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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胖墩上

安徽省宿松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上合界高速拦路抢劫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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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公安就是有匪气,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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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宿松公安就是有匪气,百姓也只有私下说说,能耐他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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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40:}真相  真相  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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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怕捉鸵 发表于 2012-6-29 21:06
在宿松你就认了吧,自从炮竹进入监管专卖以后,一年比一年贵,本地货源不足就上高速去没收。

:lol:lol:lol:lol:curse::c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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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3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答复是,我们上路抢劫是对的,我们有理,你们不服啊,来宿松告我们呀!你们不是上访了吗,继续上访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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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舆论都低在舆论谁?既然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啊,何必在这里浪费时间博得同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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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3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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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7-4 14:02 | 显示全部楼层
爱尚舞 发表于 2012-7-3 20:44
舆论都低在舆论谁?既然不符合法律程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诉讼啊,何必在这里浪费时间博得同 ...

土匪,强盗总有礼。宿松公安的形象在人民心目中比狗屎还臭。货你敢劫,礼你敢收,大小通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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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黄先生的情况,表示同情。不知道你有没有按以下要求做,供你和跟贴网友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5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http://www.gov.cn/zwgk/2006-01/25/content_170906.htm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2]2号)(http://www.hubmb.cn/ArticleRead.asp?id=549
(三)严格执行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托运人要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承运民爆物品、烟花爆竹。承运前,承运单位应查验公安机关核发的运输许可证,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承运。销售单位发货时,应查验运输车辆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资质、资格,凡运输车辆与运输许可证载明事项不符,托运的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与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载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第1类爆炸品或第1.1项、1.2项、1.3项、1.4项、1.5项、1.6项不符,或者无有效资质、资格的,一律不得装车发货。运输时,承运单位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押运人员要严格执行守卫看护的安全职责,负责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因故不能及时卸货的,承运单位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妥善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强化运输过程动态管控。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辆,应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GPS)。公安机关要运用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GPS监控手段,通过信息系统将民爆物品的运输审批许可与运输行为过程的监控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运输许可证后,应通报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运输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启运地及沿途主要经停地治安管理部门应将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本地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运输车辆、企业的监督检查。

(六)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对存在未经许可运输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违反运输许可事项,未携带运输许可证,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爆物品、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未按规定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装载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以及出现险情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公安机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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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4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11/19/content_7103019.htm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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