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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兹闲人 发表于 2016-9-17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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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灵 发表于 2016-9-18 07:23 到处是鬼的社会
益茗茶业 发表于 2016-9-18 07:54 希望政府能多关注弱势群体
凉拌白酒 发表于 2016-9-18 07:43 很多政策听听就可以了,能发钱就不错了~
wubo111000 发表于 2016-9-18 21:27 关于对《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回复 “浪花魂”网友你好:你不说还好,一说更让人气愤。国务院于2006年就颁布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安徽官方也相应发布了《安徽省农村五保户供养暂行规定》,其中第八条为:“对有自理生活能力的五保对象,可由其自己安排生活,并鼓励其搞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庭副业,增加收入,改善生活;对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由集体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料,集体付给适当报酬”。然而,当地政府未严格执行五保户的相关政策:“对丧失自理生活能力的,由集体派专人或委托亲邻照料,集体付给适当报酬”等等。五保户不能享受此“重度残疾人监护补贴”政策的前置条件是五保户供养条例或规定已有效执行。若不能有效执行,则导致五保户既无法享受应有的五保福利,又因为其他优惠政策的排他条款将五保户未纳入考虑范围。
wubo111000 发表于 2016-9-18 21:27 关于对《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回复 “浪花魂”网友你好:
wubo111000 发表于 2016-9-18 20:22 关于对《请民政局挽救最弱势群体被坑杀命运》的回复 “浪花魂”网友你好:非常感谢县民政局领导就我们和广大网民关心的“重残五保供养”及相关提问及时地给予答复并郑重承诺作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由此说明了上级领导对我们反映的真实问题,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和反思!在此深表感激!感激之余冒昧提几点意见,敬请斟酌,以达到切实解决重残五保户的供养难题! 一:很明显从这份回复中“特困人员”与“五保户”只是有其部分相同的因素而非共同的名称! 二:《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项政策也是国务院的政策,肯定正确!问题是宿松重残五保户可以说百分之九十几都没有“纳入特困人员(重残)供养保障体系”由于当前我县的敬老院的现实状况,在监护人员、医疗、卫生、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的条件还远远落后,许多地方形同虚设!只有少数地方,极少数具备自理或基本自理的生活能力者入院,至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来说,恐怕政府和院方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为解决和减轻供养机构不具备特别重残供养对象的难题,依据《农村五保工作供养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根据相关政策,分散在家供养的重残五保对象,供养机构可委托被供养对象的亲友代为护理,并给予护理员适当的工资作为护理费! 在此,我代表关心和支持此事的百姓论坛全体网友,再次向关心重残五保供养问题的县局领导深表谢意!并寄上殷切的期待! 草民 浪花魂敬复 2016年9月18日
一:很明显从这份回复中“特困人员”与“五保户”只是有其部分相同的因素而非共同的名称! 二:《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这项政策也是国务院的政策,肯定正确!问题是宿松重残五保户可以说百分之九十几都没有“纳入特困人员(重残)供养保障体系”由于当前我县的敬老院的现实状况,在监护人员、医疗、卫生、环境以及配套设施的条件还远远落后,许多地方形同虚设!只有少数地方,极少数具备自理或基本自理的生活能力者入院,至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来说,恐怕政府和院方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啊!这方面的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为解决和减轻供养机构不具备特别重残供养对象的难题,依据《农村五保工作供养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根据相关政策,分散在家供养的重残五保对象,供养机构可委托被供养对象的亲友代为护理,并给予护理员适当的工资作为护理费!
在此,我代表关心和支持此事的百姓论坛全体网友,再次向关心重残五保供养问题的县局领导深表谢意!并寄上殷切的期待!
草民 浪花魂敬复 201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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