公里。
依照上面水资源和人均占有量计算,当时宿松人口791748人。宿松人口86.33万(2015年)
宿松政府网说“水资源量为14.21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为1793.5立方米,”宿松供水人均供水量为不足60立方米,人均水资源超量,有水满为患之慨!正如炮手老江说的“用水也有,不用就流走了,也不会多余”,就是说不利用,就一钱不值白白流走了。宿松供水为什么要缺斤少两,克扣供水量干什么?
如果按照安徽上限水量人月5475公斤,按照平均年降水量1396.3毫米,每个人只要用47平方米,从天上接住降水就够了,按照宿松县791748人,全县有37.平方公里又25.4公顷多一点点面上的天水。宿松面积2393.53平方公里。刨除外来江水不计,光接天水就有六十四倍多的余地。不开发利用,枉费那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宿松供水基价1.9元1吨。未包含污水处理费。这就出问题了。
污水处理费,是一个奇怪的话。
宿松优质水,山地有清泉,丘陵有水库,沿江有五大淡水湖,宿松属于长江水系的二郎河,和凉亭河沿线都是优质水资源。宿松供水不选择优质水资源,却要消费到污水处理后的供水,岂不是无味地增加成本吗?
宿松天然淡水,饮水源的保护属于环境保护序列,环境保护消费不属于供水成本。只需要提水、净化、沉淀、加压,就可以就近供水,成本如果高于太湖望江怀宁潜山黄梅,就是太不应该。
***************************************************
相反,我们的同志,如果认为三级供水不应该,就追到李省长那里去讨解释,李省长就会说三级供水价是国家叫这样的。
如果纠结三级水价必要性,就给供水的不应该打了掩护。
如果纠结供水三级价,以为是政治压力,而不以为是利民措施,就看不清基价被宿松偷换了慨念,除了基价还要额外收污水处理费。
如果没有看清安徽物价局网页
私下发帖说,《通知》的依据说:“我省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的二分之一”。
人家就说没有讲“我省年降水量”
私下, 驳词:
关于 “1”:没有权威气象部门的数据证明;就我县而言,“年降水量不足全国年降水量二分之一”,就凭直觉,可以否定之。况且,我县从未发生过饮水困难。
人家就说没有讲“我省年降水量”
如果硬要我说《通知》的中心是什么,
我会说
《通知》中心——是规定,尽量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量;是不准随便变着法儿私下提高水价。
《通知》法理依据是——水资源是国有的,
《通知》目的——是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要提出利民规定,和限制性取消水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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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生再次以数据为据,批驳了《通知》的虚假性。但我提醒一点:
    根据法规,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范围。其批准依据是:成本监审;听证结论;官方决议。
    但是,至今,辩解人都没有公示以上三要件的具体内容。可见其人心虚。
    另外,关于污水费,其收取是有法规依据的。
    但问题在于,污水处理设备在建设之初,即行收费;污水并未处理就收费。就目前而言,有污水没有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水系。这显然不符合“权力与义务对等”的价值原则,因为:污水处理,是属于带有法规强制购买的服务。所以,其当然不能超越普遍的价值原则:权利于义务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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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炮手老江 发表于 2017-7-3 09:06
先生再次以数据为据,批驳了《通知》的虚假性。但我提醒一点:
    根据法规,供水价格属于国家定价范围。 ...

宿松供水网
居民用水第一级,每月每户20吨以下,每年240吨以下,自来水价格1.9元1吨。备注:此水价调整未包含污水处理费。
应该理解为,宿松自来水基价1.9元1吨。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如果另外增加污水处理费,就有三条疑问,
1、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污染水,需要污水处理的,虽然为取水成本,不符合自来水安全水资源。因为不合安全法。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站不住脚。
2、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环境保护水,需要污水处理的,在环境保护成本已经支付,依据不重复计费。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站不住脚。
3、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外购水,(宿松不存在)需要污水处理的,是生活区物业管理,而不应充入生活用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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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遥何日回家 发表于 2017-7-3 12:41
宿松供水网
居民用水第一级,每月每户20吨以下,每年240吨以下,自来水价格1.9元1吨。备注:此水价调整 ...

     老师的所有帖文我都反复探究关注,觉得您也累啦!就本回帖而言真的是扯淡了,你所主张的3条依据都不能成立,因为污水收费与自来水费根本不是同一主体所为,自来水厂是帮污水厂(打工)代收污水管理费,污水费征收依据是根据自来水用量另计价计算收费,因此,你们爭议的真伪命题推演外延到无论据中来了,所以,徒劳的扯淡越扯越淡,已到无盐油的境地!如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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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久 发表于 2017-7-3 17:22
老师的所有帖文我都反复探究关注,觉得您也累啦!就本回帖而言真的是扯淡了,你所主张的3条依据都不 ...


就本回帖而言真的是扯淡了,你所主张的3条依据都不能成立,因为污水收费与自来水费根本不是同一主体所为,自来水厂是帮污水厂(打工)代收污水管理费,污水费征收依据是根据自来水用量另计价计算收费,

以上是张学久先生在第36#楼回路某人35#楼的贴子。

张学久先生在家乡毕竟是知情人。依据先生言,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
供水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是供水成本。而是代表环境收费。(如果污水处理厂属于环境管的话,就对了。)如果污水处理厂不属于环境管,属于渔业管,我就讲错了。

我在35#楼说:
【自来水价格1.9元1吨。备注:此水价调整未包含污水处理费。
应该理解为,宿松自来水基价1.9元1吨。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如果另外增加污水处理费,就有三条疑问,
1、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污染水,需要污水处理的,虽然为取水成本,不符合自来水安全水资源。因为不合安全法。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站不住脚。
2、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环境保护水,需要污水处理的,在环境保护成本已经支付,依据不重复计费。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站不住脚。
3、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外购水,(宿松不存在)需要污水处理的,是生活区物业管理,而不应充入生活用水成本。】



我在35#楼,没有包括【利用水资源,如果是取自渔业用水,在渔业保护,已经支付清水换污水的处理费,依据不重复计费。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站不住脚。】
这就是路某人失察。

同理,如果污水处理厂收费,不属环境管,属农业管,我也错了。
因为35#楼,我也没有说【利用水资源,如果是预支农业用水,在农业保护,已经支付清水换污水的处理费,依据不重复计费。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站不住脚。】
这就也是路某人失察。

谢谢张学久先生提醒!
出乎路某人意料,不知道宿松污水处理厂,不属于环境管。要不然,张学久先生怎么会说“你所主张的3条依据都不能成立”呢?
不管“利用水资源”是取自哪里,都是国有资源水,提供居民生活使用水,国家承诺是无污染的水,所以污水处理,不计入自来水成本。不管这个用水是变成了尿,还是变成了脏水,用户只对环境负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民不承担重复付费。(如果地方征收了环境税)。2016年6月,财政部长楼继伟说,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的立法原则是“税负平移——从排污费平移到环保税,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
所以路某人只说环保税,不说排污费,惹得好友张学久先生批评为“扯淡”。
不管那个污水处理厂是为了渔业管,还是农业管,污水厂的最终目的,都是服务于环境的。我国环境治理是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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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老朽越扯越朽。唉!让上帝去给他指点迷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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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 2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该工程是通过市场化运作,采取BOT、BT模式,由江苏威德环境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于2009年6月开工建设,2010年1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总规模4万吨/日,一期实施2万吨/日,总投资6900万元,其中污水处理厂投资3300万元,管网工程投资3600万元。(胡锋)宿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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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7-3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学究的买卖就是和官方打交道:水泥制品,市政专用。他当然比你我知道官方文件多。我们都应当向他请教。但他作为官方辩护人,还缺点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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